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國務院文件
  1.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其他
  2. [發文機構] 國務院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5-10-28
  6. [發文字號] 國發〔2015〕60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5-10-28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國務院關於在北京市暫時調整有關行政審批和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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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發[2015]6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關於北京市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總體方案的批復》(國函〔2015〕81號),國務院決定,即日起至2018年5月5日,在北京市暫時調整下列行政法規和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規定的行政審批和准入特別管理措施:

  暫時調整《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十一條、《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第六條規定的有關行政審批、股比限制等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目錄附後)。允許在北京市設立符合條件的中外合資旅行社經營中國內地居民出國旅游業務以及赴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旅游業務。

  國務院有關部門、北京市人民政府要根據上述調整,及時對本部門、本市制定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作相應調整,建立與試點工作相適應的管理制度。

  北京市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期滿,國務院將根據實施情況對本決定的內容進行調整。

  附件:國務院決定在北京市暫時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和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規定的行政審批和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目錄

國務院

2015年10月15日

  (此件公開發佈)

  附件

國務院決定在北京市暫時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和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規定的行政審批和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目錄

序號

行政法規和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的有關規定

調整實施情況

1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第十一條:外國投資者可以與中國投資者依法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不得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外資經營的文藝表演團體,不得設立外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
             設立中外合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中國合營者的投資比例應當不低於51%;設立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中國合作者應當擁有經營主導權。
             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應當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向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出具審查意見報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審批。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批准的,頒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不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申請人應當在取得營業性演出許可證後,依照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選擇文化娛樂業聚集的特定區域,允許設立外商獨資演出經紀機構,在北京市市域範圍內提供服務。

2

《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
             第六條第四款:外商投資飛機維修(有承攬國際維修市場業務的義務)和航空油料項目,由中方控股;貨運倉儲、地面服務、航空食品、停車場等項目,外商投資比例由中外雙方商定。

取消外商投資飛機維修項目中方控股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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