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高法發〔2020〕121號
市第一、第二、第三、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北京知識産權法院;
各區人民法院,北京網際網路法院;
市高級法院各相關部門:
為全面貫徹落實中央、市委、最高法院關於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各項部署,加強對對外委託專業機構鑒定評估工作的監督指導和管理協調,提高鑒定評估工作質效,保障審判執行工作順利進行,樹立司法權威,實現司法公正,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2020年第7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外委託專業機構鑒定評估工作考核評價辦法(試行)》,現予以印發,請認真組織好實施工作,確保各項對外委託鑒定評估工作取得實效。
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0日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外委託專業機構鑒定評估工作考核評價辦法(試行)
第一條【目的意義】為加強全市法院對外委託鑒定評估工作的監督指導和管理協調,提高鑒定評估品質效率,依法優化營商環境,保障審判執行工作,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外委託鑒定、評估、拍賣等工作管理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建立司法鑒定管理與使用銜接機制的意見》《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對外委託鑒定評估工作的規定(試行)》等規定,結合全市法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考核制度】全市法院對外委託鑒定評估工作實行對專業機構考核評價、動態管理制度。各級法院訴訟服務部門和啟動鑒定評估程式的法官,依託“北京法院對外委託一體化平臺”(以下簡稱對外委託平臺)對《北京法院對外委託專業機構名冊》(以下簡稱名冊)內專業機構的業務能力、工作質效、服務水準、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和誠信情況等進行考核評價,實行動態管理。
第三條【考核方式】對專業機構考核堅持依法規範、客觀公正,實行個案考核與綜合考核相結合、實時考核與年度考核相結合的方式。
第四條【主體及職責】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訴訟服務辦公室負責名冊內專業機構的考核及結果匯總、審核、發佈、應用等工作。
各中基層人民法院訴訟服務部門負責名冊內本院委託的專業機構的考核及結果匯總、審核和上報。
啟動鑒定評估程式的法官負責對接受委託的專業機構進行考核。
第五條【考核依據】考核主體以對外委託平臺資訊、鑒定評估文書、行政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出具的書面材料、當事人或委託代理人提供的信件等資料作為參考進行考核。
第六條【考核對象】專業機構係名冊內的法醫、物證、聲像資料、環境損害、房地産土地評估、資産評估、工程造價、會計審計及其他類鑒定等專業機構。
第七條【考核內容】考核以年度為單位進行,滿分100分,由個案考核、基礎考核、綜合考核三部分組成。其中個案考核50分,包括效率指標、品質指標、管理指標和效果指標;基礎考核20分,包括程式規範指標、工作配合指標;綜合考核30分,包括資訊填報指標、投訴處理指標、外部評價指標、鑒定周期指標和積極協作指標。
第八條【個案考核】個案考核係一案一評,由啟動鑒定評估的法官在審判執行案件結案時對專業機構進行的實時考核,分值係全市法院個案考核總分除以參與考核案件總數得分。
個案考核自專業機構收到法院委託書時起至受託案件審理終結止。
第九條【基礎考核】基礎考核係各中基層人民法院對考核期限內接受本院委託的專業機構進行的考核,分值係各中基層人民法院根據本院委託專業機構全年工作情況給予的總分除以參與考核法院總數得分。
考核期限內未接受本院委託的專業機構不納入考核範圍。
第十條【綜合考核】綜合考核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考核期限內名冊內所有專業機構進行的考核,分值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根據名冊內專業機構全年綜合情況給予的得分。
第十一條【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結果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根據個案考核、基礎考核和綜合考核分值直接相加,進行綜合排名所得,定期在一定範圍予以公佈。
年度考核期限為本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二條【考核異議】專業機構對年度考核得分有異議的,應當在考核結果發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並提供相應證明材料。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訴訟服務辦公室予以復核,及時答復。
第十三條【約談整改】專業機構或者專業人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及時對其進行約談,並對存在的不當行為或者突出問題,督促限期整改:
(一)被當事人及其委託代理人反映情況、投訴舉報內容屬實的;
(二)無正當理由多次拒絕接受人民法院委託的;
(三)相關類別專業機構本年度考核位於本類別排名末位的(其他類鑒定等除外);
(四)其他需要接受法院約談整改的情形。
被約談並責令整改的專業機構,需針對發現的相關問題搜尋原因、制定措施,按規定時間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交整改報告,限期整改、有效落實。
第十四條【暫停委託】專業機構或者專業人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審核,依照相關程式,視情節輕重暫停其接受法院委託3個月至1年:
(一)整改期限屆滿後經檢查仍未合格的;
(二)超出資質許可的執業範圍接受人民法院委託的;
(三)明知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的;
(四)經人民法院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作證的;
(五)無正當理由不按照規定或約定時限完成鑒定評估工作,情節嚴重的;
(六)相關類別專業機構三年之內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位於本類別排名末位的(其他類鑒定等除外);
(七)存在接受案件當事人或其利害關係人財物和宴請等違反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
(八)受到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的;
(九)其他需要暫停接受法院委託的情形。
第十五條【除名情形】專業機構或者專業人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審核,依照相關程式,視情節輕重從名冊中予以除名:
(一)因自身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再符合名冊條件,專業機構未如實申報情況,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相關類別專業機構連續三年年度考核位於本類別排名末位的(其他類鑒定等除外);
(三)鑒定意見、評估報告被採信後,未經人民法院准許無正當理由予以撤銷的;
(四)存在惡意串通、故意作虛假鑒定評估的;
(五)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等規定的其他情形。
被除名的專業機構,三年之內不得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進入名冊。
專業機構或者專業人員在接受法院委託鑒定評估等工作中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信息化運用】以考核數據實時生成、自動提取為目標,建立健全對外委託平臺的考核功能,實現考核評價信息化、規範化、精細化、動態化。
第十七條【紀律監督】嚴格落實考核工作責任制,堅決杜絕考核工作中的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行為。對專業機構反映的相關考核問題,需及時予以核實處理。
第十八條【適用範圍】對法院委派調解階段接受法院委託的專業機構進行考核,參照本辦法執行。
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等對人民法院對外委託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解釋機關】本辦法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實施日期】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公佈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