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交客運發〔2021〕16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道路客運作業監管工作,提高監管的品質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北京市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運輸部《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監管,是指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機構)依據法定職責對轄區道路客運企業、從業人員、運營車輛的經營管理、安全生産、應急管理等實施的日常監管檢查活動。
第三條 按照“誰審批、誰監管”的原則,強化事中事後監管。我市道路旅客運輸行業監管工作由各郊區交通局、經開區城市運作局、城六區運輸管理分局(以下統稱“區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具體組織實施,履行屬地監管職責和行業監管主體責任。
市交通運輸綜合執法總隊負責本市城區道路客運作業的行政處罰以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工作。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區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行業監管
工作進行監督指導,並做好行業執法的協調工作。
第四條 行業監管應堅持依法監管、認真履職,安全第一、見違必糾,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程式合法、文書規範,統籌推進、協調聯動。
第五條 行業監管應堅持問題導向和標準引導相結合,督導企業嚴格落實各項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規範,做好生産運營、安全管理等方面問題隱患的排查整治和風險管控,做好預防道路運輸事故、嚴重服務糾紛和行業穩定等工作,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産主體責任,打牢全行業依法運營、規範管理、安全生産的基礎。
第六條 行業監管應緊緊圍繞資質條件、生産經營、安全管理、內部管理等內容,主要採取入戶檢查、網上監管、投訴核查、聯合監管等方式實施,實行閉環管理。行業監管結果納入企業品質信譽考核檔案,作為品質信譽考核的重要依據。品質信譽考核結果較差的企業應列為重點單位實施監管。
第七條 區行業監管工作應完成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下達的行政執法檢查任務指標,並接受督導檢查;應按照規定填寫報送相關數據材料,建立完整的檔案制度,並使用“北京市運輸行業信用信譽與監管巡查系統”記錄監管工作組織實施情況。
第二章 監管檢查
第一節 監管計劃
第八條 行業監管檢查應建立計劃制度,按計劃組織實施。計劃包括年度計劃、月計劃、周安排。計劃安排應依據法律法規、上級工作部署以及行業安全運營形勢制定,確保計劃的可行性、合理性。
第九條 年度計劃應依據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下達的目標任務,結合轄區實際,統籌安排全年監管檢查工作,明確重點監管企業名單以及入戶檢查、網上監管的重點內容和擬解決的突出問題。
第十條 月計劃應依據年度計劃,結合指令性工作和轄區道路客運作業安全生産、運營秩序的形勢,安排好當月入戶檢查和網上監管工作,明確檢查方式、內容、時間、地點和執法責任人,填制《監管工作月計劃表》,並經主管領導簽發後執行。一般應於每月5日前完成。
第十一條 月計劃下達後,臨時接到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下達的專項檢查指令,或遇有突發事件、接到重大事故通報等情況時,如需增加檢查內容或業戶,應對月計劃進行調整或制定專項計劃;如相關要求與原計劃一致,可結合原計劃一併執行,防止重復檢查;臨時性檢查任務落實情況計入執法責任制考核指標。
第二節 入戶檢查
第十二條 入戶檢查應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原則組織實施。每戶企業年度入戶檢查次數應保持合理的檢查頻度,原則上每季度1次。
第十三條 入戶檢查應做到有部署、有督導、有驗收,形成一個銜接有序、環環相扣的監管閉環。每次檢查可突出重點內容,全年實現應檢查內容全覆蓋無漏項。
(一)一季度入戶檢查,一般應安排在春節前進行。主要督促轄區企業開展安全形勢分析,組織隱患排查治理和風險評估;督導企業加強站外攬客、超範圍經營和參與非法“一日游”等行為的預防和管控;檢查冬季安全行車措施落實和動態監控機制運作情況;隨機抽查車輛二級維護、綜合性能檢測制度落實情況;檢查資訊報送和突發情況應急處置機制是否順暢;與企業簽訂安全生産目標責任書;檢查指導企業做好年度道路客運車輛資訊核查工作。同時,部署全國“兩會”期間安全生産和服務保障工作。
(二)二季度入戶檢查,一般應結合清明節或勞動節各項監管檢查進行。應重點檢查年度工作計劃進展情況和此前兩次檢查發現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檢查道路客運安全生産專項活動開展情況;檢查清明或勞動節小長假期間安全運營措施落實情況;對駕駛員上崗或離崗備案工作落實等情況進行集中檢查。
(三)三季度入戶檢查,一般應結合暑運監管檢查進行。主要檢查上半年重點工作進展落實情況,對進展明顯偏慢的工作進行督導;檢查詢問夏季安全行車措施制定落實情況;對車輛技術維護、從業人員教育培訓等情況進行抽查。
(四)四季度入戶檢查。主要督導企業加強非法“一日游”和站外攬客等行為的預防和管控;檢查資訊報送和突發情況應急處置機制是否順暢;對制定的年度改進目標和措施完成情況進行檢查驗收;對企業冬季安全行車、火災防控、隱患排查整治、極端惡劣天氣安全應急處置等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對企業經營管理重、難點工作進行調研總結。
第十四條 每次入戶檢查前,應組織具體實施人進行預先研究,對上一次入戶檢查以來收到的關於該企業行業違章和交通違法抄告、客戶投訴資訊、媒體負面資訊及動態監控報警資訊等進行收集歸攏和梳理分析,提前熟悉被檢查企業情況,聚焦突出問題設計檢查方案,預先明確好具體的檢查內容、方法及擬詢問的人員、調看的資料、檢查的設備及檢查流程。
第十五條 入戶檢查時,應嚴格按照《北京市運輸行業監管程式暫行規定》實施。
(一)實施入戶檢查時,應當兩人以上到場,並出示執法證件;檢查完畢後應填寫《監管檢查記錄臺賬》,記錄應當由執法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現場負責人簽字。
(二)需要詢問當事人、證人的,應製作《詢問筆錄》。筆錄須經被詢問人審閱核對後,由其簽名或蓋章;被詢問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的,由兩名以上調查人員在筆錄中註明情況並簽名。需要通過照片證明當事人違法行為的,應製作現場照片。
(三)違法行為的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事後難以取得的,經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主管領導批准,可先行登記保存,製作《先行登記保存清單》,由執法人員、當事人簽名或蓋章。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的,由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在筆錄中註明情況並簽名。執法部門應在7日內對先行登記保存物品做出處理決定,並填寫《先行登記保存物品處理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十六條 入戶檢查應提前1日通知被檢查單位,告知檢查時間、地點、內容、需提供的材料。
可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四不兩直”(即不發通知、不打招呼、不聽彙報、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層、直奔現場)的方式進行入戶檢查。如遇緊急情況的,可即時進行檢查。
第三節 網上監管
第十七條 實施行業日常監管,應不斷強化網上監管,提高網上監管比重,綜合運用“北京市交通委員會行政審批系統”“北京市道路運輸車輛智慧視頻監控報警資訊系統(原北京市道路運輸車輛動態資訊公共服務平臺)”“北京市包車客運管理系統”“省際客運作業監管系統”等網路平臺數據,及時發現問題隱患、分析定位問題癥結、妥善採取處置措施。
第十八條 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每週登錄“北京市交通委員會行政審批系統”,及時發現處置轄區道路客運企業及其車輛、從業人員運營資質等方面的預警資訊。針對包車客運企業及其車輛、從業人員運營資質的監管可通過“北京市包車客運管理系統”完成。
第十九條 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每週登錄“北京市道路運輸車輛智慧視頻監控報警資訊系統”,對轄區企業所屬車輛入網、線上情況及交通違法、行業違章等資訊進行分析,及時發現、督促轄區企業對違反《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的做法進行糾正,對監控發現的交通違法、行業違章、車輛狀態異常問題進行整改。
(一)發現未入網的道路客運車輛,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立即組織核實車輛建檔辦證過程中車輛資訊錄入是否有誤、對車輛入網狀況是否正確審核;在確認建檔辦證環節沒有差錯的情況下,應責令企業檢查整改車輛衛星定位裝置與監控平臺聯通以及監控平臺對車輛數據錄入等方面問題,在完成正確入網前車輛不得投入營運。
(二)發現長達一週以上不上線的車輛,應通知所屬企業查明原因。屬於車輛停運未上線的,對停運起止時間進行登記;存在違反《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情形的,應依法責令改正或移交交通運輸綜合執法部門進行處罰,並記入企業品質信譽考核檔案。
(三)在處理交通違法、行業違章、服務品質投訴抄告或對車輛檢查時,應通過車輛動態資訊公共服務平臺對相應時間段內車輛上線情況進行核實,發現在此期間該車輛未上傳過車輛動態資訊的,應依據《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第37、38條採取相應措施。
(四)每週應通過該平臺對轄區企業上一週車輛超速、疲勞駕駛、違反凌晨禁行規定以及車輛軌跡完整率低於90%等行為進行統計,並將相關數據通報企業,督促企業加強安全管理,搞好駕駛員教育培訓,嚴格內部管理;對問題嚴重或突出的企業應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明確整改要求。統計匯總的交通違法資訊經核實確認後,應定期抄告區公安交管部門。交通違法資訊處理率未達到90%的,應按照《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第36條第二項採取相應措施。
(五)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按上級的任務或實際監管需要,指定專人通過“電子圍欄”對重點時段的重點區域進行重點監管,對違反“禁入”措施的車輛應及時通知所屬企業調查原因,搞好駕駛員教育,確保相應措施得到嚴格落實。
第二十條 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每週登錄“北京市包車客運管理系統”,做好包車業務的統計分析及無資質出京、運營未報備、運營未上傳動態資訊等問題的監測處置工作。
(一)每週應對系統顯示的運營未上傳動態資訊、運營未備案、無資質出京及核心區內違法違規行為等資訊進行處置,檢查企業對上述資訊是否按時進行了核查處理;對逾期未處理的,採取相應措施,並記入品質信譽考核檔案。
(二)每週對轄區企業承攬旅行社包車業務情況進行抽查;對交通運輸綜合執法部門抄送的涉嫌非法“一日游”等違法資訊進行核實,輔助認定法律責任。
(三)每月對轄區企業包車運營情況進行統計分析,抽查包車客運業務備案資訊填寫是否規範完整,掌握轄區企業出車率、客運量、客運周轉量、主要目的地等市場運作資訊,重點跟蹤掌握總行程7天以上、單程超過400公里的省際包車業務。
第二十一條 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每週登錄“省際客運作業監管系統”,做好省際客車的報班驗證、安全例檢和駕駛員資格核查檢測等工作。
(一)每週應對系統顯示的車輛和駕駛員經營資質、車載安全設施等預警資訊進行處置,督導客運站做好警示提示。對預期未處理的,採取相應措施,並記入品質信譽考核檔案。
(二)每週對系統顯示的安全例檢不合格車輛作為重點監管對象,督導客運企業加強車輛技術維護管理。
(三)每月對系統顯示未報班運營班線進行統計分析,進一步查明停運原因,督導企業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對站外違規運營車輛,應按規定程式移送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部門處理。
第二十二條 市交通運輸綜合執法總隊負責綜合運用資訊技術和大數據,全方位提升發現、打擊違法違規行為的網路監管能力。綜合利用現有的營運車輛動態監控、許可審批、實名制售票和包車管理等系統,對道路客運違法違規行為及時查處。
第四節 聯合監管
第二十三條 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對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佈置的具體工作應予以完成,確有疑問或完成有困難的應及時溝通協商解決。
接到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轉發或分發的服務品質投訴、安全隱患舉報通報及外省市或本市相關執法部門抄告的違法違規資訊,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組織調查核實,並按時反饋資訊,對查實的違規行為進行相應處置。
第二十四條 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內部職能部門應加強工作溝通協調。行業監管、運政審批、安全應急等科室收到新的政策法規或上級會議精神時應互相通報;當日常監管中發現較大問題時,行業監管科室應及時向運政審批等科室通報;定期會商轄區企業管理形勢,及時更正相關數據或臺賬。
第二十五條 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與相應的交通運輸綜合執法部門應加強監管協作,按照《北京市交通委員會行政執法工作協作辦法(試行)》落實好監管工作聯席會議制度、案件移送與結果反饋、執法資訊抄告和聯合檢查等工作。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對日常監管檢查中發現違法違規事實確鑿、情節已達到行政處罰條件的,應移送交通運輸綜合執法部門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 市交通運輸綜合執法總隊負責加強執法檢查,以交通樞紐、旅游景區、長途客運站、市內班線起訖站、停靠點、上下客點等為重點,採取人防、技防結合的方式,保持對重點點位的高壓執法態勢,維護道路客運作業運營秩序,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七條 要建立健全與區安全應急、公安交管、公交保衛、文化旅游等相關執法部門聯合執法機制,在行業監管、重大活動保障、資訊共用、聯合辦案等方面加強協作,形成監管合力。對問題突出的企業應組織多部門聯合檢查、聯合約談、聯合督導。
第三章 問題處置
第二十八條 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道路客運企業、車輛和從業人員有違法違規行為,應當依法採取措施,糾正違法違規行為,消除安全隱患,防範事故案件發生。
第二十九條 對達到《北京市交通運輸行業安全工作約談辦法(試行)》第五條規定情形的,應組織約談。約談由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負責具體組織,約談的時機、情形、組織形式、程式等應該按規定組織實施。
對無故不參加約談或未認真落實約談紀要內容的被約談單位應納入行業重點監管,並通報至區安全應急部門。
第三十條 達到《交通運輸安全生産重點監管名單管理規定》第五、六、七條規定情形的企業、駕駛員、車輛,應按規定程式列入重點監管名單。
對列入安全生産重點監管名單的企業、車輛,應採取責令定期報告安全生産情況、增加安全檢查頻次、安全生産約談、掛牌督辦等安全管理措施;應當組織被列入安全生産重點監管名單的駕駛員開展安全生産教育培訓。
第三十一條 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擬對道路客運經營者暫停辦理相關運營手續、依法採取行政措施、移送相應的交通運輸綜合執法部門處罰的,應嚴格按照《北京市運輸行業監管程式暫行規定》明確的程式組織實施。
第三十二條 對道路運輸經營者許可證件、道路運輸車輛運輸證件、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資格證件達到法規規定登出要求的,應依法依規予以登出。
第三十三條 對反覆發生涉及非法“一日游”和站外攬客等違法問題的企業、從業人員要依法處置,對企業可降低該企業品質信譽等級,召開整改現場會;對普遍性傾向性問題,應及時組織開展好行業監管專項活動進行整治。
第三十四條 應健全完善道路客運作業形勢分析制度。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每月對監管目標任務進展情況、主要監管工作完成情況、發現問題和採取措施情況等進行綜合分析,研究制定下一步監管工作改進意見;每月通報講評轄區企業安全生産主體責任落實情況,每季度第一個月份的5日前報送上季度監管情況分析報告。
第四章 總結歸檔
第三十五條 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建立完整的行業日常監管檔案及執法文書資料制度,全面、真實、準確反映實施行業監管檢查的行為和監督執法結果。
第三十六條 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及時將日常監管結果錄入“北京市運輸行業信用信譽與監管巡查系統”,並記入行業信用評價管理系統。按照《北京市交通運輸行業信用評價及分級分類監管工作管理辦法(試行)》,信用評價結果將作為行業監管部門對企業實施差異化監管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七條 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完善行政措施資料。在日常監管檢查中,針對企業、駕駛員和車輛等存在問題採取責令改正、約談、列入重點監管名單、移送處罰和登出等行政措施的過程中,形成的各類文書資料應填寫規範、要素齊全並及時裝訂歸檔。
第三十八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年初下達的執法
檢查工作目標進行督導抽查,對各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日常監管檔案和行業形勢總結分析報送情況進行工作考評。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應依據法規和法定職責實施。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北京市旅游客運作業監管辦法(試行)》和《北京市省際客運作業監管辦法(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