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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國防/國防建設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9-08-01
  5. [成文日期] 2019-06-27
  6. [發文字號] 京人防發〔2019〕79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9-06-28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19年 第30期(總第618期)

北京市人民防空辦公室關於印發《北京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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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防發〔2019〕79號

各區人防辦、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民防局,機關各處、各直屬事業單位:

  根據《北京市人民防空條例》和國家及本市相關規定,市人防辦制定了《北京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本辦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民防局關於進一步明確北京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條件的通知》(京民防發〔2018〕5號)同時廢止。

北京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2019年6月27日


北京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管理,規範行政許可和易地建設費繳納工作,根據《北京市人民防空條例》和國家及本市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不能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含改建、擴建)建設項目。

  第三條 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設項目,確因下列條件限制不能建設的,建設單位可以申請易地建設。

  (一)建設項目應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築面積小於1000平方米的。

  (二)建設項目採用樁基且樁基承臺頂面埋置深度小於3米(或不足規定的地下室空間凈高)的。

  (三)建設項目位於流砂、暗河、基岩、垃圾回填等地段且基礎埋置深度小於3米,地質條件不適於修建的。

  (四)建設項目的基礎工程,因地質地形影響不能全部建於地下,地質地形條件不適於修建的。

  (五)建設項目遇有需保留或已建成的地下建築物、構築物,結構和基礎處理困難的。

  (六)建設項目用地範圍內既有房屋或地下管道設施密集,建設項目不能建設地下室的。

  (七)建設項目地下室距離生産、儲存易燃易爆物品廠房、庫房小於50米,距有害液體、重毒氣體的儲罐小於100米的。

  第四條 建設項目應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築面積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進行核算。

  第五條 建設單位申請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的,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必須按照應建防空地下室建築面積和本市易地建設費標準繳納易地建設費。

  第六條 建設單位申請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的,應提供相關技術説明文件,對技術複雜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可以委託第三方技術論證。

  第七條 除國家規定的減免項目外,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批准減免易地建設費。

  下列建設項目符合第三條規定,申請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並經批准的,按以下規定減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一)臨時民用建築和不增加面積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項目,予以免收。

  (二)因遭受水災、火災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災害造成損壞後按原面積修復的民用建築,予以免收。

  (三)為殘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務設施,減半收取。

  (四)享受政府優惠政策建設的經濟適用房、公共租賃住房、納入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的建設項目,予以免收。

  (五)城鎮和農村、公立和民辦、教育系統和非教育系統的全部中小學校(含幼兒園和中等職業學校)建設項目,予以免收。

  (六)非營利性養老和醫療機構建設項目,予以免收;營利性養老和醫療機構建設項目,減半收取。

  第八條 新建社會投資簡易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優化新建社會投資簡易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服務的若干規定〉的通知》(京政辦發〔2019〕10號),免於修建防空地下室和繳納易地建設費。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在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前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不得緩繳、欠繳、少繳。

  第十條 市、區兩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按照行政許可審批許可權,依法依規依據易地建設條件和減免政策實施審批,按相關規定進行易地建設費徵收。

  第十一條 市、區兩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建立全過程監管機制,落實易地建設管理監督檢查責任,建設項目易地建設費繳費情況納入建設項目聯合驗收核查內容。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人防辦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民防局關於進一步明確北京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條件的通知》(京民防發〔2018〕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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