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居發〔2014〕177號
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有關規定,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京政發〔2008〕49號),經報請市政府同意,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按照全覆蓋、保基本、有彈性、可持續的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全面推進和不斷完善覆蓋全體城鄉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繼續堅持和完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鞏固和拓寬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資金籌集渠道,完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強化長繳多得、多繳多得等制度激勵機制,健全和完善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
三、本市戶籍人員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範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四、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實行定額繳費,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適當補貼。參保人最高繳費檔次標準原則上不超過本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年繳費額。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籌集範圍。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補助、資助金額不超過本市設定的最高繳費檔次標準。繳費標準的調整,由市人力社保局會同市財政局提出方案報請市政府同意後予以公佈。
五、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人員仍按照《關於對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給予繳費補貼的通知》(京人社居發〔2009〕191號)規定範圍享受繳費補貼,對選擇最低繳費至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標準的,每人每年補貼60元;選擇2000元至最高繳費標準的,每人每年補貼90元。
六、本市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各級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集體補助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
個人賬戶儲存額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23號)規定計息。
七、2014年12月31日以前已經參加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本市戶籍參保人,仍按照《北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京政發〔2008〕49號,以下簡稱49號文件)規定的領取條件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八、2015年1月1日以後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本市戶籍人員,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一)本市戶籍人員在2009年1月1日超過45周歲,外埠戶籍進京人員2013年1月1日超過45周歲的,應逐年繳費。也允許一次性多繳,累計繳費年限不超過15年。
(二)本市戶籍人員在2009年1月1日未達到45周歲,外埠戶籍進京人員2013年1月1日未達到45周歲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三)2015年1月1日以後新參保人員,不符合本條(一)、(二)繳費規定的,應在達到領取年齡後延期並逐年繳費,直至滿足按月領取待遇條件。
九、參加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
(一)基礎養老金實行正常調整機制,今後根據本市經濟發展情況由市人力社保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方案報市政府同意後適當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
(三)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資金餘額可以依法繼承。
十、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可以申請轉移其養老保險關係,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並按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已經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係不轉移。
十一、參保人在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養老保險)均有繳費的人員,可以辦理兩種制度的銜接手續。
(一)本市戶籍參保人符合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時,可以申請將居民養老保險轉入職工養老保險,按照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併入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其中2014年12月31日以前的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可按49號文件執行。
(二)本市戶籍參保人達到職工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時,職工養老保險繳費不滿十五年的,可以申請從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居民養老保險,待其達到居民養老保險規定的領取條件時,按照居民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合併計算為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併入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其中2014年6月30日之前的繳費按照49號文件執行。
(三)本市戶籍參保人將居民養老保險關係轉入外省(區、市)的,其銜接辦法按照轉入地規定執行。
(四)參加本市職工養老保險的外埠戶籍人員,需辦理制度銜接手續的,先按職工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確定待遇領取地,並將職工養老保險關係歸集到待遇領取地,再辦理兩種制度銜接手續。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確定為本市的,可以申請將居民養老保險轉入職工養老保險,按照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併入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合併或折算為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五)參保人在兩種制度銜接前,需要清算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資金的,應在辦理職工養老保險銜接手續前進行清算。在清算個人賬戶資金時,核減本市市級統一規定的財政補貼(殘疾人及鄉村醫生的繳費補貼除外)。
十二、對於建設徵地農轉工、整建制農轉居人員仍按照《關於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與基本養老保險銜接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京人社居發〔2011〕107號)執行。
十三、參保人不得同時領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同時領取的,終止並解除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係,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餘額退還本人,已領取的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予以退還。
十四、加強社會保險經辦能力建設,完善社會保險資訊系統。各區縣、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實現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平穩銜接的重大意義,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分工,密切協同配合,確保各項工作平穩運作。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財政局
201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