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交軌道發〔2017〕51號
市基礎設施投資公司、市軌道交通指揮中心、市軌道交通建設管理公司、北京城市快軌建設管理有限公司、市地鐵運營公司、京港地鐵公司、北京控股磁懸浮技術發展有限公司、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有限公司、市公交集團,委機關各處室:
為規範城市軌道交通新建線路運營設備和設施驗收工作,進一步加強對驗收工作監管,確保新建線路開通後運營設備和設施達到安全使用標準,北京市交通委員會對《北京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設施驗收監督實施細則》(京交路軌道發〔2015〕17號)、《北京市城市軌道交通新建線路運營設備驗收工作細則(試行)》(京交運軌發〔2011〕300號)進行整合修編,形成《北京市城市軌道交通新建線路運營設備和設施專項驗收工作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北京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設施驗收監督實施細則》(京交路軌道發〔2015〕17號)、《北京市城市軌道交通新建線路運營設備驗收工作細則(試行)》(京交運軌發〔2011〕300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2017年5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