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交法發〔2019〕11號
市交通執法總隊,市公安局公交保衛總隊,各地鐵運營單位:
為貫徹落實《關於對軌道交通不文明乘車行為記錄個人信用不良資訊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北京市交通委員會制定了《關於對軌道交通不文明乘車行為記錄個人信用不良資訊的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軌道交通運營企業要加大對文明乘車的宣傳力度,全面貫徹落實《北京市交通委員會關於印發<關於開展軌道交通文明乘車活動的宣傳方案>》(京交法發〔2019〕4號)。一是6月6日前在每個地鐵站張貼《北京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以下簡稱《乘客守則》)、《實施意見》,要求乘客遵守《乘客守則》,告知違反相關規定將記錄個人信用不良資訊;二是廣泛宣傳告知乘客,軌道交通運營企業工作人員對不文明乘車行為將進行視頻記錄,同時要求記錄人員要將相關視頻記錄設備佩戴明顯位置;三是做好培訓,及時組織地鐵相關工作人員(包括文明乘車監督員)對《乘客守則》《實施意見》《實施細則》進行培訓學習,熟悉和掌握相關程式。四是加大巡查力度,巡查所轄線路站點,及時發現乘客不文明乘車行為並進行處置。
市交通執法總隊一是要及時組織軌道交通運營安全專職督查員和執法人員培訓,確保督查員和執法人員熟練掌握本細則相關操作流程,並依法合規進行處理。二是要及時處置軌道交通運營企業報告的乘客不文明乘車行為,按規定匯總統計上報相關情況。
市公安局公交保衛總隊應當配合做好軌道交通不文明乘車行為記錄個人信用不良資訊工作,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進行處置。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2019年5月31日
關於對軌道交通不文明乘車行為記錄個人信用不良資訊的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軌道交通不文明乘車行為的治理,保障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根據《北京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條例》《北京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以下簡稱《乘客守則》)《關於對軌道交通不文明乘車行為記錄個人信用不良資訊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等法規文件,結合本市軌道交通工作實際,特製訂本細則。
第二條 本市軌道交通記錄個人信用不良資訊的不文明乘車行為的發現、處理適用本細則。
記錄個人信用不良資訊的不文明乘車行為(以下簡稱信用不良乘車行為)包括:
(一)採用違規進出閘機、偽造變造票卡等方式逃交票款;
(二)在列車車廂內一人佔用多個座位;
(三)除嬰兒、病人外,在列車車廂內進食;
(四)推銷産品或從事行銷活動;
(五)大聲外放視頻或音樂。
第三條 乘客實施信用不良乘車行為,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記錄個人信用不良資訊:
(一)不聽勸阻,拒絕下車、出站,擾亂軌道交通車站、車廂秩序,拒絕參加或逾期未參加軌道交通志願服務進行信用修復的;
(二)不聽勸阻,拒絕下車、出站,擾亂軌道交通車站、車廂秩序,參加軌道交通志願服務不聽從軌道交通運營企業安排或志願服務不合格的;
(三)被公安機關依法給予相應行政處罰的。
第四條 市交通委負責指導軌道交通不文明乘車行為記錄個人信用不良資訊的實施。
市交通執法總隊負責記錄個人信用不良資訊,報送至市交通委;負責對個人信用不良資訊記錄有誤的復核申請進行核查並作出處理;負責監督檢查軌道交通運營企業貫徹落實《實施意見》情況,做好資訊上報工作。
市公安局公交保衛總隊負責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理。
第五條 軌道交通運營企業承擔保障乘客文明乘車的主體責任,負責對乘客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制止,採集並向市交通執法總隊提供不文明行為事件證據材料,配合市交通執法總隊和市公安局公交保衛總隊做好相關工作。
第六條 文明乘車監督員、軌道交通運營企業工作人員、乘務管理員發現乘客存在信用不良乘車行為時:
(一)立即開啟值乘記錄儀或相關視頻記錄設備,對違法行為進行連續錄製,不得間斷;
(二)對乘客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明確予以警告;
(三)對勸阻、制止不聽的,可以拒絕提供乘車服務,要求乘客下車出站,並通過專用通信手臺或相關通訊設備向輪乘派班室管理人員報告,報告時要明確線別、車站或區間、事發列車車廂號、即將到達車站及現場情況。
(四)對勸阻、制止不聽,拒絕下車出站,擾亂軌道交通車站、車廂秩序的,同時報告市交通執法總隊和市公安局公交保衛總隊,並在5日內提供完整證據材料(見附件1);
第七條 市交通執法總隊和市公安局公交保衛總隊接到報告後應到現場及時處置。
市交通執法總隊現場處置時,應噹噹場核實已有的證據材料,需要繼續取證的,依法收集相關票據、身份資訊、照片和音視頻證據等材料,登記照片等相關證據(見附件2)。對乘客的陳述、申辯意見進行復核,並告知處置依據、擬記錄個人信用不良資訊以及補救措施等,製作《現場處置記錄》(附件3),如實填寫乘客的乘車日期、不文明行為及現場處理情況等相關內容,並由乘客本人簽字確認,軌道交通運營企業相關人員作為見證人簽字。乘客拒絕簽字的,註明情況,全程攝像取證。
市公安局公交保衛總隊應噹噹場核實乘客個人資訊,並協助完成身份資訊核實記錄(附件4),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八條 乘客發現身邊存在信用不良乘車行為的,可以立即向軌道交通運營企業進行舉報,軌道交通運營企業要及時進行核實和處置。
第九條 因實施信用不良乘車行為擬被記錄個人信用不良資訊的乘客,自不文明行為發現之日起30日內可以通過參加軌道交通志願服務進行不良資訊修復。逾期未參加志願服務或不聽從軌道交通運營企業安排參加志願服務的,由軌道交通運營企業報市交通執法總隊記錄個人信用不良資訊。
軌道交通志願服務包括:
(一)維持站內秩序,引導乘客安全文明乘坐自動扶梯、無障礙電梯和列車等;
(二)受理乘客關於乘車、問路等方面的諮詢;
(三)協助乘客使用自動售票機購票、刷卡用票進出站;
(四)軌道交通運營企業確定的其他軌道交通志願服務。
擬被記錄個人信用不良資訊的乘客,應當按照軌道交通運營企業的安排,當場參加或與軌道交通運營企業在約定時間內參加志願服務1小時。經軌道交通運營企業確認合格後,7個工作日內報市交通執法總隊備案,不再記錄個人信用不良資訊。(見附件5)
第十條 市交通執法總隊對滿足本細則第三條規定的乘客記錄個人信用不良資訊,製作《個人信用不良資訊決定書》。(見附件6)
第十一條 乘客認為記錄個人信用不良資訊有誤的,以書面形式向市交通執法總隊提出個人信用不良資訊復核,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見附件7)
市交通執法總隊應當自收到資訊復核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並作出處理(見附件8)。經核查屬實的,應當及時予以更正,並將更正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因錯誤記錄個人信用不良資訊的,市交通執法總隊及時報市交通委軌道運營處和法制處,市交通委法制處應於作出資訊復核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撤銷記錄錯誤的個人信用不良資訊。
第十二條 市交通執法總隊應加強對軌道交通運營企業的監督檢查,督促軌道交通運營企業及時對軌道交通不文明乘車行為進行勸阻、制止。軌道交通運營企業應於每月5日前將上一月的不文明乘車行為勸阻制止情況報市交通執法總隊,市交通執法總隊於每月10日前匯總後報市交通委軌道運營處。記錄個人信用不良資訊的還需報市交通委法制處,由市交通委法制處按照相關規定報送市政府信用主管部門共用至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
第十三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