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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科技教育/智慧財産權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智慧財産權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0-06-17
  5. [成文日期] 2020-06-17
  6. [發文字號] 京知局〔2020〕171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0-06-1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0年 第41期(總第677期)

北京市智慧財産權局關於修訂《北京市智慧財産權試點示範單位認定與管理辦法》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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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知局〔2020〕171號

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市智慧財産權局對《北京市智慧財産權試點示範單位認定與管理辦法》(京知局〔2017〕346號)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智慧財産權局    

2020年6月17日  


北京市智慧財産權試點示範單位認定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化實施創新驅動戰略和首都智慧財産權戰略,進一步規範智慧財産權試點示範單位認定與管理工作,根據《北京市專利保護和促進條例》和其他有關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智慧財産權試點示範單位的認定與管理突出企事業單位主體地位,堅持公平、公正、公開,促進企事業單位提升創新能力和智慧財産權創造、保護和運用能力,培育智慧財産權強企,加快高精尖經濟結構構建。

  第三條 市智慧財産權局會同本市相關部門組成智慧財産權試點示範單位工作協調小組,負責指導智慧財産權試點示範單位認定和管理工作。

  市智慧財産權局負責智慧財産權試點示範單位認定和管理具體工作。

第二章 申請及認定條件

  第四條 申請智慧財産權試點單位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市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屬於高精尖産業、智慧財産權密集型産業等本市重點發展的産業領域;

  (三)具有智慧財産權戰略意識,制定實施智慧財産權戰略規劃或策略;

  (四)具有管理智慧財産權工作的部門和負責智慧財産權管理工作的專職人員;

  (五)參照智慧財産權管理規範國家標準建立符合本單位發展需要的智慧財産權管理制度;

  (六)持續開展創新活動,近三年研發投入或科研經費投入整體持續增長;

  (七)持續開展智慧財産權工作,具有一定數量的專利申請或具有發明專利申請;

  (八)持續推動智慧財産權運用,企業近三年專利實施率平均不低於40%,高等學校、科研組織智慧財産權轉讓、許可合同收入和作價入股合同金額合計不低於100萬元;

  (九)持續加強智慧財産權保護,尊重他人智慧財産權,近三年內無故意侵犯他人智慧財産權情況。

  第五條 申請智慧財産權示範單位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已被認定為智慧財産權試點單位;

  在京中央企業、總部企業、集團企業、專利申請量超過100件的高等學校和科研組織等除外;

  (二)具有較強智慧財産權戰略意識,制定實施智慧財産權戰略和工作規劃;

  (三)具有管理智慧財産權工作的專門部門和不少於3名(含)負責智慧財産權管理工作的專職人員;

  (四)實施智慧財産權管理規範國家標準,或制定並執行高於智慧財産權管理規範國家標準的智慧財産權管理制度體系;

  (五)持續加強創新活動,近三年研發投入或科研經費投入平均增幅不低於10%;

  (六)在主營業務或科研領域擁有核心專利,近三年專利申請整體持續增長,其中申請發明專利比例不低於30%;

  (七)持續加強智慧財産權工作,近三年智慧財産權投入整體持續增長,滿足智慧財産權戰略和工作規劃實施的需要;

  (八)積極推進智慧財産權運用,企業近三年專利實施率平均不低於60%,智慧財産權産品及服務收入佔主營業務收入的平均比例不低於60%;高等學校、科研組織智慧財産權轉讓、許可合同收入和作價入股合同金額合計不低於1000萬元;

  (九)實施積極的智慧財産權保護策略,積極維護自身智慧財産權權益,尊重他人智慧財産權,近五年內無故意侵犯他人智慧財産權情況。

  第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不得認定為智慧財産權試點示範單位:

  (一)申報材料不實,經市智慧財産權局查證屬實的;

  (二)申請智慧財産權試點單位,近三年有經智慧財産權行政或司法部門認定的故意侵犯智慧財産權行為,受到智慧財産權行政部門行政處罰或處理,或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申請智慧財産權示範單位,近五年有經智慧財産權行政或司法部門認定的故意侵犯智慧財産權行為,受到智慧財産權行政部門行政處罰或處理,或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具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等其他理由的。

  第七條 具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情況之一,市智慧財産權局決定進行查證的,申請單位應予配合。

  市智慧財産權局查證期間,暫停對於申請單位的認定工作。

第三章 申請及認定程式

  第八條 申請及認定智慧財産權試點單位程式如下:

  (一)自我評價及申請

  申請單位根據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條件進行自我評價,認為符合條件的,向申請單位住所地所在區智慧財産權局提出申請。

  (二)書面審查

  本市各區智慧財産權局根據本辦法第二章相關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智慧財産權試點單位申請進行書面審查,認為符合條件的,出具書面審查意見,加蓋本單位公章,報送至市智慧財産權局。

  (三)審核確認

  市智慧財産權局對各區智慧財産權局的書面審查情況和意見進行核驗,核驗無誤的,在官方網站上公示7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市智慧財産權局認定為“北京市智慧財産權試點單位”。

  第九條 申請及認定智慧財産權示範單位程式如下:

  (一)自我評價及申請

  申請單位根據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條件進行自我評價,認為符合條件的,向申請單位住所地所在區智慧財産權局提出申請。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的單位直接向市智慧財産權局提出申請。

  (二)書面審查

  本市各區智慧財産權局根據本辦法第二章相關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智慧財産權示範單位申請進行書面審查,認為符合條件的,出具書面推薦意見,加蓋本單位公章,報送至市智慧財産權局。

  (三)專家評審

  市智慧財産權局組織專家對智慧財産權示範申報單位進行綜合評審,提出認定意見。

  (四)審核認定

  市智慧財産權局根據專家評審結果及認定意見對智慧財産權示範單位申請進行審核,對於符合條件的,在官方網站上公示7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市智慧財産權局認定為“北京市智慧財産權示範單位”。

  第十條 智慧財産權試點示範單位每年第一季度申請,第四季度完成認定。具體工作安排由市智慧財産權局根據本市智慧財産權年度重點工作計劃確定。

  第十一條 申請智慧財産權試點示範單位應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智慧財産權試點示範單位申請書;

  (二)符合本辦法申報條件的説明材料。

第四章 考核及管理

  第十二條 市智慧財産權局制定發佈智慧財産權試點示範單位名錄,實施智慧財産權試點示範單位動態管理。

  第十三條 智慧財産權試點示範單位資格有效期為三年。已被認定為智慧財産權試點示範單位的,有效期內不需重復申請。

  第十四條 市智慧財産權局對智慧財産權試點示範單位開展定期復審和考核工作。

  智慧財産權試點示範單位復審合格的,由市智慧財産權局在官方網站上公示7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維持智慧財産權試點示範單位資格。

  智慧財産權試點示範單位復審不合格或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復審的,由市智慧財産權局在官方網站上發佈終止智慧財産權試點示範單位資格的公告,智慧財産權試點示範單位資格自公告日起失效。

  市智慧財産權局對復審和考核工作中獲得企事業單位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五條 智慧財産權試點示範單位發生合併、重組、破産、解散、轉業等重大經營情況變化的,應自重大經營情況變化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市智慧財産權局報告。

  市智慧財産權局根據智慧財産權試點示範單位報告,經審核確認後,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一)企業吸收合併其他企業、轉業或重組,仍然滿足智慧財産權試點示範單位條件的,維持智慧財産權試點示範單位資格;不再滿足條件的,由市智慧財産權局在官方網站上發佈終止智慧財産權試點示範單位資格的公告,智慧財産權試點示範單位資格自公告日起失效。

  (二)企業破産、解散、與其他企業合併或重組且不再以原智慧財産權試點示範單位名義繼續經營的,由市智慧財産權局在官方網站上發佈終止智慧財産權試點示範單位資格的公告,智慧財産權試點示範單位資格自公告日起失效。

  (三)具有其他重大經營情況變化的,參照第(一)、(二)項原則處理。

  第十六條 除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智慧財産權試點示範單位資格不得承繼。

  具有控股、參股等關聯關係的單位,智慧財産權試點示範單位資格不得相互借用或冒名使用。

  第十七條 智慧財産權試點示範單位變更單位名稱的,應自正式變更單位名稱之日起30日內向市智慧財産權局提出變更智慧財産權試點示範單位名稱的申請。市智慧財産權局經審核確認後,變更智慧財産權試點示範單位名稱,智慧財産權試點示範單位資格不變。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智慧財産權試點示範單位資格,經市智慧財産權局查證屬實的,由市智慧財産權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撤銷智慧財産權試點示範單位資格,由市智慧財産權局發佈公告,記入本市企事業單位智慧財産權信用記錄,三年之內不得再次申請智慧財産權試點示範單位。

第五章 支援措施

  第十九條 經認定的智慧財産權試點示範單位,優先獲得本市專利資助金、專利商用化、海外智慧財産權預警和應急救助等各類智慧財産權專項資助支援。

  第二十條 經認定的智慧財産權試點示範單位,優先推薦參與本市國家智慧財産權示範企業和優勢企業培育工作。符合條件的,優先推薦申報國家各類智慧財産權專項、獎勵和獎項。

  第二十一條 經認定的智慧財産權試點示範單位及其負責智慧財産權工作的主要人員,智慧財産權工作成績突出的,由市智慧財産權局予以表揚。

  智慧財産權試點示範單位負責智慧財産權工作的主要人員,符合條件的,優先入選本市智慧財産權專家庫,優先推薦參加國家和本市智慧財産權系統各類人才培養計劃。

  第二十二條 市智慧財産權局鼓勵本市各區智慧財産權局、中關村科技園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等制定實施促進本區域範圍內智慧財産權試點示範單位智慧財産權工作的措施。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實施之日前已通過北京市專利試點示範單位認定的單位,原認定資格繼續有效。

  通過北京市專利試點示範單位認定的單位,應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的12個月內向市智慧財産權局提出確認北京市智慧財産權試點示範單位資格的申請。

  逾期未提出的,由市智慧財産權局在官方網站公示7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視為自動放棄智慧財産權試點示範單位資格,由市智慧財産權局發佈終止智慧財産權試點示範單位資格的公告,智慧財産權試點示範單位資格自公告發佈之日起終止。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智慧財産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智慧財産權試點示範單位認定與管理辦法》(京知局〔2017〕346號)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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