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交設施發〔2019〕12號
各相關單位:
依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規定》《北京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條例》等相關要求,為規範城市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施工作業安全監管工作,提高安全監管水準,保障軌道交通安全有序運作,北京市交通委員會對《北京市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施工作業安全監管暫行辦法》(京軌道辦發〔2015〕2號)進行修訂,制定《北京市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施工作業安全監管辦法》。現將此辦法印發給你們,請各單位組織學習並貫徹落實。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2019年5月6日
北京市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施工作業安全監管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軌道交通安全運營,規範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施工作業的安全監管工作,依據《北京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以下簡稱:保護區)範圍為《條例》規定的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範圍。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保護區施工作業為《條例》規定的保護區施工作業項目。
第四條 保護區施工作業的安全監管應根據對軌道交通運營安全影響大小實行分類、分級管理並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統,以加強對保護區施工作業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軌道交通主體結構建設完成但未投入試運營的,建設單位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二章 各方職責
第六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包括:
(一)依法公告安全保護區範圍;
(二)協調保護區施工作業影響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重大問題;
(三)依法查處在軌道交通保護區內違法施工危害運營安全的違法行為;
(四)負責保護區施工作業後評估結果備案。
第七條 軌道交通産權單位(以下簡稱:産權單位)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建立健全保護區施工作業的管理制度;
(二)負責本市軌道交通資産管理與保護工作;
(三)委託運營單位論證保護區施工作業的安全影響;
(四)負責建立和維護保護區施工作業信息化管理系統。
第八條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負責保護區施工作業的安全監管;
(二)建立健全保護區施工作業的管理制度,細化管理流程,制定保護區施工作業安全防護方案評審辦法和審查規範細則,向作業單位公開;
(三)檢查軌道交通設施保護措施落實情況,及時了解並掌握保護區施工作業進展情況和第三方監測數據,及時發現並處置由保護區施工作業引起的危及或可能危及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情形;
(四)配合作業單位評估施工作業對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産生的影響;
(五)負責組織論證和審查作業單位制定的保護區施工作業安全防護方案;
(六)保護區施工作業後確認運營設施設備運作情況,並配合作業單位完成工程後評估。
第九條 在保護區內進行施工作業的作業單位的職責包括:
(一)負責組織保護區施工作業,並負責施工作業安全監管及品質管控。在作業完成後,及時向産權單位和運營單位移交相關資料;
(二)作業單位應制定施工專項工程方案,對運營安全影響較大的施工作業,作業單位應制定安全防護方案和監測方案,在徵得運營單位同意後,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手續;
(三)隨時向運營單位彙報施工作業進展情況;
(四)嚴格按審查通過的施工專項工程方案要求組織實施;
(五)施工作業過程中,配合運營單位檢查軌道交通設施設備保護措施落實情況;
(六)當出現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情形的,作業單位應當停止施工作業,採取補救措施,並報告運營單位;
(七)結束施工作業後,作業單位應會同運營單位評估作業對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産生的影響,並採取措施消除影響。
第三章 工作流程和要求
第十條 工程申報。保護區作業單位在施工作業開工之前,需向産權單位進行保護區施工作業工程申報,申報材料應包括全部合法性證明、設計方案、作業單位資質等。軌道交通資産處置和保護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後,産權單位應向運營單位發送配合工作委託函。
第十一條 方案預審。運營單位接到配合工作委託函後,應按照程式簡明扼要、公開透明、服務作業單位的原則通知作業單位報送相關材料清單,進行材料形式審查並一次性告知不符合要求的事項。
方案預審不通過的,運營單位應提出明確的修改意見,並通知作業單位。
方案預審通過且影響輕微的,可直接進入配合啟動環節;方案預審通過且影響較大的,運營單位應組織專家評審。
第十二條 方案評審。運營單位按照制定的保護區施工作業工程方案評審辦法組織實施。
對軌道交通既有線路影響較大的,應組織專家進行方案評審。作業單位應根據專家意見組織修改完善工程方案,經評審專家組簽字確認後,報送運營單位,進入配合啟動環節。
第十三條 配合啟動。方案審核通過後,運營單位應組織作業單位及相關參建單位,召開配合啟動會,佈置相關配合工作,並與作業單位簽訂相關監管、配合協議。
第十四條 工程實施。工程施工期間,作業單位應按照通過評審的工程方案組織實施,並要求監測單位和施工單位及時報送監測數據、施工進展和安全狀況。
運營單位應加強對運營設施設備巡查,隨時掌握施工作業及軌道交通設施設備的安全狀況。
出現危及或可能危及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情形的,作業單位應立即採取補救措施,並報告運營單位。
運營單位接到報告後,應及時啟動相關應急預案,並上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
作業完成後,作業單位及時將相關資料移交給産權和運營單位。
第十五條 工後評估。結束《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作業後,作業單位應當會同運營單位評估作業對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産生的影響;評估認為影響運營安全的,作業單位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消除影響。
第十六條 工後評估備案。作業單位應將工後評估結果報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七條 作業、建設、産權和運營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等相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同時《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設施安全監管暫行辦法》(京路制法發〔2008〕64號)有關軌道交通的條文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