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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工業、交通/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運輸管理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7-11-11
  6. [發文字號] 京交運發〔2017〕513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7-11-14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運輸管理局關於規範省際包車客運標誌牌申領使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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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交運發〔2017〕513號

各郊區交通局,城六區管理處,各省際包車客運企業:

  根據《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82號)《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1號)和《交通運輸部關於進一步加強道路包車客運管理的通知》(交運發〔2012〕738號),結合本市實際,對省際包車客運標誌牌的申領審核、使用管理工作規範如下:

  一、省際包車客運標誌牌申領條件

  (一)申請企業、車輛具有省際包車客運資質,且處於正常營運狀態;

  (二)申請車輛衛星定位裝置與市級道路運輸車輛動態資訊公共服務平臺有效聯通,且實時傳輸數據;

  (三)申請車輛投保承運人責任險,且在有效期內;

  (四)申請車輛技術等級一級;

  (五)申請車輛年度審驗合格;

  (六)執行該業務的駕駛員持有效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並已按規定在申請企業辦理上崗備案手續;

  (七)持符合規定的承運業務憑證;

  (八)單日運作里程超過400公里(高速公路直達客運600公里)或單程營運里程超過800公里(含)的,配備兩名以上駕駛員。單日運作里程是指,駕駛員能夠正常夜宿休息情況下,單日的行車里程。

  二、省際包車客運標誌牌申報審核內容

  申報審核內容包括:企業名稱、經營許可證號,客戶名稱、客戶聯繫人及方式,承運業務憑證(掃描件或照片)、業務類型、本運次線路起訖點、主要途經地、運作時間、載客人數、是否回程載客,車牌號、道路運輸證號、駕駛員姓名、從業資格證號、包車標誌牌順序號、有效期、企業簽發人等資訊。其中:

  (一)承運業務憑證應符合以下標準

  1.包車合同,或註明客運事項的旅游合同。

  2.因客戶或特殊原因未能簽訂包車合同,業務行程5天(含)以內,可按以下方法辦理:

  旅游包車業務,可由客運企業與旅行社簽訂的長期合同與註明客運事項的旅行社行程單取代本運次包車合同。

  包車業務,客運企業需與客戶方溝通確認包車客運事項後,記錄確認內容、簽發派車單,載明上述審核事項中必備的業務備案資訊,確認記錄和派車單共同取代本運次包車合同。

  3.學校包車(或乘客以學生為主包車)、運作里程單程超過800公里(含)或業務行程5天以上的,客運企業必須與客戶簽訂包車合同,學校包車合同中需明確安全責任。

  4.從事定線通勤班車業務的,企業必須與用車單位簽訂正式包車合同,可申領定期(月、季、年)省際包車客運標誌牌,有效期不得超過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二)主要途經地、起訖點填寫要求

  主要途經地:指業務行程中需停留安排旅游等活動的地方,填寫景區或活動所在的地市名稱。

  訖點:全部行程中與起點相距最遠的目的地。

  起訖點需精確到地市一級(省直管縣可精確到縣一級)。

  (三)單程運作里程計算方法

  業務運作總里程的二分之一。

  (四)企業簽發人的範圍

  企業進行省際包車客運標誌牌備案申請時填寫的企業簽發人,可以是企業負責人、或者是經企業授權的備案申請人或調度人員。企業簽發人應對標誌牌申請資訊的真實性負責。

  三、省際包車客運標誌牌申報方式

  (一)省際包車客運標誌牌實行網上申請備案管理制度。擬承接省際包車客運業務的企業,須使用數字證書登錄“北京市省際包車客運標誌牌管理系統”(網址:http://114.251.208.15/lybc/)進行申請(企業使用設備技術參數見附件1)。承接每一運次省際包車客運業務,均應按程式和要求、系統操作規程,逐項如實準確輸入申報審核事項,錄入有關業務憑證後,提交所在區運管機構審核。

  (二)數字證書的管理。企業應指定管理人員負責管理使用本企業系統賬號與數字證書,並應嚴格控制賬號數量,一般按車輛規模100輛(含)以下的1-2個;100輛以上的,2個/150輛的原則配備賬號數量。企業購買數字證書,須經由市交通委運輸局統一綁定許可權;嚴禁企業將賬號發放給車輛駕駛員,一經發現將取消該賬號。

  四、省際包車客運標誌牌審核方式

  對旅游客運企業提交的省際包車客運標誌牌申請,轄區運管機構按以下兩種方式進行審核:

  (一)自動審核

  對於企業提交的申請,一般情況系統將按條件自動審核,即時給出審核結果。如有下面第(二)條所列情形的,轉為人工審核。

  (二)人工審核

  企業提出的申請屬於以下情況時,需人工審核:

  1.提交申請的企業已被市或區運管機構設定為人工審核的;

  2.提交申請的企業新增省際包車客運經營範圍未滿半年的;

  3.提交申請的企業上年度品質信譽考核B級的;

  4.提交申請的業務營運里程單程超過800公里(含)、總行程或標誌牌有效期15天以上的;

  5.執行政府調派的應急運輸任務或重大活動保障,且業務行程兩端均不在本市的。

  為了保證及時進行人工審核,各運管機構應安排相應的審核人員並公佈辦公電話。審核人員應每日瀏覽待審資訊,及時受理審核,最長審核辦理期限為3個工作日。

  五、省際包車客運標誌牌的使用與管理

  (一)市交通委運輸局按照交通運輸部規定的式樣統一印製標誌牌空白紙頁,按程式分發給各區運管機構,各區運管機構分發給企業。分發情況應及時在系統登記。

  (二)客運企業提交的申請通過審核後,企業即可使用與系統相聯的印表機,用制式標誌牌空白紙頁列印生成標誌牌,加蓋企業公章後,隨車使用。手工填寫無效。印章可以是企業公章或業務專用章。

  (三)同一運次標誌牌可用於回程載客,但載客任務必須有一端在本市。

  (四)各企業應將省際包車客運標誌牌所蓋印章樣式和包車系統數字證書使用人資訊向所在區運管機構備案。各區運管機構留存備案資訊,並報市交通委運輸局一份備案(備案表見附件2,附件3。

  (五)當系統發生故障導致不能正常使用時,將啟用手工填寫省際包車客運標誌牌。由市交通委運輸局發佈啟用手工填寫標誌牌模式的起止時間。期間,企業對省際包車業務備案內容進行自審自核,向各區運管機構報審;各區運管機構按照申領條件審核,符合條件的,手工填寫標誌牌、做好登記,並在標誌牌中間橫線上方加蓋各區運管機構備案專用章方為有效。

  (六)企業負責標誌牌申請資訊的真實性審核,指定專人簽發標誌牌,並建立標誌牌使用登記制度,領用人要簽字確認,交舊領新。嚴禁將空白標誌牌分發給個人。已收回作廢的標誌牌由企業交還各區運管機構,由運管機構登記暫存6個月備查,之後可組織銷毀。

  六、省際包車客運標誌牌的檢查監督

  (一)各企業要建立健全省際包車客運標誌牌管理相關規章制度,嚴格按規定申領和使用省際包車客運標誌牌,嚴禁不按簽髮指令用車行車,嚴禁無牌擅自運營省際包車業務。要充分利用動態監控系統實時進行動態監控,嚴查自糾各類違規行為。

  (二)各區運管機構要按照旅游客運作業監管辦法,嚴格省際包車監管。根據監管情況,對省際包車管理薄弱的企業,可將其省際包車客運標誌牌審核方式設定為人工審核,以加強監管。對查出的違法違規問題,依法進行督導整改,整改期間暫停辦理企業或車輛的省際包車手續;情節嚴重的,依法提請吊銷省際包車客運經營範圍直至吊銷企業道路運輸經營許可。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運輸管理局關於啟用新版省際包車客運標誌牌實施網上申請備案管理的通知》(京交運旅發〔2013〕213號)作廢。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運輸管理局    

2017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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