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 市級
  1. [主題分類] 農業、林業、水利/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水務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1-03-24
  6. [發文字號] 京水務再〔2021〕20號
  7. [廢止日期] 2021-06-30
  8. [發佈日期] 2021-03-24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水務局關於印發落實《關於支援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做好常態化疫情防控加快恢復發展的若干措施》實施細則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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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水務再〔2021〕20號

各區水務局,北京市節約用水管理中心、北京市排水管理事務中心,市自來水集團:

  按照市政府辦公廳《關於支援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做好常態化疫情防控加快恢復發展的若干措施》(京政辦發〔2021〕4號)有關要求,我局制定了《北京市水務局落實〈關於支援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做好常態化疫情防控加快恢復發展的若干措施〉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水務局    

2021年3月24日  


北京市水務局落實《關於支援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做好常態化疫情防控加快恢復發展的若干措施》實施細則

  按照市政府辦公廳《關於支援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做好常態化疫情防控加快恢復發展的若干措施》(京政辦發〔2021〕4號)文件精神,特製定本細則。

  一、停徵污水處理費(非居民)的起始時間

  為支援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加快恢復生産經營,降低企業負擔,停徵我市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在2020年2月—2021年3月期間用水的污水處理費(非居民)。

  二、申請停徵污水處理費(非居民)的截止時間

  我市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申請停徵疫情期間中小微企業污水處理費(非居民)的截止時間為2021年6月30日。自2021年7月1日起,各單位不再接受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關於停徵疫情期間污水處理費(非居民)的申請。

  三、恢復收繳污水處理費(非居民)時間

  自2021年4月起各單位恢復收繳我市中小微企業和個體戶用水的污水處理費(非居民)。

  四、工作要求

  各單位依據市水務局相關文件,對符合停徵疫情期間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繼續做好“應停盡停,應退早退”工作。各單位應在2021年8月底前完成停徵疫情期間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污水處理費(非居民)的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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