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交運發〔2018〕66號
各郊區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中心,城六區管理處,各省際客運站、客運企業:
為了進一步加強省際道路客運站的監督管理,強化客運站主體責任,保障旅客運輸安全,提升服務水準,根據交通運輸部《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2016年第82號令)、《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産規範》和本市《省際道路客運站經營服務規範》(DB11/T 474-2015)等有關規章和標準,結合本市省際客運發展新要求,現修訂印發《省際道路客運站監管考核暫行辦法》,從2018年度起施行;原《北京市道路旅客運輸站監管考核辦法(試行)》(京運管省客發〔2009〕264號)廢止。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運輸管理局
2018年2月13日
省際道路客運站監管考核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省際道路客運站的監督管理,強化客運站主體責任,保障旅客運輸安全,提升服務水準,根據交通運輸部《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2016年第82號令)、《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産規範》和本市《省際道路客運站經營服務規範》(DB11/T 474-2015)等有關規章和標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際客運站監管考核,是指市、區兩級行業管理部門(機構),依法依規對本市省際道路客運站(以下簡稱客運站)實施日常監督管理和年度考核評價。
第三條 本市省際道路客運站監管考核工作,比照省際客運企業年度品質信譽考核方式進行,堅持長效監管、量化考核、公正公開、實事求是和邊查邊改的原則,激勵和支援品質信譽好的省際客運站健康發展,鞭策和督導品質信譽低的客運站整改完善。
第四條 監管考核的內容,依照《省際道路客運站經營服務規範》(DB11/T 474-2015)分為經營服務設施、經營服務人員、站務管理服務、旅客公共服務、運作保障服務、經營服務評價等6個方面;在此基礎上細化具體項目和標準,形成《省際道路客運站監管考核項目和分值標準》(附件2);考核項目分值,根據各年度目標和重心及時進行微調。
第五條 市交通委運輸管理局(以下簡稱運輸局)對各區行業管理部門(機構)做好轄區客運站監管考核工作,予以監督和指導;同時在重點管控、專項整治期間以及旅客運輸高峰期間,對客運站的安全、服務進行檢查抽查,其結果納入監管考核記錄。
第六條 各區行業管理部門(機構)對轄區客運站履行日常監管檢查職責,建立監管考核檔案,監管情況作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據。
監管考核檔案包括:日常監管檢查記錄,經核查屬實的信訪投訴、表揚資訊,以及運輸局、市交通執法總隊、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衛總隊等部門抄告的違法資訊,客運站年度評審結果等材料。
第七條 市、區行業管理部門(機構)按照《北京市運輸行業監管程式暫行規定》,採取實地檢查、社會監督、資訊採集等方式對客運站進行監管檢查,定期匯總監管資訊。各區行業管理部門(機構)檢查、收集的資訊直接存入該客運站監管考核檔案;運輸局檢查、收集的資訊匯總後,定期轉由客運站所在轄區行業管理部門(機構)存入監管考核檔案,同時將有關情況記錄用於客運站考核等級的核定。
(一)實地檢查:各區行業管理部門(機構)依據《北京市道路運輸行業監管檢查記錄臺賬》組織實施,按月填寫《省際道路客運站監管檢查表》(附件1),並存入監管考核檔案。
(二)社會監督:各區行業管理部門(機構)應收集和受理社會各界對客運站的投訴、表揚、評價等資訊,經核查屬實的,存入監管考核檔案。
(三)資訊採集:各區行業管理部門(機構)按照《北京市運輸行業監管程式暫行規定》,歸集運輸局、市交通執法總隊、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衛總隊等部門抄告的違法資訊,存入監管考核檔案。
第八條 客運站綜合考評工作由運輸局統一組織開展,採取各區行業管理部門(機構)進行評審,運輸局組織核定的方式進行。
考核工作程式:
(一)考核周期內,由各區行業管理部門(機構)每月按照《省際道路客運站監管檢查表》(附件1)內容進行逐項檢查,於次月5日前整理檢查記錄,並按照《省際道路客運站監管考核項目和分值標準》(附件2)匯總當月客運站考核分值,記入監管考核檔案。
(二)考核周期次年的2月底前,由各區道路運輸管理部門對上一年度客運站的每月計分結果進行整理、匯總,評審轄區客運站考核等級。3月底前,由運輸局組織核定後向社會公示。
第九條 監管考核以一個自然年度為周期。每個客運站每年度的起始分值為1000分,依據考核項目和分值累計扣分(或加分)至0分止。得分850分(含)以上的客運站,年度監管考核評定為AAA級(優秀);得分750分至849分、600分至749分的,分別評定為AA級(合格)、A級(基本合格);得分不足600分的,評定為 B級(不合格)。
當年考核分值於年末歸集、公示並結清,下一年度從起始分值重新計算。
第十條 考核周期內,因考核對象責任出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級直接核定為B級:
(一)發生重特大安全責任事故的,即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含)以上的,或造成死亡3人(含)以上,或重傷10人(含)以上的。
(二)發生危及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事件,造成嚴重政治影響的。
(三)發生嚴重惡性服務品質事件的。
前款所稱嚴重惡性服務品質事件是指,由於客運站原因,對旅客造成嚴重人身傷害或重大財産損失,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受到市級(含)以上交通主管部門或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通報批評的服務品質事件。
第十一條 行業管理部門(機構)根據考評情況對客運站予以相應獎懲:
(一)被評定AAA級的客運站,在行業內予以通報褒獎。
(二)被評為A級的客運站,給予降站級6個月的懲處。
(三)當年被評為B級或連續兩年被評為A級的客運站,對其站級予以降低。
第十二條 各區行業管理部門(機構)對上年度考核等級為A級、B級的客運站,應列為重點監管檢查對象。
第十三條 行業管理部門(機構)應嚴格按照執法責任制規定,對客運站依法監管。對不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監督不力、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