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 市級
  1. [主題分類] 人口與生育、婦女兒童/其他
  2. [發文機構] 中共北京市委社會工作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北京市醫療保障局;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
  4. [實施日期] 2021-03-26
  5. [成文日期] 2021-03-26
  6. [發文字號] 京民養老發〔2021〕47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1-03-26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1年 第20期(總第704期)

中共北京市委社會工作委員會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關於印發《北京市養老家庭照護床位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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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民養老發〔2021〕47號

各區委社會工委區民政局、財政局、衛生健康委、醫保局、殘聯:

  現將《北京市養老家庭照護床位建設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共北京市委社會工作委員會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    

2021年3月26日  


北京市養老家庭照護床位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市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實施方案》,創新養老服務床位供給,加快推進養老家庭照護床位建設,健全完善“三邊四級”就近精準養老服務體系,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養老家庭照護床位是指依託就近的養老服務機構,通過家庭適老化改造、信息化管理、專業化服務等方式,將養老服務機構的床位搬到老年人家中,將專業的照護服務送到老年人的床邊。

  第三條 養老家庭照護床位服務對像是具有本市戶籍居家生活並經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確定為重度失能的老年人和重度殘疾老年人。城鄉特困供養人員可擴展到中度失能老年人。

  本辦法所稱重度殘疾老年人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且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視力、肢體殘疾老年人和殘疾等級為一、二、三級的智力殘疾老年人。

  第四條 參與提供養老家庭照護床位服務的養老服務機構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依法登記並在民政部門備案、服務品質星級評定為二星級及以上;

  (二)內部設置醫務室、護理站等醫療機構,或與醫療機構簽訂合作協議,能夠為養老家庭照護床位服務對象提供基本醫療服務;

  (三)能24小時接收處理養老家庭照護床位服務對象的求助和資訊管理系統的風險提示資訊,15分鐘內進行回應處理,提供相關服務。

  第五條 養老家庭照護床位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根據需要進行家庭適老化改造,居家環境基本滿足重度失能老年人和重度殘疾老年人的居家養老服務條件;

  (二)安裝必要的資訊管理系統和電子資訊服務設備,包括緊急呼叫、智慧穿戴、智慧感應、遠端監控、資訊傳輸等設備。

  第六條 符合條件且有意願建立養老家庭照護床位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可向常住地所在區民政局公佈的養老服務機構提出申請,原則上應就近選擇服務機構。

  第七條 養老服務機構應根據服務對象的生活狀況、健康狀況、經濟狀況、精神狀態等因素,制訂專業照護方案、建立服務檔案、簽訂服務協議。

  第八條 服務協議應明確服務內容、服務時間、服務頻次、服務收費、權利義務、風險責任分擔機制、爭議糾紛解決途徑等。

  第九條 養老服務機構應根據協議為服務對象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健康管理、輔具支援、心理服務、居家安全協助等服務,併為家庭照護者提供護理技能提升培訓。

  第十條 養老服務機構應為服務對象安排專門的服務人員到府提供照護服務。服務人員應是與養老服務機構簽訂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的工作人員,或是與養老服務機構有合作協議單位的正式工作人員。支援養老服務機構派養老護理員住家服務。

  第十一條 服務對象應按照服務協議約定,按期繳納照護服務費用。養老家庭照護床位不得收取床位費,照護服務收費根據服務品質、服務內容等因素採取市場定價,由服務機構自主確定,及時報區民政局備案。

  第十二條 養老家庭照護床位出現以下情況即為終止:

  (一)簽約服務對象因住院、變更居住地等原因,服務無法繼續開展,根據協議約定或經協商一致解除服務協議;

  (二)簽約養老服務機構被職能部門依法責令停業整頓、關停,無法繼續提供養老服務;

  (三)簽約服務對象去世;

  (四)其他妨礙服務持續開展的情形。

  出現第二種情形的,老年人或代理人可重新選定養老家庭照護床位服務機構,區民政局應積極提供幫助。

  第十三條 養老家庭照護床位堅持“人床匹配”原則,服務協議生效後,由簽約養老服務機構在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資訊錄入北京市社會福利服務管理平臺,服務終止的5個工作日內進行變更。出現服務機構無法變更的特殊情況,區民政局應5個工作日內在管理平臺予以變更。

  第十四條 養老服務機構和服務對象發生爭議糾紛的,根據合同約定和法律法規規定處理,雙方協商不成的應通過司法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符合條件的重度殘疾老年人家庭,按照《北京市殘疾人居家環境無障礙改造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京殘發〔2020〕15號),申請進行養老家庭照護床位適老化改造,享受居家環境無障礙改造補貼。

  各區民政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本區失能老年人家庭適老化改造支援政策,可將配置智慧健康信息化養老服務設備一併納入適老化改造並給予相應補貼。

  第十六條 養老家庭照護床位補貼參照養老機構床位運營補貼政策執行,市財政按照每床每月500元標準給予各區補助,所需經費納入養老機構運營補貼經費,資金按照《北京市社會保障和就業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規定做好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條 衛生健康部門應將享受養老家庭照護床位的老年人納入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家庭醫生簽約範疇,提供免費建立健康檔案、免費體檢、預約轉診、開具長處方等服務。

  第十八條 符闔家庭病床條件的可申請開設家庭病床,醫保定點醫療機構按照家庭病床規定進行管理,提供醫療服務,發生的醫療服務費用納入醫保實時結算。

  第十九條 簽約的養老服務機構應為養老家庭照護床位購買養老服務機構綜合責任保險,可享受政府補貼政策。

  第二十條 各區民政局要提高風險防控能力,落實行業監管責任。各區財政局、衛生健康委、醫保局、殘聯等部門按照職責落實專項監管責任,加強對養老服務機構的綜合監管。

  第二十一條 養老家庭照護床位發生服務品質、服務安全、欺老虐老等問題及失信行為,經核實屬於簽約養老服務機構責任的,按照相關規定追究養老服務機構相應責任。

  第二十二條 各區民政局、簽約的養老服務機構應建立投訴反饋機制,公示投訴受理和處理的方式及程式,暢通投訴反饋渠道,及時處理服務對象及家屬反映的問題。

  第二十三條 有條件的區可探索將高齡且獨居老年人、中度失能老年人納入養老家庭照護床位服務對象,運營補貼資金由各區負擔,暫不納入全市“七有”“五性”監測評價指標。

  第二十四條 各區委社會工委區民政局要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區養老家庭照護床位建設管理實施細則。要充分發揮街道(鄉鎮)、社區(村)在養老家庭照護床位建設中供需對接、監督管理、社會參與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第二十五條 試點實施長期護理保險制度的區,應探索將養老家庭照護床位服務對象納入保障範圍,並做好政策銜接。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試行三年。本辦法由市委社會工委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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