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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市場監管、安全生産監管/食品藥品監管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6-07-26
  5. [成文日期] 2016-07-26
  6. [發文字號] 公告〔2016〕51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6-07-26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北京市開展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公告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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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6〕51號

  《北京市開展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已經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2016年第23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

  特此公告。

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6年7月26日

北京市開展藥品上市許可

持有人制度試點工作實施方案

  為鼓勵創新藥物研製,優化醫藥産業資源配置,加強上市許可藥品的監督管理,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部分地方開展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和有關問題的決定》(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國務院關於改革藥品醫療器械審評審批制度的意見》(國發〔2015〕4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41號)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做好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有關工作的通知》(食藥監藥化管〔2016〕8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試點工作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和視察北京工作時的重要講話精神,按照“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和“四個全面”、“五大發展理念”、“京津冀協同發展”國家戰略佈局,立足首都功能定位,以公眾用藥需求為導向,以提高藥品品質為核心,以鼓勵創制新藥為動力,以優化醫藥産業資源配置為基礎,試點實施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工作按照權責明晰、風險可控、程式優化、監管科學、逐步完善的原則開展。

  二、試點內容

  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的藥品研發機構、藥品生産企業和科研人員可以作為藥品註冊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提交藥物臨床試驗申請、藥品上市申請,經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審查、上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批准後,申請人取得藥品上市許可批准證明文件及藥品批准文號的,成為北京市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以下簡稱持有人)。多個申請人聯合申請的,須經所有申請人取得一致意見後,推舉1個申請人申請成為持有人。法律法規規定的藥物臨床試驗和藥品生産上市相關法律責任,由申請人和持有人相應承擔。

  持有人不具備相應生産資質的,須委託試點行政區域內具備資質的藥品生産企業(以下簡稱受託生産企業)生産批准上市的藥品。持有人具備相應生産資質的,可以自行生産,也可以委託受託生産企業生産。

  在藥品註冊申請審評審批期間或批准後,申請人或持有人可以提交補充申請,變更申請人、持有人或者受託生産企業。

  三、試點範圍

  同時符合下列區域以及品種範圍的,可以申請參加北京市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試點工作:

  (一)區域範圍

  1.申請人和持有人的範圍:

  (1)北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且能夠獨立承擔責任的藥品研發機構、藥品生産企業;

  (2)北京市行政區域內工作且具有北京戶籍的科研人員,或取得北京工作居住證且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科研人員。

  2.受託生産企業應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福建省、山東省、廣東省、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藥品生産企業。

  (二)品種範圍

  1.2016年5月30日後批准上市的新藥。具體包括:

  (1)按照現行《藥品註冊管理辦法》註冊分類申報的化學藥品第1~4類、第5類(僅限靶向製劑、緩釋製劑、控釋製劑),中藥及天然藥物第1~6類,治療用生物製品第1類、第7類和生物類似藥。

  (2)化學藥品註冊分類改革實施後,按照新的化學藥品註冊分類(以下簡稱新註冊分類)申報的化學藥品第1~2類。

  2.按與原研藥品品質和療效一致的新標準批准上市的仿製藥。具體包括:化學藥品註冊分類改革實施後,按照新註冊分類申報的化學藥品第3~4類。

  3.2016年5月30日前已批准上市的部分藥品。具體包括:

  (1)通過品質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藥品。

  (2)北京市行政區域內藥品生産企業整體搬遷或者被兼併後整體搬遷的,該企業持有藥品批准文號的藥品。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預防用生物製品、血液製品不納入試點藥品範圍。

  四、申請人、持有人和受託生産企業條件

  (一)申請人和持有人條件

  1.申請人和持有人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屬於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且能夠獨立承擔責任的藥品研發機構、藥品生産企業;北京市行政區域內工作且具有北京戶籍的科研人員,或取得北京工作居住證且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科研人員。

  (2)具備藥品品質安全責任承擔能力。

  2.具備履行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規定的相關義務和責任的條件和能力。

  (二)受託生産企業條件

  1.受託生産企業為在試點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藥品生産企業,持有相應藥品生産範圍的《藥品生産許可證》以及《藥品生産品質管理規範》(以下簡稱藥品GMP)認證證書。

  2.生産按普通藥品管理的含特殊藥品復方製劑的,應為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的藥品生産企業。

  3.具備履行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規定的相關義務和責任的條件和能力。

  五、申請人、持有人、受託生産企業的義務與責任

  (一)申請人和持有人的義務與責任

  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藥品註冊申請人、藥品生産企業在藥物研發註冊、生産、流通、監測與評價等方面的相應義務,並且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落實藥品品質管理主體責任。持有人應與受託生産企業簽訂書面合同以及品質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與責任和有關風險分擔方式。品質協議包括但不限于物料採購與管理、藥品GMP管理、生産工藝等變更管理、産品品質控制與放行管理、不合格産品處理、追溯與召回、消費者投訴與處理等內容。生産含特殊藥品復方製劑的,持有人負責提交年度需用計劃,並監督受託生産企業按計劃實施。

  2.落實藥品上市銷售與服務責任。持有人委託受託生産企業或者符合《藥品經營品質管理規範》(以下簡稱藥品GSP)要求、具備資質的藥品經營企業代為銷售藥品的,應約定銷售相關要求,督促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持有人需要發佈藥品廣告的,應遵守藥品廣告有關法律法規,並對藥品廣告申報與發佈的內容負責。

  3.落實藥品品質持續提升責任。持有人應持續開展藥品上市後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品質可控性研究,負責提交生産工藝、品質標準等變更的補充申請。

  4.落實藥品上市後監測與評價責任。持有人應組織開展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工作,採取修改藥品説明書和標簽,暫停生産、銷售、使用,召回和申請登出其批准證明文件等措施,及時、有效控制藥品風險。

  5.落實藥品溯源與召回管理責任。持有人應建立藥品供應鏈安全系統,實現藥品動態追蹤管理,負責問題藥品的召回工作。

  6.落實資訊公開責任。持有人應通過網際網路主動公開藥品上市許可批准資訊、藥品説明書、合理用藥資訊等內容,方便公眾查詢,接受社會監督。

  7.履行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規定的其他責任。

  (二)受託生産企業的義務與責任

  履行《藥品管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藥品生産企業在藥品生産方面的義務,並且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履行與持有人依法約定的相關義務,並且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根據持有人提供的經批准的處方、生産工藝及品質標準,嚴格按照藥品GMP的有關要求組織生産,保證生産藥品的品質,並積極配合持有人做好上市後藥品的監測、評價及問題藥品召回、處置等工作。

  3.做好生産及檢驗等相關記錄原件存檔和備份工作,及時向持有人提供相關數據,配合持有人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4.未經持有人同意,不得擅自銷售或處置生産的藥品。

  5.履行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規定的其他責任。

  (三)責任承擔原則

  批准上市藥品造成人身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持有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受託生産企業、銷售者等請求賠償。屬於受託生産企業、銷售者責任,持有人賠償的,持有人有權向受託生産企業、銷售者追償;屬於持有人責任,受託生産企業、銷售者賠償的,受託生産企業、銷售者有權向持有人追償。具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等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執行。

  六、持有人的申請

  (一)新註冊藥品

  對於2016年5月30日後的新註冊藥品,符合試點要求的,申請人可以按照《藥品註冊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式,在申報藥物臨床試驗或者藥品上市申請時,填寫《藥品註冊申請表》中持有人的有關內容,連同申請資料一併申報,經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審查後,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審評審批,成為持有人。

  對於2016年5月30日前已受理臨床試驗申請或者上市申請、尚未批准上市的藥物,符合試點要求的,申請人可以按照《藥品註冊管理辦法》附件4補充申請第18項提交補充申請,填寫《藥品註冊申請表》中持有人的有關內容,連同申請資料一併申報,經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審查後,上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審評審批,成為持有人。

  申請人擬委託受託生産企業生産的,在提交藥品上市申請或者補充申請的同時,應提交受託生産企業資訊。

  (二)已批准上市藥品

  對於2016年5月30日前已批准上市的藥品,符合試點要求的,申請人可以按照《藥品註冊管理辦法》附件4補充申請第18項提交補充申請,填寫《藥品註冊申請表》中持有人的有關內容,連同申請資料一併申報,經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審查後,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審評審批,成為持有人。

  申請人擬委託受託生産企業生産的,在提交補充申請的同時,應提交受託生産企業資訊。

  (三)變更申請

  持有人的藥品上市申請獲得批准後,可以按照《藥品註冊管理辦法》附件4補充申請第18項提交補充申請,變更已批准的持有人及受託生産企業相關資訊。在已受理藥物臨床試驗申請或者藥品上市申請、尚未批准階段,申請人可以按照《藥品註冊管理辦法》附件4補充申請第18項提交補充申請,變更申請人及受託生産企業。

  變更持有人或者申請人,受讓方為北京市行政區域內藥品研發機構、藥品生産企業和科研人員的,由轉讓和受讓雙方共同向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提出申請,上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審批;變更受託生産企業的,由持有人或者申請人向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提出申請,上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審批。

  (四)其他要求

  1.持有人獲得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核發的上市許可批准證明文件後,應按照批准證明文件註明的相關要求向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提交與擔保人簽訂的擔保協議或者與保險機構簽訂的保險合同。對於注射劑類藥品,應提交保險合同。

  2.持有人應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核發的註冊批件要求印製或修訂試點品種藥品説明書和標簽,在藥品説明書、包裝標簽中標明持有人資訊、生産企業資訊等內容。

  3.試點工作期間核發的藥品批准文號,試點期滿後,在藥品註冊批件載明的有效期內繼續有效。

  七、申報資料及要求

  申請人和持有人應根據上市許可申請或變更的類型,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的相關要求準備申請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以下資料:

  (一)資質證明文件

  1.藥品研發機構應提交合法登記證明文件(營業執照等)複印件。

  2.科研人員應提交北京市居民身份證或非京籍人員居民身份證及北京工作居住證複印件、個人信用報告、工作簡歷(包含教育背景、藥品研發工作經歷等資訊)以及誠信承諾書。

  3.對於通過品質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仿製藥,應提交相關證明性材料。

  4.對於原料藥和治療用生物製品,可暫不提交受託生産企業的藥品GMP證書。

  (二)藥品品質安全責任承擔能力相關文件

  1.綜述性資料。至少包括履行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規定的相關義務和責任應具備的條件及能力,以及上市許可藥品管理的部門、人員、職責設置情況等相關材料。

  2.品質保證體系文件資料。至少包括保證藥品研發註冊、生産品質管理、儲存與運輸、上市銷售與服務、監測與評價、追溯與召回、産品撤市、資訊公開等藥品整個生命週期品質的相關材料。

  3.檔案管理體系文件資料。至少包括保證藥品整個生命週期各項活動可以追溯,能夠及時獲取上市藥品真實完整的生産、品質控制和銷售數據的相關材料。

  4.風險承擔能力證明性資料。

  (1)科研人員申請藥物臨床試驗的,應提交藥物臨床試驗風險責任承諾書,承諾在臨床試驗開展前,向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提交與擔保人簽訂的擔保協議或者與保險機構簽訂的保險合同。

  (2)藥品研發機構或者科研人員申請成為持有人的,應提交藥品品質安全責任承諾書,承諾在藥品上市銷售前,向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提交與擔保人簽訂的擔保協議或者與保險機構簽訂的保險合同。對於注射劑類藥品,應承諾在藥品上市銷售前提交保險合同。

  5.持有人與受託生産企業簽訂的書面合同以及品質協議。

  6.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規定的其他資料。

  以上資料按順序整理,放入註冊申請或補充申請申報資料的資質性證明文件中,一併申報。

  八、監督管理

  (一)嚴格上市前審查

  1.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嚴格審查藥學、藥理毒理和藥物臨床試驗的真實性。對於科研人員申請藥物臨床試驗的,嚴格審查承擔藥物臨床試驗風險的能力。

  2.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加強上市許可申請品種藥物臨床試驗的日常監督檢查,在藥物臨床試驗機構日常監督過程中對相關臨床試驗項目進行重點跟蹤和檢查,監督規範藥物臨床試驗行為。

  (二)加強上市後監管

  1.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對持有人及批准上市藥品進行監督管理,參照現行法律法規對藥品生産企業的有關要求,對獲得持有人資格的藥品研發機構、科研人員進行監督管理。加強對持有人履行保證藥品品質、上市銷售與服務、藥品監測與評價、藥品召回等義務情況的監督管理,督促持有人建立嚴格的品質保證體系,確保責任落實到位。

  2.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對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的受託生産企業、經營企業實施藥品GMP、GSP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生産、經營環節存在風險的,及時採取暫停生産、暫停銷售,産品召回等控制措施。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加強與外埠受託生産企業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銜接配合,建立資訊溝通機制,聯合開展延伸監管。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移送受託生産企業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處理,並上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3.對於違反《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有關規定的持有人及受託生産企業,依法進行查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發現批准上市藥品存在品質風險的,根據《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有關規定,對持有人及相關單位採取相應風險控制措施。

  (三)資訊公開

  各有關申請人、持有人和受託生産企業應及時關注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公開的試點品種的受理、審評、審批、上市後變更等相關資訊。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將在外網公開持有人履行義務情況、日常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等監督管理相關資訊,方便公眾查詢和監督。

  九、實施

  (一)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至2018年11月4日終止。

  (二)市食品藥品監管局鼓勵藥品研發機構、藥品生産企業和科研人員申請上市許可持有人,將藥品上市許可註冊申請納入北京市藥品註冊快速審查範圍,開通綠色通道,全程跟蹤服務,加快藥品上市許可申請的審評審批速度。

  (三)試點工作期間,各有關申請人、持有人和受託生産企業要及時關注並嚴格執行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出臺的有關政策文件和技術要求;試點工作遇到的問題,及時向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反映。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將加強對試點工作的指導,及時研究、解決在試點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四)本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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