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 市級
  1. [主題分類] 工業、交通/鐵路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運輸管理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4-01-01
  5. [成文日期] 2013-12-09
  6. [發文字號] 京交運發〔2013〕526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3-12-09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運輸管理局關於印發省際道路客運實名制售票驗票管理辦法的通知

列印
字號:        

京交運發〔2013〕526號

各郊區縣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處,各城近郊區管理處,各省際客運站、客運企業,北京海博票務服務有限公司:

  為了提高省際道路客運管理和服務水準,規範票務管理,維護旅客權益,特製定印發《北京市省際道路客運實名制售票驗票管理辦法(試行)》,請認真執行。

  根據實名制票務管理系統分步建設進度,2014年1月1日起先啟動實名售票,之後在2014年內適時啟動實名驗票(具體時間另行通知)。

  對《辦法》試行中遇到的問題,請予關注並及時歸集和反饋。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運輸管理局

2013年12月9日


北京市省際道路客運實名制售票驗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省際道路客運管理和服務水準,規範票務管理,維護旅客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北京市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市各省際客運場站及其站外延伸配載站點、市內各客票代售服務點的售票驗票管理服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市建設省際道路客運實名制票務管理系統及應用平臺,實行實名制售票驗票。旅客在本市各省際客運場站及其站外延伸配載站點、市內各客票代售服務點(以下分別簡稱客運場站、配載站點、代售點)購票和乘車時,應出示有效的身份證件;客運場站、配載站點、代售點須登記、驗證並留存旅客實名資訊。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旅客有效的身份證件包括:

  (一)合法有效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或臨時身份證、戶口簿;身高150cm以上、1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學生證(卡);

  (二)合法有效的軍人保障卡、軍官證、武警警官證、士兵證、軍隊學員證、軍隊文職幹部證、軍隊離退休幹部證;

  (三)合法有效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四)外國人持有的合法有效的護照、外國人居留證、外國人出入境證、外交官證、領事館證、海員證;外交部開具的外國人身份證明、地方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開具的護照報失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

第二章 購票和售票

  第五條      旅客憑有效的身份證件,可以自主選擇以下購票渠道和方式:

  (一)在客運場站售票窗口預購、現購該站或其他客運場站的始發車票;

  (二)在市內各代售點預購可供選擇的班線車票;

  (三)在客運場站的延伸配載站點現購車票;

  (四)持有第二代居民身份證、護照、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的旅客,還可以登陸本市省際客運資訊網(網址:e2go.com.cn),以網上支付方式預購可供選擇的班線車票,臨行時憑相應證件到客運場站取票乘車。

  第六條 在同一乘車班次或同一乘車時間段內,一張有效身份證件限購一張車票。

  第七條 身高120~150cm的兒童應購買兒童票,身高超過150cm的兒童須購買全價票。

  成人旅客持一張全票可以免費隨帶1名身高不足120cm且不佔座位的兒童;隨帶兒童超過1名時,應按超過的人數購買兒童票。隨帶兒童可以不出示身份證件,成人旅客應將攜帶兒童的姓名和身份資訊告知售票員。

  第八條 旅客可以委託他人代購車票,但受託人須持乘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複印件)購票。

  第九條 無法提供有效身份證件的旅客,確需應急購票乘車的,可以到客運場站警務室説明緣由、自報身份,經警務人員核實、登記後辦理《旅客購票乘車臨時證明》(式樣見附件),持該證明購票乘車。

  由客運場站警務室出具的《旅客購票乘車臨時證明》,限定用於旅客購票、退票、檢票,其他場合使用無效。

  第十條 符合法定購票乘車優撫條件的旅客,應當同時出示優撫證件。

  第十一條 各客運場站售票窗口、各配載站點、各代售點應當配備符合《臺式居民身份證閱讀器通用技術要求》(GA450-2003)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機讀設備,並與實名制票務管理系統連接,自動採集旅客身份證資訊並截取顯示於票面。

  旅客持無法機讀的有效身份證件購票時,售票人員須將有關資訊手工錄入系統,交付車票時應提示旅客當場核對,核對有誤時應重新制票出票。

  第十二條 各客運場站應當為網上支付購票的旅客設置取票專口,確保旅客進站後順利取票。一級客運場站應當同時配備旅客自助式取票設備。

  第十三條 旅客退票時應持購票時使用的有效證件,到乘車客運場站退票窗口辦理退票手續;票務人員核對車票和證件資訊,票、證資訊一致的方予辦理退票手續。以網上支付方式預購車票的退票旅客,已取票的應在客運場站退票窗口退票,未取票的可在網上退票。

第三章 驗票和上車

  第十四條 各客運場站應設立獨立和封閉的候車區,並在候車區入口處同時配置車票資訊讀取顯示設備和X光安檢設備,由站務人員對進入候車區的旅客進行驗票和安檢。

  沒有條件設立獨立和封閉候車區的客運場站,應根據場地環境設置必要的簡易隔離設施,保證驗證驗票環節和流程合理順暢。

  驗票設備出現故障時,應當臨時改用人工驗票方式。

  第十五條  旅客須持有效身份證件和當期車票接受驗票和安檢,經確認票面資訊與身份資訊相符且安檢無異常後,方可進入封閉候車區。

  旅客持優撫車票接受驗票時,應同時出示優撫證件。持非全價車票隨成人旅客同行的兒童,可以不出示身份證件。

  第十六條  客運場站須在封閉的候車區域內為候車旅客提供飲水、盥洗、如廁、購物等充分的便利條件。旅客臨時離開封閉候車區的,返回時須重新驗票和安檢。

  第十七條  臨近發車時,客運場站應當通過廣播和電子顯示屏明確告知候車旅客;站務人員應當引導旅客在登車出口處依次檢票上車,同時提醒旅客自行核對確認乘車日期、班次、終到站等是否與出行目的相符,防止誤乘和漏乘。

第四章 管理和應急

  第十八條 本市省際客運聯網售票中心為各客運場站及配載站點、代售點提供技術支援,指導各站、點做好系統日常維護工作,並完備系統安全防護、故障應急等預案和措施,確保系統安全、穩定、有效運作。

  第十九條     為了確保客流高峰時段的公共安全和運作秩序,各客運場站在實行實名制售票驗票管理服務的同時,應當根據本場站高峰客流承載能力,完備應急預案,健全應急機制,常備必要的應急物品物件,並及時進行客流預測,適時採取提前預售、擴大網售、增開專口和優化驗票流程、設置安全隔離等應急性措施。

  第二十條 各客運場站因採取客流高峰應急措施必須臨時簡化實名售票驗票管理服務程式的,應事先報局審定准許;緊急情況下可由場站主要領導臨時決定,事後及時報告。

  第二十一條 實名制售票驗票産生的旅客個人資訊必須依法受到保護。售票驗票工作人員、系統維護管理人員及行業內其他人員必須保證在自己經手的工作環節上,旅客個人資訊不被擅自複製和外泄。嚴禁任何人以旅客個人資訊進行利益交換和違法交易。對瀆職和違規者將依法嚴肅追責。

  第二十二條 各客運場站、配載站點、代售點應當通過各種媒介和載體,向旅客積極宣傳、充分告知、明確解釋實名制售票驗票管理服務事項,設置和完善管理服務引導標識,為旅客實名購票、驗票、乘車提供便利。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客運場站與配載站點間的票務管理和結算事宜,另作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行業管理服務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分享:
相關解讀
相關政策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