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口發〔2005〕17號
根據《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現對辦理本市《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以下簡稱《光榮證》)規定如下: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子女年齡在十八周歲以內的,可申請辦理《光榮證》。
1.一對夫妻依法生育一個子女後不再生育;
2.再婚夫妻雙方再婚前依法累計只生育(包括收養)一個子女,再婚後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但不再生育的;
3.夫妻生育的第一個子女死亡後,又生育了一個子女,不再生育的;
4.夫妻依法生育了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死亡,現只有一個子女,書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5.夫妻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書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二、申請辦理本市《光榮證》的夫妻,應當持本市第一個子女《生育服務證》、子女出生證明、雙方身份證明及戶籍證明、雙方單位(無業人員及農民由戶口所在地村、居委會,以下相同)出具的婚育情況證明,到女方戶口所在地村、居委會填寫《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並雙方簽字。
三、申請人將經雙方單位簽署意見的《申請書》送女方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符合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為其填發《光榮證》,並將蓋章批准的《申請書》退還申請人單位。
四、對特殊情況的規定
1.夫妻雙方均為中國內地公民、其中一方戶口在本市的,可以辦理《光榮證》。
2.女方因出國不在本市的夫妻,可由男方戶口所在地辦理《光榮證》。
3.女方戶口在外省市、男方戶口在本市的夫妻,符合辦理《光榮證》條件,子女已經在本市入戶的,可由男方戶口所在地辦理《光榮證》,女方應當按本市規定提供相關材料,女方憑證在其戶口所在地享受各項獎勵待遇。
4.生育第一胎為雙胞胎或多胞胎的夫妻,不得辦理《光榮證》,但在其填寫《初育雙(多)胞胎夫婦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申請書》後可以領取一份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5.非婚生育子女的,不得辦理《光榮證》。
6.夫妻雙方均為公派出國人員的,由其子女戶口所在地辦理《光榮證》;夫妻雙方均為自費出國人員的,在夫妻出國期間,暫不辦理《光榮證》。
7.一方為外國人或港、澳、臺同胞及華僑,另一方為北京市居民的,符合本規定關於領取《光榮證》條件的,可以申請在北京市居民一方戶口所在地辦理《光榮證》,但獎勵費只發放北京市居民一方。外國人或港、澳、臺同胞及華僑在境外還有子女的,其子女合併計入夫妻現有子女數,不得辦理本市《光榮證》。
8.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無配偶的收養子女的,不予辦理《光榮證》。
9.夫妻離異或喪偶後、未再婚前,原先辦理的《光榮證》繼續有效;再婚時,原先辦理的《光榮證》無效,應當交回原辦證機關;夫妻離異,均未與他人再婚過,這對夫妻又復婚的,《光榮證》有效;夫妻離異後,其中一人與他人再婚,後又離異與前夫(妻)復婚的,如果雙方在與他人再婚期間均沒有生育(包括收養)過子女,可以重新辦理《光榮證》。
10.再婚夫妻,雙方各有一個子女,再婚前雙方已領取了《光榮證》的,再婚後應交回《光榮證》;此對夫妻如又離異,雖雙方各自只有一個子女,但不再辦理《光榮證》。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計劃生育委員會1991年10月31日發佈的《關於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