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國務院文件
  1.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稅務
  2. [發文機構] 財政部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7-01-01
  5. [成文日期] 2016-12-19
  6. [發文字號] ​稅委會〔2016〕31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6-12-29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於2017年關稅調整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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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委會[2016]31號

海關總署:

  《2017年關稅調整方案》已經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第七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並報國務院批准,自2017年1月1日起實施。

  特此通知。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

2016年12月19日

  附件:

2017年關稅調整方案

  一、進口關稅稅率

  (一)最惠國稅率。

  1.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關稅減讓表修正案》附表所列資訊技術産品最惠國稅率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繼續實施首次降稅,自2017年7月1日起實施第二次降稅(詳見附表1)。

  2.自2017年1月1日起對822項進口商品實施暫定稅率,自2017年7月1日起,將實施進口商品暫定稅率的商品範圍調減至805項(詳見附表2)。

  (二)關稅配額稅率。

  繼續對小麥等8類商品實施關稅配額管理,稅率不變。其中,對尿素、複合肥、磷酸氫銨3種化肥的配額稅率繼續實施1%的暫定稅率。繼續對配額外進口的一定數量棉花實施滑準稅(詳見附表3)。

  (三)協定稅率。

  根據我國與有關國家或地區簽署的貿易或關稅優惠協定,對有關國家或地區實施協定稅率:

  1.中國與澳大利亞、巴基斯坦、瑞士、哥斯大黎加、冰島、南韓、紐西蘭、秘魯的自貿協定以及內地分別與港澳的更緊密經貿安排(CEPA)項下的部分産品的協定稅率進一步降低(詳見附表4)。

  2.中國與東盟、智利、新加坡的自貿協定、亞太貿易協定以及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FA)項下商品繼續實施協定稅率,商品範圍和稅率水準均維持不變(詳見附表4)。

  (四)特惠稅率。

  對有關最不發達國家繼續實施特惠稅率,商品範圍和稅率水準均維持不變(詳見附表5)。

  二、出口關稅稅率

  對鉻鐵等213項出口商品徵收出口關稅,其中有50項暫定稅率為零(詳見附表6)。

  三、稅則稅目

  2017年,我國進出口稅則稅目與《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製度》同步轉版(詳見附表7)。根據國內需要對部分稅則稅目進行調整(詳見附表8)。經轉版和調整後,2017年稅則稅目數共計8547個。

  附表:

  1.部分資訊技術産品最惠國稅率表

  2.進口商品最惠國暫定稅率表

  3.關稅配額商品稅目稅率表

  4.進口商品協定稅率表(暫略)

  5.進口商品特惠稅率表(暫略)

  6.出口商品稅率表

  7.2016-2017稅則轉版對應表(一)、(二)(暫略)

  8.進出口稅則稅目調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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