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交運賃發〔2013〕78號
各郊區縣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處,各城近郊區管理處,局機關各處室,各汽車租賃企業:
根據《北京市汽車租賃管理辦法》(市政府令2012年第243號),現修訂印發《汽車租賃行業品質信譽管理考核辦法》,請認真貫徹落實。
汽車租賃行業品質信譽管理考核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汽車租賃行業管理,完善汽車租賃市場誠信體系,依據《北京市汽車租賃管理辦法》(市政府令2012年第243號)以及《汽車租賃經營服務規範》(北京市地方標準DB11/T475—2007),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品質信譽管理考核,是指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對汽車租賃經營者的經營條件、經營行為、服務品質、安全工作等進行監督管理和考核評價,引導和鼓勵企業依法規範經營,糾正和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條 品質信譽管理考核工作堅持長效監管、量化考核、公正公開、實事求是和邊查邊改的原則,鼓勵支援品質信譽好的汽車租賃經營企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市和區縣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機構(以下統稱行業管理部門),負責汽車租賃行業品質信譽管理考核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品質信譽管理考核對象和內容
第五條 品質信譽管理考核,以每個汽車租賃經營企業為對象,以一個自然年度為周期。
每個企業每年度的起始分值為200分,依據考核項目和分值累計扣分(或加分)至0分止。得分180分以上、160分以上、100分以上的,分別為優秀、良好和合格;得分不足100分的為不合格。當年考核分值於年末歸集、公示並結清,下一年度從起始分值重新計算。
第六條 品質信譽管理考核,包括經營主體、經營場所、租賃車輛、租賃服務、資訊管理等基本內容。具體項目和標準,按《汽車租賃品質信譽管理考核標準》(見附件一)執行。
第七條 市行業管理部門根據不同年度品質信譽管理考核重點,適時對考核分值進行調整。
第八條 汽車租賃企業因初始開業備案或停業、歇業,當年經營時間不足6個月的,可以不參加該年度考核計分,但應納入品質信譽管理。
第三章 品質信譽管理考核方式
第九條 行業管理部門為每個企業建立《汽車租賃企業品質信譽管理考核檔案》(以下簡稱《品質信譽檔案》),用於記錄和保存該企業年度品質信譽管理考核的過程和結果。
品質信譽管理考核中産生的各類資訊、數據和執法文書、聲像資料等,應一併記載或存入《品質信譽檔案》。《品質信譽檔案》主件無法容納的資料,應當作為《品質信譽檔案》附件保存。
《品質信譽檔案》制式文本(見附件二),由市行業管理部門制發,由區縣行業管理部門使用和保管。
第十條 品質信譽管理考核,按以下方式、程式和要求組織實施:
(一)日常檢查及資訊收集
即區縣行業管理部門在日常監管過程中,按照品質信譽管理考核項目,對各企業進行檢查,將檢查情況資訊隨時記入《品質信譽檔案》,並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企業負責人簽字確認;同時對社會公眾的投訴、舉報、表揚資訊和有關行政部門的執法處罰、抄告或褒獎資訊,及時收集並核實,記入《品質信譽檔案》。
日常檢查可以結合行業統一的、專項的工作部署一併進行,可以分片、逐次實施。但是,在一個年度內,對每個企業的靜態管理考核項目檢查不少於1次,對動態管理考核項目檢查不少於2次;遇有企業開業備案、變更經營場所備案等事項時,應當在備案後30日內進行核查。
(二)年度匯總與考核
每年度末,區縣行業管理部門對轄區各汽車租賃企業年內歷次檢查和資訊收集情況進行匯總,形成年度綜合考核結果和考核分值,報送市行業管理部門。
(三)復核和公示
市行業管理部門對各區縣年度考核結果進行抽查復核。抽查復核結果與原考核結果差距較大的,應當組織區縣行業管理部門再次進行復核,確認考核結果。各企業年度品質信譽管理考核結果,統一對社會公示。
第四章 獎懲與公示
第十一條 當年考核達到優秀等次的企業,在社會公示的同時,給予全行業通報表彰。
連續2年考核優秀或連續3年考核良好以上的汽車租賃企業,在之後2年的年度考核中,可根據情況,免於接受實地檢查。在免於實地檢查期內出現品質信譽問題的,視情節恢復實地檢查並責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二條 對年度品質信譽管理考核不合格的企業,區縣行業管理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受理其申報服務事項,整改後重新進行核查驗收。其中,不合格事項涉及重大安全隱患的,應責令其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或整改無效的,會同有關部門依法責令其暫停經營活動,暫扣《汽車租賃經營備案證》。
第十三條 汽車租賃企業年度品質信譽考核不合格且整改後仍不合格的,無故不接受行業監督考核的,自該年度考核結果公佈日起,至下年度考核結果公佈日止,暫停辦理其租賃車輛新增、更新指標辦理手續。
第十四條 市和區縣行業管理人員須嚴格按照規定程式依法公正地履行品質信譽管理考核職責,尊重和維護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及社會公共利益。對於玩忽職守和徇私枉法者,嚴肅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原《汽車租賃行業監管考評辦法》(京運管賃發〔2009〕6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