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交財發〔2011〕144號
各有關單位:
為提高城市道路挖掘修復品質和及時性,方便市民出行,經研究,決定調整本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收費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用範圍:北京市城市(市管及區縣)道路因城市供水、排水、燃氣、熱力、供電、通信、消防等設施建設、維修需要的道路修復工程,包括瀝青和水泥混凝土路面、人行道、路緣石、平石、樹池等挖掘修復工程。
二、收費對象:挖掘城市(市管及區縣)道路的單位或個人。
三、收費主體:北京市交通委員會路政局負責市管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的收取。城六區交通委員會和遠郊區(縣)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負責區管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的收取。
四、收費性質: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為行政事業性收費,收費收入全額上繳同級國庫,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收費編碼152010002。
五、收費標準
(一)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收費標準
城市快速路、主幹路掘路修復價格342元/平方米,城市次幹路掘路修復價格312元/平方米,城市支路掘路修復價格277元/平方米,水泥混凝土路面255元/平方米,石材路面468元/平方米,彩色方磚路面190元/平方米,盲道磚路面225元/平方米,水泥方磚路面182元/平方米,混凝土緣石46元/米,花崗岩緣石188元/米,混凝土樹池222元/座,花崗岩樹池417元/座,抗車轍瀝青混凝土路面增加費用15元/平方米,改性瀝青混凝土路面增加費用48元/平方米,瀝青路面銑刨加舖(5cm)137元/平方米(詳見附表)。
收費標准將參照本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佈的調價系數定期調整。
(二)政策性加收標準
1.新路加收標準:凡需挖掘新建、改建、擴建後交付使用未滿5年或者大修竣工後未滿3年的城市道路,經許可後,掘路修復費在收費標準基礎上加收1倍費用。
2.冬季施工加收標準:凡需在冬季(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進行掘路施工,經許可後,掘路修復費在收費標準基礎上加收0.5倍費用。
(三)監理費計取標準
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關於印發《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管理規定》(發改價格〔2007〕670號)通知的規定計取。
六、請各執收單位及時到同級發展改革委辦理《收費許可證》,並按有關規定做好收費公示工作,將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及收費依據等向社會公佈,接受價格、財政、審計等行政管理部門和社會監督。
七、本通知自2011年6月1日起執行。原《關於下發第二季度掘路費單價的通知》(市政管計發〔2001〕68號)同時廢止。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