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交運發〔2014〕423號
各有關區縣運管部門,各有關客運企業、客運站:
根據交通運輸部、公安部《關於進一步加強長途客運接駁運輸試點工作的通知》(交運發[2014]2號)要求,為規範我市《長途客運接駁運輸車輛標識》的發放和使用,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長途客運接駁運輸車輛標識》(詳見附件1)由交通運輸部監製,全國統一編號,有效期1年,由本市客運企業所在區縣運管部門核發給本市參加接駁運輸試點車輛。各區縣運管部門要有專人負責,各項資訊填寫要準確、齊整,核對無誤後到運輸局運政處加蓋行政許可專用章。
二、本區縣《長途客運接駁運輸車輛標識》全部核發後,區縣運管部門要統一填寫一式兩份《接駁運輸車輛標識發放登記表》(詳見附件2),經匯總、核對、簽字後,一份送運輸局省際處,一份留存備查。
三、接駁運輸車輛要隨車攜帶《長途客運接駁運輸車輛標識》,放置在車輛內前擋風玻璃右側。同時隨車攜帶《接駁運輸行車單》(詳見附件3)。
四、接駁運輸車輛駕駛員在每次出站發車前,還要向始發客運站領取、填寫並隨車攜帶《接駁運輸行車單》;車輛到達指定的接駁點後,當班駕駛員和接駁駕駛員交接車輛相關證件,填寫《接駁運輸行車單》, 並由接駁點管理人員簽字、蓋章。駕駛員在運輸任務結束後要將《接駁運輸行車單》及時上交客運企業留存備查,保存期不少於半年。
五、為了便於各區縣運管部門準確掌握參加接駁運輸試點班線情況,加強轄區接駁運輸試點班線及車輛運作管理,現將局已報送交通運輸部備案的北京市開展接駁運輸試點班線明細表(詳見附件4)發給你們。接駁運輸試點班線及車輛今後如有調整,再及時轉發新的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