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1日起,《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修訂後的〈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6號)開始施行,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結合北京市實際情況,就開展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工作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稅務機關根據稅收管理資訊系統中企業申報資訊和外部傳遞資訊,對出口退(免)稅企業(以下簡稱出口企業)管理類別進行評定。稅務機關無法採集的或需企業確認的資訊,由出口企業按要求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二、符合評定條件的出口企業,可通過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出口退稅申報服務平臺(以下簡稱服務平臺)查詢評定結果。
三、對評定結果有異議的出口企業,可向稅務機關提交《出口企業管理類別復評表》(見附件,以下簡稱《復評表》)。稅務機關自收到《復評表》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評定時企業的情形進行核實,完成復評工作,並通過服務平臺告知出口企業復評結果。
四、評定時,出口企業上一年度申報的出口退(免)稅中,不予辦理和不予退稅的申報次數佔全年申報次數總和的比例超過20%,管理類別應評定為三類。
五、管理類別為一類的出口企業,在出口退(免)稅申報相關電子資訊齊全並經預審通過後,即可進行正式申報,申報時不需要提供原始憑證,對應的原始憑證企業按規定留存備查。
六、本公告由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
七、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2016年8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