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交通運輸部《公路交通阻斷資訊報送制度》(交辦公路〔2018〕16號),為規範我市公路交通阻斷資訊(以下簡稱阻斷資訊)報送工作,加強公路網運作監測與管理,提高公路交通應急保障和公共服務能力,特製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我市高速公路和縣級以上(含縣級)普通公路阻斷資訊報送工作。
第三條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交通委)負責我市阻斷資訊報送工作的管理與監督考核;北京市公路事業發展中心(以下簡稱市公路發展中心)承擔具體工作。各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公路分局負責所管轄公路的阻斷資訊採集、審核與填報工作。
第四條 阻斷資訊報送工作遵循“屬地管理、專人負責、分級審核、及時準確”原則。
第二章 阻斷資訊定義和分類
第五條 本制度所稱公路交通阻斷包括公路交通中斷和公路交通阻塞兩種狀態。
(一)公路交通中斷是指因某種原因導致公路無法通行或被迫封閉的狀態;行駛公路的車輛因某種原因處於滯留狀態。
(二)公路交通阻塞是指因某種原因導致公路網運作受到影響但未達到交通中斷的狀態;行駛公路的車輛因某種原因處於低速行駛擁堵的狀態。
擁堵是指高速公路上車輛平均時速低於40(含)公里、普通公路上車輛平均時速低於20(含)公里的通行狀態。
公路交通中斷和公路交通阻塞分類詳細內容見附件1。
第六條 本制度所稱阻斷資訊分為計劃類阻斷資訊與突發類阻斷資訊。其中,計劃類阻斷資訊分為計劃類阻塞資訊與計劃類中斷資訊;突發類阻斷資訊分為突發類阻塞資訊與突發類中斷資訊。
(一)計劃類阻塞資訊
計劃類阻塞資訊是指由於公路養護施工、改擴建施工、重大社會活動等計劃性事件,導致高速公路(含收費站、服務區)、普通公路處於公路交通阻塞狀態的事件資訊。
(二)計劃類中斷資訊
計劃類中斷資訊是指由於公路養護施工、改擴建施工、重大社會活動等計劃性事件,導致高速公路(含收費站)以及普通公路處於公路交通中斷狀態的事件資訊。
(三)突發類阻塞資訊
突發類阻塞資訊是指由於自然災害(包括地質災害、地震災害、氣象災害等)、事故災難(包括交通事故、危化品泄漏、車輛故障、涉橋事故、涉隧事故等)、社會安全事件、臨時性搶修施工以及其他原因引發的突發性事件,導致高速公路(含收費站、服務區)以及普通公路處於公路交通阻塞狀態的事件資訊。
(四)突發類中斷資訊
突發類中斷資訊是指由於自然災害(包括地質災害、地震災害、氣象災害等)、事故災難(包括交通事故、危化品泄漏、車輛故障、涉橋事故、涉隧事故等)、社會安全事件、臨時性搶修施工以及其他原因引發的突發性事件,導致高速公路(含收費站)以及普通公路處於公路交通中斷狀態的事件資訊,或在公路網範圍內發生嚴重影響路網運作與公眾出行的突發類阻塞資訊。
資訊報送內容包含但不限于上述四類資訊,其他對公路通行、公眾出行有較大影響或産生惡劣社會影響事件資訊,也應報送。
第七條 阻塞資訊和中斷資訊根據事件發展和恢復,資訊類型可以相互轉換。
第三章 資訊採集與報送
第八條 阻斷資訊報送內容應包括基本情況、阻斷原因、處置措施、恢復時間等。
(一)基本情況:主要包括路線名稱、路線編號、阻斷位置(起訖樁號、阻斷方向及文字描述具體路段)、路況類型、發生(發現)時間、預計恢復時間、現場情況、管養單位、行政區域及影響鄰省情況等。其中現場情況應盡可能包括具體人員傷亡及車輛損失情況、滯留人員和車輛情況、擁堵距離和時間、現場通行狀況、路産損失(路産數量)等;涉及橋梁、隧道的事件應提供橋梁、隧道基本資訊(包括橋梁、隧道的類型、長度、橋梁汽車荷載、車道數量及方向、用途等)。
報送基本情況時,應盡可能報送反映現場情況的圖片或視頻資訊。其中,涉及設施類(包括由於自然災害引發的道路塌陷、積水、泥石流、山體塌方、邊坡損毀等)、事故類(包括涉橋事故、涉隧事故、重大交通事故、運輸危險物品車輛泄漏等)及影響社會安全事件類的突發類阻斷資訊,應報送反映現場情況的圖片或視頻資訊。報送圖片、視頻應清晰,每次報送圖片不少於3張,每張不小于2MB;視頻文件按要求報送。
(二)阻斷原因:主要包括計劃性的公路以及橋隧養護施工、改擴建施工、重大活動或突發性的地質災害、地震災害、氣象災害、事故災害、車流量大以及其他突發性事件等。
(三)處置措施:主要包括交通管制措施、搶通方案、疏導方案、繞行方案、搶通力量、搶通投入、資訊發佈、聯繫人與聯繫方式等。處置措施應盡可能詳實,具備條件的應包含詳細的圖表資料。由於計劃性事件引起的交通阻斷,應填寫繞行方案、交通管制措施等;由於突發性事件造成公路設施損毀引起的交通阻斷,必須填寫搶通方案和繞行方案;事發現場出現大量車輛或人員積聚,或因危險品泄漏等原因對經過車輛和人員造成危險的,必須填寫疏散方案。
(四)恢復時間:包括應急處置結束時間和公路交通阻斷事件解除的實際恢復時間。
第九條 阻斷資訊報送格式應符合《公路交通阻斷資訊表》(見附件2)的要求。
第十條 阻斷資訊按下列要求報送:
(一)計劃類阻斷資訊均應報送,在路段封閉或部分封閉3日前填報。事件起止時間、影響範圍、處置措施等資訊發生變更的,應及時更新上報。
涉及重大節假日、重大活動及前後範圍內的計劃類阻斷資訊上報時應附具體工作方案。
(二)突發類中斷資訊應在事件發現後30分鐘內完成上報,並附具體處置措施。
(三)突發類阻塞資訊引發高速公路(含收費站、服務區)處於阻塞狀態擁堵超過2公里、主線收費站排隊長度超過500米且持續時間較長的,應及時上報並附具體處置措施,最晚不遲於事件發現後30分鐘內完成上報;引發普通公路處於阻塞狀態擁堵超過3公里且持續時間較長的,應及時上報並附具體處置措施,最晚不遲於事件發現後30分鐘內完成上報。
雖未達到上述報送標準,但對路網運作可能造成較大影響,以及採取臨時封閉或佔用部分車道、封閉匝道收費站、主線分流、間斷放行、限車型放行等交通管制措施的突發類阻塞資訊,也應於事件發現後30分鐘內完成上報。
(四)因搶修作業、臨時性施工養護等需要臨時實施交通管制或封閉的應及時上報,最遲不超過實施交通管制或封閉措施後30分鐘內完成上報。
(五)公路交通恢復資訊應在交通恢復正常運作30分鐘內完成上報。
第十一條 阻斷資訊因資訊掌握不全面或無法及時獲取全部資訊,可在規定時限內將事件發生時間、地點、概況等主要資訊先行上報,並及時更新。
第十二條 阻斷資訊在某路段內間斷式發生或恢復、或事件基本情況發生變化(影響範圍、里程樁號、路産損失等調整)、或阻斷原因發生變化(引發原因、事件類型發生變更等)、或處置措施發生變化(管制措施和疏導方案等更改)以及恢復情況發生變化(搶通便道、部分恢復通行、全部恢復通行等),應按照時序逐段逐次報送並最終報送恢復資訊。
第十三條 報送方式:阻斷資訊通過“交通運輸部路況資訊管理系統”(http://portal.chinahighway.org.cn或http://219.143.235.32)填報與審核,填報完成後,應立即通過電話向市公路發展中心報告填報情況。因網路故障不能填報時,應填寫《公路交通阻斷資訊表》,在規定時限內向市公路發展中心報送,具備網路報送條件時,應及時補報。縣級公路阻斷資訊,應通過公眾資訊服務系統填報。
“交通運輸部路況資訊管理系統”維護期間,按照部路網中心要求上報資訊。
第十四條 報送審核流程
(一)計劃類阻斷資訊、突發類阻塞資訊由填報單位填報並審核後,報送至交通運輸部路網監測與應急處置中心(以下簡稱“部路網中心”)。
(二)突發類中斷資訊由填報單位填報、審核後,同時報送至部路網中心和市公路發展中心;由市公路發展中心審核確認後,再次報送至部路網中心。
(三)突發類中斷資訊轉為突發類阻塞資訊,或突發類阻塞資訊轉為突發類中斷資訊,按轉換後資訊類型進行處置與上報。
第十五條 阻斷資訊填報單位、審核單位應建立資訊審核機制。
(一)填報單位應建立分級審核機制,車輛擁堵在10公里以內的,由班組負責人審核後填報;擁堵在10至20公里之間的,由部門負責人審核後填報;擁堵超過20公里(含)或其他可能産生重大社會影響的事件,應通過路産、路政巡視人員以及視頻監控系統準確核實擁堵路段、擁堵里程等現場情況,確認無誤後經本單位主管領導審核,並通過電話向市公路發展中心報告情況,經市公路發展中心批准後再行填報。
(二)市公路發展中心應加強對資訊填報的監督審核,及時與填報單位核實了解具體情況,密切關注通行狀況變化。收到擁堵超過20公里(含)阻斷資訊報送申請時,應經市公路發展中心主管領導批准後報送。
第十六條 市公路發展中心接報涉及鄰省的阻斷資訊,應及時通過系統向可能受影響的省(市)通報有關資訊,進行省際協調;必要時,報部路網中心開展部省協調。
第十七條 阻斷資訊採集與報送應與公路相關業務相融合,匯總路政、路産、養護、收費等相關業務資訊,加強行業內不同部門間資訊融合。
第四章 基礎數據資訊管理
第十八條 市公路發展中心負責統一分配交通運輸部路況資訊管理系統使用單位用戶名、初始密碼和使用許可權。
第十九條 交通運輸部路況資訊管理系統中各單位公路基礎數據資訊發生變化需要變更或新增的,應按照《公路基礎數據資訊表》(見附件3)的格式向市公路發展中心提出書面申請,由市公路發展中心報部路網中心備案、變更。北京市公路基礎數據以市交通委數據為準。
第二十條 各單位填報阻斷資訊的負責人有調整時,應及時調整用戶名、密碼和使用許可權,並在變動後2日內填寫《公路交通阻斷資訊填報單位資訊表》(見附件4)書面報市公路發展中心,由市公路發展中心報部路網中心備案、變更。
第五章 監督考核
第二十一條 實行阻斷資訊報送工作責任制度,確保公路交通阻斷資訊高品質、高時效地上報與審核,杜絕遲報、漏報、少報、不報等現象。對因報送虛假資訊、延誤報送時間或瞞報等行為,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或嚴重後果的單位和人員,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二條 阻斷資訊填報單位應嚴格對資訊報送準確性、時效性進行監督管理,建立報送工作責任制,明確數據採集與資訊報送責任分工。
第二十三條 市交通委將從阻斷資訊報送品質、數量、實效性等方面進行考核,按季度通報報送情況,並將阻斷資訊報送工作納入對各單位年度考核範圍。
第二十四條 交通運輸部將阻斷資訊報送情況納入“幹線公路養護管理檢查工作”,並作為“公路災損搶修保通專項補助資金”補助依據之一。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自發佈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公路交通阻斷資訊報送制度》(京交路發〔2018〕282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