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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科技教育/教育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0-06-15
  6. [發文字號] 京教財〔2020〕11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0-06-1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0年 第27期(總第663期)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加強疫情防控期間教育收費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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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教財〔2020〕11號

各區教委、發展改革委、財政局、市場監管局,各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

  按照《教育部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疫情防控期間學校收費有關問題的預警》的要求,為做好北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的教育收費管理工作,現通知如下:

  一、加強學費(保育教育費)管理

  學費(保育教育費)嚴格按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不得跨期預收。各級各類學校(幼兒園)應按照北京市疫情防控工作的統一部署開始復課(復園),未復課不得提前收取學費,幼兒園未復園期間原則上不得收取保育教育費。

  二、加強住宿費管理

  各級各類學校(幼兒園)住宿費應按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不得跨期收取,未住宿不得收取住宿費。已按學年或學期收費的,學校應根據學生實際住宿時間,合理結算清退。各區、各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要制定疫情期間具體收(退)費管理辦法,主動做好公示和宣傳解釋工作。

  三、落實學校主體責任,嚴禁違規收費

  各級各類學校(幼兒園)要切實履行教育收費管理主體責任,按照規定收取學費、住宿費、代收費和服務性收費。不得借疫情防控名義擅自增設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違規亂收費。

  四、強化部門監管責任,嚴肅查處亂收費行為

  教育、發展改革、財政、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教育收費管理、監督部門,要協同加強教育收費管理工作,結合部門職責指導屬地學校(幼兒園)疫情期間收(退)費管理工作;加強監督檢查,嚴肅查處各種亂收費行為,暢通群眾投訴渠道,對舉報較多的學校要納入重點檢查範圍,發現一起查處一起。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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