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服務 > 規範性文件 > 市級
  1. [主題分類] 工業、交通/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運輸管理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4-04-01
  5. [成文日期] 2014-03-13
  6. [發文字號] 京交運發〔2014〕147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4-03-14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運輸管理局關於印發外埠進京省際客運車輛衛星定位監視管理規定的通知

列印
字號:        

京交運發〔2014〕147號

各郊區縣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處,各城近郊區管理處,各省際客運站,各外埠進京運營客運企業:

  為了加強外埠進京省際客運車輛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動態管理,有效規範其運營行為並提供應急服務,維護省際客運安全運作秩序,依據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國家安監總局《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2014年第5號令)和《北京市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規定,特製定《外埠進京省際客運車輛衛星定位監視管理規定(試行)》,請認真執行。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運輸管理局    

2014年3月13日  


外埠進京省際客運車輛衛星定位監視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外埠進京省際客運車輛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動態管理,有效規範其運營行為並提供應急服務,維護省際客運安全運作秩序,依據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國家安監總局《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2014年第5號令)和《北京市道路運輸條例》及行業管理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外埠進京省際客運車輛,是指持有京外各省(區、市)依法核發且當期有效的機動車行駛牌證和《道路運輸證》,經我市依法備案並取得《跨省市公路運輸客運證》和《外埠客運通行證》,按固定線路、時間、班次從事進出京客運經營的車輛(以下簡稱外埠進京客車)。

  第三條 本市建立外埠進京客車衛星定位監視管理系統,依託各客運場站對外埠進京客車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安全運作狀態進行監視管理,並提供必要的應急服務。

  上述監視管理與服務,不改變外埠車屬企業對進京客車安全運營管理的法定主體責任以及車籍地行政、執法部門的安全監管責任。

  第四條 外埠進京客車應當按照《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車載終端技術要求》(JT/T794-2011),安裝使用車載衛星定位終端設備。

  外埠進京客車所屬企業應當按照《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平臺數據交換》(JT/T809-2011)和交通運輸部《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北斗相容車載終端通訊協議技術規範》,將企業監控平臺與我市衛星定位監視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監視系統)有效連接,準確傳送並及時更新進京客車、駕駛人員、監控平臺的基礎靜態資訊;實時傳輸客車坐標位置、行駛車速、開關車門、異常報警等運作動態資訊;接收到我市監視系統發出的臨時緊急資訊後,應予及時反饋。

  具備車載視頻功能的外埠進京客車,應當同時傳輸視頻資訊。

  未與本市監視系統有效連接的外埠進京在用車輛和新增、更新車輛,本市暫不予辦理《跨省市公路運輸客運證》。

第二章 監視管理

  第五條 本市各客運場站設置監視系統終端和值守崗位及人員,負責實時接收、監視進出本場站的外埠客車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運作動態資訊。

  各客運場站應對資訊接收、監視崗位值守操作人員進行必要的培訓。上崗人員應當熟練掌握系統操作技能,熟悉道路客運安全管理有關法規、規章、標準、制度和應急情況處置程式,具有基本業務技術知識。

  第六條 各客運場站按本規定要求建立相應的監視管理規章制度和崗位職責,並與車屬企業簽訂相應協議,認真履行監視管理職責。

  各客運場站履行監視管理職責情況,納入其年度品質信譽考核事項。

  第七條   外埠進京客車應當嚴格按照《外埠客運通行證》規定的運作路線行駛,不得擅自駛離運作路線和方向;應當在指定的客運場站或配載站點上下旅客和行包,嚴禁行駛途中擅自上下旅客和行包;應當嚴格遵守道路限速規定,嚴禁超速行駛;駕駛員連續駕駛達到4個小時(夜間2個小時),必須停車休息或換人駕駛,嚴禁超時疲勞駕駛。

  第八條 外埠進京客車運作中出現下列異常情形的,監視系統自動採集後作為違規資訊記錄和存儲;客運場站和行業管理部門按本規定有關要求進行核實確認並採取處置措施:

  (一)超速行駛:即車速超過該路段限速值的。

  (二)疲勞駕駛:即車輛連續行駛4小時(夜間2小時)以上未曾停車休息的。

  (三)脫線行駛:即車輛行駛軌跡和行駛方向明顯偏離規定的行駛路線的。

  (四)站外攬客:即車輛途中停車時無故開關車門的;無法傳輸開關門資訊的車輛,途中異常停車時間超限的。

  第九條 監視人員監視到下列異常動態資訊時,應當及時向運作中的車輛發出警示或指令資訊,必要時直接通話問明情況,並記入監視管理臺帳(臺賬式樣見附件一):

  (一)車輛超速20%以上,持續不減速或反覆超速的。

  (二)車輛違法超員載客的。

  (三)車輛嚴重偏離運作路線或長時間中途停駛的。

  (四)傳輸信號中斷且長時間未恢復的。

  (五)遇有其他異常情形的。

  前款超員載客資訊採集,適用於車載終端具有視頻傳輸功能的車輛。

  前款傳輸信號中斷且長時間未恢復的,客運場站不得安排該車輛出站運營。

  第十條 監視人員獲取到下列異常情況資訊時,須立即轉報場站領導或場站有關職能部門進行應急處理:

  (一)運作車輛拒不聽從警示指令可能引發安全事故的,應強令制止其繼續行駛;強令制止仍無效的,立即通知車屬企業採取強行措施;事後應報請本市行業管理機構,禁止當事駕駛員在本市區域內從事運營。

  (二)車輛因安全技術故障中途停駛的,或遇災害性天氣、道路損毀受阻的,或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治安刑事案件的,或遇有其他嚴重事態的,應當及時提供必要的救援服務並向行業管理部門報告;同時應封存、保全相關監視資訊數據。

  第十一條 客運場站監視人員每天要對當班監視資訊進行整理和交接。

  客運場站每週要對監視資訊進行匯總歸檔。每週匯總的各類違規資訊記錄,要與當事車輛駕駛員或車屬企業進行核對,經雙方簽字後予以確認。雙方核對有異議的,通過監視資訊回放進一步核準。當事駕駛員對違規資訊記錄提出合理解釋和訴求的,由客運場站主要領導和主管部門領導共同核準是否認定為違規資訊記錄,並註明簽字。

  客運場站依據與外埠車屬企業簽訂的有關協議和外埠進京客車的累積違規資訊記錄,對當事車輛和駕駛員施以管理教育和處置措施,並適時抄告外埠車屬企業和本市轄區行業管理部門。

  第十二條 對本市客運場站負有行業管理職責的各轄區管理部門,須每日登錄監視系統瀏覽外埠進京客車運作資訊,對重要異常動態予以直接監視和重點關注,對轄區客運場站直報的重要資訊及時做出回應並採取應急措施;每月匯集整理外埠進京客車違規資訊記錄,依據本規定附件二予以處置,並抄告車籍地對口的行業管理部門;每季度對轄區客運場站監視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對有違規資訊記錄的外埠進京客車按不低於25%的比例抽查其整改落實情況,針對檢查和抽查中發現的問題依法採取限期整改和行政強制措施。

  第十三條 外埠進京客車擬暫停營運的,由車屬企業按照本市《省際客運車輛報停班管理規定》向客運場站及轄區行業管理部門申報辦理停運手續後,該車輛暫不列為本市監視對象;但暫停營運期間擅自進入本市行政區域的,仍須納入本市監視管理。

  第十四條 本市各客運場站和轄區行業管理部門應當保全外埠進京客車監視管理資訊。車輛違規資訊記錄及其處置、抄告、流轉等文本資料,保存期限不少於3年;無實用和備查價值的一般資訊數據,保存期限不少於1年;依法依規應當永久保全的資訊資料,應當及時歸檔永久保存。

  嚴禁任何單位、個人擅自洩露、刪除、篡改監視資訊數據。

第三章  資訊歸集與處置

  第十五條 外埠進京客車動態監視資訊按自然年度進行歸集。即年初資訊記錄始於O,年末資訊採集後歸於O。

  第十六條 對外埠進京客車年度內的違規行為,按其情形分別歸集為超速行駛、疲勞駕駛、脫線行駛、站外攬客、超員載客、阻斷信號;按其情節依次歸集為藍色、黃色、橙色、紅色;按其程度遞進歸集為輕度違規、中度違規、重度違規、嚴重違規。具體歸集方式按本規定附件二執行。

  第十七條 外埠進京客車年度內的違規記錄分別達到輕度、中度、重度、嚴重違規程度時,各客運場站和轄區行業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本規定附件二及時採取管理處置措施。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按行業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分享:
相關解讀
相關政策

評價建議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