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市監發〔2020〕151號
各區有關部門、供電公司:
2018年以來,全市持續清理規範轉供電環節收費行為,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於轉供電問題歷史較久、涉及面廣、情況複雜,轉供電主體不傳導降價、加價收費等行為仍然存在,整治任務依然艱巨。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減稅降費政策,做好“六穩”“六保”工作,進一步規範轉供電環節收費,打通國家優惠電價政策“最後一公里”,切實降低一般工商業企業終端用戶電費負擔,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重點工作任務,確保政策實效
(一)自查自糾,規範轉供電環節收費行為
電價為政府定價項目,我國《價格法》規定,經營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執行依法制定的政府定價。《電力法》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轉供電主體向終端用戶收取電費,應執行政府定價。已安裝峰谷分時電錶,有條件執行峰谷分時電價的,轉供電主體必須按照北京市目錄電價收取電費,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費用。暫無條件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採用合理分攤方式收取電費的,要建立終端用戶用電管理臺賬,準確記錄轉供電終端用戶購電量、用電量以及電費結算情況,按照當月實際用電情況核算電價並公示,相關數據至少保存2年;電價發生調整時,及時同步調整。向所有終端用戶(含轉供電主體經營者辦公、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停車場等用電)收取的電費總和,不得超過其向電網企業繳納的總電費。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作、維護費用應通過物業費收取,轉供電主體不得以用電服務費等名義向終端用戶重復分攤收取。轉供電主體要切實履行主體責任,積極推進安裝與峰谷電價政策相匹配的計量表具,向終端用戶執行目錄電價。不得違反明碼標價規定,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二)立行立改,限時將降電價紅利傳導到位
2018年以來,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統一部署,我市價格主管部門共降電價7次。其中,2018年至2019年6次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具體降價時點和降幅見下表);2020年2月1日起至12月31日除高耗能行業用戶外現執行一般工商業及其他電價、大工業電價的電力用戶執行九五折電價優惠。轉供電主體要繼續自查自糾,對照我市2018年以來歷次降價節點和降幅,自查是否已及時足額傳導,落實不到位的立即整改,對多收費用,要全面核查盤清、建立臺賬逐戶清退,做到“應退盡退、即退快退”。落實降電價政策有問題的,應及時向價格主管部門和市電力公司諮詢。2021年1月15日前完成全部退費工作,並將整改情況及涉及轉供的終端用戶情況、負責人姓名、經辦人員聯繫電話、當前電價水準、有無其他服務費、已清退電費金額、退費惠及終端用戶數等基本資訊上報屬地市場監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將會同發展改革部門進行抽查,依法依規查處違法行為。對國有轉供電主體自查自糾不徹底、落實整改不到位的,將提請紀檢監察部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三)源頭治理,規範轉供電新裝表具,控制增量
轉供電主體應為終端用戶安裝與峰谷電價政策相匹配的計量表具,執行目錄電價。電網企業在業擴報裝、用電驗收時,要提醒指導用戶安裝正確表具,對不符合條件的,提示改正。探索制定轉供電相應技術規範,提高轉供電領域用電計量等標準化水準。
(四)試點示範,逐步推廣表具改造,解決存量
加強對轉供電主體的教育引導,通過多種渠道、創新方式大力宣傳峰谷電價政策。推廣表具改造示範經驗,引導轉供電主體積極主動更換表具,公正透明收取電費,減少社會矛盾。
(五)創新監管,通過“網際網路+”提高風險預警能力
積極運用網際網路大數據技術,大力推動使用“網上國網”APP“轉供電費碼”,促進商戶對轉供電主體的監督約束,強化轉供電主體自我治理意識,完善轉供電價格監測預警機制,實現“用戶自查、風險預警、精準監管”的管理閉環。轉供電主體應配合市電力公司和有關部門,積極引導終端用戶在“網上國網”APP上主動申領。市電力公司全面推廣應用“轉供電費碼”,積極宣傳電價優惠政策,擴大“轉供電費碼”使用範圍。
二、發揮部門職能作用,形成工作合力
發展改革、城市管理、市場監管、商務、住建、經信、國資等部門和電網企業等單位建立規範轉供電環節收費工作協調聯絡機制,定期協商研判、加強督促檢查,合力推動規範轉供電環節收費工作。
發展改革部門按照國家規定時間出臺相關政策文件,統一明確相關政策,牽頭做好宣傳解讀和輿論引導工作。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指導電力企業,配合有關部門推動表具改造,提高電能使用效率。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對轉供電主體收費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相關違法行為;加強對轉供電主體的提醒告誡,督促轉供電主體強化責任、完善制度、守法經營。
住建、商務、經信、國資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能,督促指導物業公司、商業綜合體、商務樓宇經營管理方、工業企業、産業園區管理單位等嚴格落實國家和本市轉供電政策,建立完善轉供電內部管理制度,做好終端用戶臺賬管理、抄表收費、明碼標價等工作。國有轉供電主體在推動表具改造、落實國家降電價政策中應發揮示範帶頭作用。
電力公司將本通知送達轉供電主體,在出具電費繳費通知單時註明電價調整政策,積極通過網站、微信公眾號、APP等向轉供電主體宣讀電價優惠政策,告知轉供電主體要將政策紅利不折不扣傳導到最終用戶,不得私自截留;運用到府抄表、大數據、APP等方式積極配合發展改革、市場監管部門逐步摸清轉供電主體及最終用戶底數,每月25日前向發展改革、市場監管部門報送本市轉供電主體最新清單,註明新增名單;主動為轉供電主體改造電路和計量器具提供技術支援與協助;加大轉供電費碼應用力度,提升預警能力。
三、強化輿論宣傳引導,推動社會共治
各單位要加強正面宣傳,對主動承擔社會責任、積極落實國家政策的轉供電主體,通過宣傳報道等方式進行表揚獎勵,在全社會營造轉供電規範收費的良好氛圍。要主動走進企業開展服務,通過座談會、研討會等形式,吸納企業、用戶、專家合理意見建議,完善相關政策。充分發揮商戶監督、群眾監督和媒體監督作用,提升“接訴即辦”工作效能,確保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北京市商務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網北京市電力公司
2020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