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交停車發 〔2021〕 9號
各區停車管理部門:
按照“放管服”改革和優化營商環境相關要求,結合《北京市機動車停車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決定進一步精簡經營性停車設施備案材料,增加網上申報方式,加強政府部門資訊共用,強化事中事後監管,促進停車資源規範合理利用。現對部分條款進行修訂,通知如下:
一、關於第四條第二款
修訂為:經營備案範圍為面向不特定人群開放的經營性停車設施。道路停車泊位納入政府非稅收入管理,不需辦理經營性備案。專用停車場按國家和本市物業管理等相關規定執行,不需要辦理經營性備案,符合物業管理相關規定從事經營活動的除外。立交橋下停車場作為公共停車場使用的,暫參照辦理經營備案。
二、關於第五條第一款
修訂為:各區停車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停車設施資訊報送和經營性停車設施備案工作,匯總統計轄區內停車設施資源情況,與各相關部門共用管理資訊,做好經營性停車設施備案後的服務品質監管,定期對停車設施資訊報送和經營性停車設施備案單位進行抽查檢查。
三、關於第十條
修訂為:經營性停車設施備案按照以下程式實施:
(一)停車設施經營單位應填報《經營性停車設施備案申請表》,持蓋章後的申請表及其他申辦材料,在經營前15日內到所在區停車管理部門申請備案,可選擇通過所在區政務服務網上申請或窗口申請兩種途徑;
(二)區停車管理部門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核對,並出具辦理意見,告知申辦單位。申辦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齊補正的材料;
(三)材料核對通過的,區停車管理部門應在1個工作日內生成備案證明,並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在十日內送達。
四、關於第十一條
修訂為:停車設施經營單位應提供以下備案材料:
(一)經營性停車設施備案申請表;
(二)營業資質證明及複印件;
(三)自有産權停車設施應提供産權證明材料,委託經營的提供産權方證明及委託經營協議;
(四)平面示意圖和方位圖;
(五)經營、服務管理制度;
(六)停車誘導系統建設技術説明書及管理運作方案、與市行業監管平臺對接方案;
(七)承諾書。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2021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