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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農業、林業、水利/農業、畜牧業、漁業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08-05-26
  6. [發文字號] 京糧發〔2008〕68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08-06-24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糧食局關於公佈《北京市糧食經營者最低和最高庫存量標準試行規定》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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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糧發〔2008〕68號

各區縣發展改革委、商務局、糧食局:

  為貫徹國務院《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落實國務院有關文件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國家糧食局《關於儘快規定並公佈糧食經營者最低和最高庫存量具體標準的通知》(國糧電〔2007〕21號)要求,維護首都糧食市場秩序,確保首都糧食市場穩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北京市糧食經營者最低和最高庫存量標準試行規定》和本市第一批糧油庫存重點監督檢查企業名單予以公佈,請你們加強市場監測,準確把握形勢,在不同的市場供求狀況下,按照全市統一部署,加強監督檢查。

  附件:1.北京市糧食經營者最低和最高庫存量標準試行規定

     2.北京市第一批糧油庫存重點監督檢查企業名單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1:

北京市糧食經營者最低和最高庫存量標準試行規定

  一、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糧食局《關於儘快規定並公佈糧食經營者最低和最高庫存量具體標準的通知》要求,確保首都糧食市場穩定,維護市場流通秩序,結合北京實際,規定本市糧食經營者最低和最高庫存量標準。

  二、凡在本市從事糧食收購、加工、銷售(指糧食批發市場、大賣場和有配送中心的連鎖企業,下同)的糧食經營者(不含在京中央企業)適用本規定。

  三、本市糧食經營者最低、最高庫存和經營糧食的重點零售企業大米正常商業庫存量標準

  (一)在糧食市場供過於求、價格下跌較多時,糧食加工企業一般要保持不少於上年度正常經營情況下按月平均加工量計算5天的必要原料庫存量(即企業經營庫存,下同);糧食收購和銷售企業一般要保持不少於上年度正常經營情況下按月平均銷售量計算5天的必要原糧(成品糧)庫存量;必要庫存量將作為必要時監督檢查的最低庫存量。

  (二)在糧食市場供不應求、價格上漲較多時,糧食加工企業最高庫存一般不應高於上年度正常經營情況下按月平均加工量計算30天的原料庫存;糧食收購和銷售企業最高庫存一般不應高於上年度正常經營情況下按月平均銷售量計算14天的原糧(成品糧)庫存量。

  (三)在市場正常狀態下,經營糧食的重點零售商業企業要保持10天以上正常銷量的大米商業庫存。

  四、以下情形不納入本規定的核定範圍:

  (一)承擔中央及地方糧食儲備、退耕還林加工、軍糧供應等政策性糧食經營庫存。

  (二)企業從政府儲備糧正常輪換中競購的糧食庫存。

  (三)以進口方式採購原料為主、保持正常生産的糧食加工企業的原料庫存。

  五、因企業經營需要,其庫存確需高於最高庫存量規定的企業,須提出申請,由市糧食局核準後,可適當進行調整。

  六、本規定中的“糧食”指小麥、玉米、稻穀、麵粉、大米、食用油等。

  七、本規定為必要時經市政府批准後實施監督檢查。

  附件2:

北京市第一批糧油庫存重點監督檢查企業名單(共24家)

  北京市糧食公司

  北京古船食品有限公司

  北京古船油脂有限責任公司

  北京古船米業有限公司

  北京艾森綠寶油脂有限公司

  北京環京物流有限責任公司

  北京京糧國際公司

  北京可賽東南郊糧庫

  北京京糧興業公司(東北郊糧庫)

  北京市西北郊糧庫

  北京市西南郊糧庫

  北京源益盛公司(懷柔)

  通州區糧油貿易總公司

  順義區糧油貿易總公司

  大興區糧油總公司

  昌平區糧油貿易總公司

  房山區糧油貿易總公司

  北京京門良實國有資産經營管理公司

  平谷區糧油工貿總公司

  密雲糧油總公司

  延慶糧油貿易總公司

  北京物美商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京客隆商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超市發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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