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服務 > 規範性文件 > 市級
  1. [主題分類] 市場監管、安全生産監管/工商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北京市商務局;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北京市經濟和資訊化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市電力公司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0-12-11
  6. [發文字號] 京市監發〔2020〕152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0-12-1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等八部門關於進一步落實國家降低工商業電價優惠政策限時將降電價紅利傳導至終端用戶的告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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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市監發〔2020〕152號

本市各轉供電主體: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減輕企業負擔、激發市場活力,2018年以來國家連續下調一般工商業電價。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國家再次實施優惠政策,明確2020年2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除高耗能行業外其他工商業電價執行九五折優惠。

  電價為政府定價項目,我國《價格法》規定,經營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執行依法制定的政府定價。《電力法》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近年來,本市持續規範轉供電環節收費行為,為進一步落實國家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和階段性降價政策,確保降價紅利全部傳導到終端用戶,打通國家優惠電價政策“最後一公里”,現將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落實一般工商業電價降價政策

  2018年以來,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統一部署,本市價格主管部門連續下調一般工商業電價。其中,2018年至2019年6次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具體降價時點和降幅見下表);2020年2月1日至12月31日除高耗能行業用戶外現執行一般工商業及其他電價、大工業電價的電力用戶執行九五折電價優惠。轉供電主體必須及時足額傳導降價紅利給終端用戶,不得截留。落實降電價政策有問題的,應及時向價格主管部門和市電力公司諮詢。

北京市2018、2019年一般工商業電價降價情況表.jpg

  二、規範轉供電環節收費行為

  已安裝峰谷分時電錶,有條件執行峰谷分時電價的,轉供電主體必須按照北京市目錄電價收取電費,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費用。暫無條件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採用合理分攤方式收取電費的,要建立終端用戶用電管理臺賬,準確記錄轉供電終端用戶購電量、用電量以及電費結算情況,按照當月實際用電情況核算電價並公示,相關數據至少保存2年;電價發生調整時,及時同步調整。向所有終端用戶(含轉供電主體經營者辦公、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停車場等用電)收取的電費總和,不得超過其向電網企業繳納的總電費。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作、維護費用應通過物業費收取,轉供電主體不得以用電服務費等名義向終端用戶重復分攤收取。不得違反明碼標價規定,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三、限時將降電價紅利傳導到位

  市電力公司將本告知書送達轉供電主體,在出具電費繳費通知單時註明電價調整政策,並告知必須將國家降電價的政策紅利限時傳導至終端用戶。

  轉供電主體要繼續自查自糾,對照本市2018年以來歷次降價節點和降幅,自查是否已及時足額傳導;落實不到位的,要立即整改,對多收費用,要全面核查盤清、建立臺賬逐戶清退,做到“應退盡退、即退快退”。2021年1月15日前完成全部退費工作,並將整改情況及涉及轉供的終端用戶情況、負責人姓名、經辦人員聯繫電話、當前電價水準、有無其他服務費、已清退電費金額、退費惠及終端用戶數等基本資訊上報屬地市場監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將會同發展改革部門進行抽查,依法依規查處違法行為。對國有轉供電主體自查自糾不徹底、落實整改不到位的,將提請紀檢監察部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四、積極推廣“轉供電費碼”

  “轉供電費碼”能有效提示轉供電價格違規風險,轉供電主體應配合市電力公司和有關部門,積極引導終端用戶在“網上國網”APP上主動申領。市電力公司全面推廣應用“轉供電費碼”,積極宣傳電價優惠政策,提升“轉供電費碼”使用範圍。

  五、完善源頭治理機制

  轉供電主體要切實履行主體責任,積極推進安裝與峰谷電價政策相匹配的計量表具,向終端用戶執行目錄電價。國有轉供電主體在推動表具改造中應發揮示範&&作用。市電力公司在業擴報裝、用電驗收時,指導用戶安裝正確表具,對不符合條件的,提示改正。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北京市商務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經濟和資訊化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網北京市電力公司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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