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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6. [發文字號] 〔〕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9-05-13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推進集約送達工作的規定(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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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優化資源配置,推進集約送達工作,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提升審判質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若干意見》等規定,結合北京法院審判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送達主體、人員及職責分工】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式和方式開展送達。具體送達事務可以由審判團隊人員或訴訟服務人員進行。

  各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訴訟服務人員集約開展送達事務的範圍。

  第二條 【送達方式選擇】人民法院送達訴訟文書,應當以送達地址確認為基礎,優先引導當事人選擇電子送達,以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為主要方式,以留置送達、委託送達等其他方式為補充,以公告送達為最後手段。

  第三條 【集約送達平臺】充分運用資訊技術,建設“北京法院集約送達一體化平臺”(以下簡稱“集約送達平臺”)。

  送達人員應當通過“集約送達平臺”開展窗口預約送達、電子送達、法院專遞送達、外出直接送達、公告送達、委託送達、轉交送達和公證參與送達。

  第四條 【訴訟服務部門職能】各院訴訟服務部門通過設立送達窗口、成立集中送達組、引入第三方駐點、購買社會服務等形式完成送達事務。

  利用“集約送達平臺”收集、整合、匯總當事人送達地址資訊,形成北京法院送達地址資訊庫,逐步實現全市共用。

  負責指導和規範相關機構的送達工作,完善送達信息化平臺建設,加強與基層組織和有關部門的溝通協商。

第二章 送達地址確認

  第五條 【送達地址確認書】送達地址確認書是確保人民法院有效送達的重要條件。送達地址確認書應當包括當事人提供的送達地址、人民法院告知事項、當事人對送達地址的確認、送達地址確認書的適用範圍和變更方式等內容。

  人民法院應當製作統一的《送達地址確認書》,當事人填寫前應向其告知填寫要求、注意事項、法律後果等內容。對於受送達人拒不提供送達地址、提供虛假地址或者提供送達地址不準確、送達地址變更未及時告知人民法院、受送達人拒絕簽收的法律後果的告知應當全面、詳細、明確。

  當事人委託訴訟代理人的,訴訟代理人確認的送達地址視為當事人的送達地址。

  第六條 【適用範圍】當事人在送達地址確認書中確認的送達地址,適用於第一審程式、第二審程式和執行程式。當事人變更送達地址的,應當及時告知人民法院。當事人未及時告知的,以其確認的地址為送達地址。

  第七條 【確認節點】原告起訴時,被告應訴答辯或向其首次送達時,第三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訴訟或向其首次送達時,人民法院應要求其確認送達地址並引導受送達人選擇電子送達方式。

  第八條 【拒不提供送達地址情形】當事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認定為“拒不提供送達地址”:

  (一)拒絕確認送達地址或當面向人民法院明確表示不願提供送達地址的;

  (二)送達地址不明,但能通過電話方式與之取得聯繫,其在人民法院電話通知後,拒不到院領取訴訟文書,也不提供準確送達地址的;

  (三)向法院提出管轄異議或要求回避等書面材料,但材料中又未明確提供送達地址的;

  (四)在本案中拒接電話、避而不見送達人員、搬離原住所等故意躲避、規避送達,且不提供或確認送達地址的。

  當事人拒不提供送達地址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送達工作記錄,並將相關書面證明材料附卷備查。

  無法聯繫到當事人或無法證明當事人有故意躲避、規避送達行為的,不能認定其為拒不提供送達地址。

  第九條 【視為地址】當事人具有第八條拒不提供送達地址情形,人民法院不能或無法要求其確認送達地址的,可以分別以下列情形處理:

  (一)當事人在訴訟所涉及的合同、往來函件中對送達地址有明確約定的,以約定的地址為送達地址;

  (二)沒有約定的,以當事人在訴訟中提交的書面材料中記載的自己的地址為送達地址;

  (三)沒有約定、當事人也未提交書面材料或書面材料中未載明地址的,以一年內進行其他訴訟、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為送達地址;

  (四)無以上情形的,以當事人一年內進行民事活動時經常使用的地址為送達地址。

  人民法院按照上述地址進行送達的,可以同時以電話、短信等方式通知受送達人。

  第十條 【最終視為地址】當事人具有第八條拒不提供送達地址情形,依第九條規定仍不能確定送達地址的,自然人以其戶籍登記的住所或在經常居住地登記的住址為送達地址,法人或其他組織以其工商登記或其他依法登記、備案的住所地為送達地址。

  第十一條 【法律後果】因受送達人拒不提供送達地址、提供虛假地址或者提供送達地址不準確、送達地址變更未及時告知人民法院、受送達人拒絕簽收,導致訴訟文書未能被受送達人實際接收,直接送達的,訴訟文書留在該地址之日為送達之日;郵寄送達的,訴訟文書被退回之日為送達之日。

第三章 集約送達

第一節 窗口預約送達

  第十二條 【窗口設置】各院應當在訴訟服務大廳設立專門送達窗口,開展訴訟文書預約送達工作。

  第十三條 【送達類型】窗口預約送達包括審判團隊人員按預約時間到窗口自行送達或預約好時間,由訴訟服務人員代為送達。

  第十四條 【自行送達】審判團隊人員可以通過電話等方式通知受送達人限期到送達窗口領取訴訟文書。

  第十五條 【代為送達】訴訟服務人員代為送達的,審判團隊人員應通過“集約送達平臺”發起送達任務,移交送達清單和訴訟文書,並告知預約送達時間,必要時備註送達要求和注意事項。

  第十六條 【特殊情形】訴訟服務人員代為送達時,遇有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未到窗口領取,未攜帶身份證件或委託手續不全,應予記錄並退回審判團隊人員。

  遇有當事人當場提出疑問、要求法官親自答疑、要求聯繫法官、拒絕領取等情形的,應及時通知審判團隊人員,不宜再進行窗口代為送達。

  第十七條 【除外情形】涉及社會安全穩定、社會影響重大、新類型、當事人人數眾多的群體性案件,以及其他重大、敏感、疑難、複雜等不宜由訴訟服務人員代為送達的案件,審判團隊人員應自行送達。

  第十八條 【送達結果】代為送達工作結束後,訴訟服務人員應在三日內將送達結果反饋給審判團隊人員並移交相關材料。

  審判團隊人員對送達結果反饋時間有特別要求的除外。

第二節 電子送達

  第十九條 【電子送達方式、地址】受送達人同意電子送達的,在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時,自願選擇微信、電子郵件、北京法院審判資訊網、傳真等電子送達方式並確認接收訴訟文書的電子送達地址。

  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不適用電子送達。

  第二十條 【送達平臺】審判團隊人員通過“集約送達平臺”自行開展電子送達。

  第二十一條 【重點推廣】依照《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律師協會合作協議》,經北京市註冊律師同意,優先適用電子送達。

  經國家行政機關、銀行、保險以及其他企業等機構同意,優先適用電子送達。

  第二十二條 【送達日期】適用電子送達方式送達的,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前款規定的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人民法院對應系統顯示發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達人證明到達其特定系統的日期與人民法院對應系統顯示發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達人證明到達其特定系統的日期為準。

  第二十三條 【憑證保全】採用電子送達方式送達的,送達人員應製作包含發送地址資訊、受送達人名稱、接收地址資訊、發送時間、訴訟文書名稱等內容的送達工作記錄,並列印送達成功記錄存卷備查。

第三節 法院專遞送達

  第二十四條 【送達機構】以郵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的,交由郵政機構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

  第二十五條 【駐點服務】郵政機構為北京法院提供駐點服務,負責法院專遞的攬收、列印、分發、查詢、出具證明等送達事務。

  第二十六條 【送達發起】審判團隊人員通過“集約送達平臺”發起送達任務,自行列印或者由訴訟服務人員列印郵單和訴訟文書。

  第二十七條 【送達反饋】送達工作結束後,訴訟服務人員應及時錄入郵件送達資訊並向審判團隊人員及時反饋,審判團隊人員可以在系統中查詢法院專遞送達情況。

第四節 外出直接送達

  第二十八條 【適用條件】未確認送達地址,又無法通過電話等聯繫方式通知受送達人領取,或者受送達人未按人民法院通知期限領取訴訟文書的,應當採用外出直接送達方式送達。

  第二十九條 【外出集中送達】各院視情況在訴訟服務部門成立集中送達組,承接不同庭室、派出法庭案件、不同審判專業領域案件或集中到某行政區劃案件的送達事務。

  第三十條 【除外情形】涉及社會安全穩定、社會影響重大、新類型、當事人人數眾多的群體性案件,以及其他重大、敏感、疑難、複雜等不宜由集中送達組外出直接送達的案件,審判團隊人員應自行送達。

  第三十一條 【送達發起】採用集中送達組方式外出直接送達的,審判團隊人員應通過“集約送達平臺”發起送達任務,移交送達清單和訴訟文書,必要時備註送達要求和注意事項。

  第三十二條 【送達期限】集中送達組自收到送達任務之日起一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五個工作日內完成送達工作。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可適當延長,並將相關情況反饋給審判團隊人員。

  第三十三條 【送達要求】外出直接送達的,由一至二名送達人員進行,主動向受送達人出示工作證件,有條件的可視情況採用拍照、錄影等方式記錄整個送達過程。

  第三十四條 【留置送達】受送達人拒絕簽收的,除調解書外,送達人員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採用拍照、錄影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也可以邀請見證人到場,説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員、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

  見證人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工作人員或者受送達人所在單位的工作人員,但在人民法院送達人員邀請以上工作人員或代表作為見證人遇到困難時,還可以包括公安派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人民調解委員會、鄉鎮(街道)司法所以及社區基層綜治組織等單位工作人員。

  第三十五條 【送達結果】集中送達組送達事務完成後,應在三日內將送達回證或留置送達證明材料反饋給審判團隊人員,由法官對送達結果進行確認。

  審判團隊人員對送達結果反饋時間有特別要求的除外。

第五節 公告送達

  第三十六條 【適用前提】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並應記明原因和經過。

  第三十七條 【駐點服務】人民法院報社為北京法院提供駐點服務,負責收費對賬、接收分發、聯繫協調等送達事務。

  第三十八條 【送達發起】審判團隊人員通過“集約送達平臺”發起公告送達任務,按要求自行填寫資訊、撰寫文稿。

  第三十九條 【送達結果】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法定公告期,即視為送達。審判團隊人員可以在系統中查詢公告發佈情況,並按需求列印電子公告回執作為送達憑證,存卷備查。

第六節 委託送達及其他送達方式

  第四十條 【委託送達】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託其他法院代為送達。

  各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建立法院之間的委託送達協作機制,節約送達成本,提高送達效率。

  各院可以選擇由訴訟服務部門統一對其他法院委託送達的訴訟文書進行送達。

  第四十一條 【轉交送達】受送達人是軍人的,通過其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

  受送達人被監禁的,通過其所在監所轉交。受送達人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通過其所在強制性教育機構轉交。

  第四十二條 【公證參與送達】各院可以委託公證機構協助開展送達事務,明確送達訴訟文書範圍,並將送達過程、送達結果等送達流程登記表存卷備查。

第四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刑事、行政、執行案件訴訟文書的送達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涉外案件送達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由市高級法院審判委員會負責解釋。各院可根據本規定制定相應實施細則,並報市高級法院訴訟服務辦公室備案。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人民法院送達地址確認書

     2.北京法院電子送達告知書

人民法院送達地址確認書.jpg

送達地址告知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等規定,現將送達地址及送達方式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送達地址確認書是確保人民法院有效送達的重要條件。送達地址確認書應當包括當事人提供的送達地址、人民法院告知事項、當事人對送達地址的確認、送達地址確認書的適用範圍和變更方式等內容。

  二、當事人提供的送達地址應包括郵遞區號、詳細地址以及受送達人的聯繫電話等。同意電子送達的,應當確認接收訴訟文書的電子送達地址。當事人委託訴訟代理人的,訴訟代理人確認的送達地址視為當事人的送達地址。

  三、當事人拒絕確認送達地址或以拒絕應訴、拒接電話、避而不見送達人員、搬離原住所等躲避、規避送達,人民法院不能或無法要求其確認送達地址的,可以分別以下列情形處理:

  (一)當事人在訴訟所涉及的合同、往來函件中對送達地址有明確約定的,以約定的地址為送達地址;

  (二)沒有約定的,以當事人在訴訟中提交的書面材料中載明的自己的地址為送達地址;

  (三)沒有約定、當事人也未提交書面材料或者書面材料中未載明地址,以一年內進行其他訴訟、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為送達地址;

  (四)無以上情形的,以當事人一年內進行民事活動時經常使用的地址為送達地址。

  依上述情形仍不能確認送達地址的,自然人以其戶籍登記的住所或在經常居住地登記的住址為送達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其工商登記或其他依法登記、備案的住所地為送達地址。

  【電子送達】

  1.適用前提

  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採用電子送達方式送達訴訟文書。

  2.適用範圍

  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不適用電子送達。

  3.法律效力

  以電子送達方式送達訴訟文書的,其送達與人民法院其他方式送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使用説明

  如受送達人同意以電子送達方式接收訴訟文書,需向本院提供手機號碼,該手機號碼將用於接收法院以短信形式發送的訴訟文書送達提醒。

  (1)如受送達人同意通過“北京法院訴訟服務”微信公眾號接收訴訟文書,需微信關注並按要求註冊綁定。

  (2)如受送達人同意通過電子郵件接收訴訟文書,需提供接收電子郵件的郵箱。

  (3)如受送達人同意通過“北京法院審判資訊網”接收訴訟文書,需登錄網站並按要求註冊綁定。

  (4)如受送達人同意通過傳真接收訴訟文書,需提供傳真號碼。


附件二

北京法院電子送達告知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等規定,現將北京法院電子送達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選擇電子送達方式,確認電子送達地址

  如果您同意採用電子送達方式,在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時,自願選擇“北京法院訴訟服務”微信公眾號、電子郵件、北京法院審判資訊網、傳真等電子送達方式並確認接收訴訟文書的電子送達地址。

  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不適用電子送達。

  以電子送達方式送達訴訟文書的,其送達與人民法院其他方式送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提供並確認手機號碼,接收短信提醒

  如果您同意以電子送達方式接收訴訟文書,需向人民法院提供手機號碼,用於接收人民法院以短信形式發送的訴訟文書送達提醒。

  北京法院短信提醒號碼為65612368,短信內容如下:

短信內容.png

  三、不同電子送達媒介的使用方法

  (一)“北京法院訴訟服務”微信公眾號

  “北京法院訴訟服務”微信公眾號.png

  1.搜索並關注“北京法院訴訟服務”微信公眾號。

  2.點擊“我的案件”欄目,進行註冊並完成身份驗證。

  3.點擊“文書送達”板塊,在“案件列表”中選擇同意通過“北京法院訴訟服務”微信公眾號方式接收電子送達的案件。(通過“北京法院訴訟服務”微信公眾號接收電子送達的,以逐案選擇為前提。)

  4.閱讀《北京法院電子送達告知書》後,填寫本案接收訴訟文書的郵寄送達地址,選擇微信等電子送達方式,點擊“確定”。

  5.通過手機螢幕,在自動生成的《送達地址確認書》下方簽名處完成電子簽名,點擊“閱讀並同意”後,完成本案通過微信公眾號接收訴訟文書的選擇。

  北京法院通過微信公眾號發送訴訟文書時,會向您的微信公眾號登錄後的主頁面推送一條送達消息,同時,會向您提供的手機號推送一條電子送達短信提醒。您可以在“我的案件”欄目下的“文書送達”板塊查看訴訟文書。

  (二)電子郵件

  1.您需要在《送達地址確認書》中提供並確認電子郵箱地址。

  2.北京法院通過地址為65612368@bjcourt.gov.cn的電子郵箱向您送達訴訟文書,同時,會向您提供的手機號推送一條電子送達短信提醒。

  3.您通過登錄《送達地址確認書》中提供的電子郵箱即可查看訴訟文書。

  (三)北京法院審判資訊網

  1.打開北京法院審判資訊網(www.bjcourt.gov.cn),使用案件所在法院發放的《司法公開告知函》上載明的案件查詢碼、查詢密碼或者在立案階段預留的手機號碼和驗證碼等資訊進行身份驗證後完成註冊。

  2.登錄“北京法院審判資訊網”,在“個人中心”中點擊“我的送達”,查看列表中的送達資訊或者通過“案號”篩選案件後選擇並查看訴訟文書。

  北京法院通過“北京法院審判資訊網”向您發送訴訟文書的,同時,會向您提供的手機號推送一條電子送達短信提醒。

  (四)傳真

  1.您需要在《送達地址確認書》中提供並確認接收傳真的號碼。

  2.您通過《送達地址確認書》上預留的傳真號碼接收訴訟文書。

  四、溫馨提示

  電子送達具有即時到達的特點,原則上人民法院將訴訟文書送達至您確認的電子送達地址即視為送達成功。您需要及時查收並閱讀訴訟文書詳細內容,否則,您可能承擔相應不利法律後果。比如,因沒有及時查看訴訟文書而錯過開庭時間的,人民法院可以視為您放棄相關訴訟權利,根據您的不同訴訟身份分別按照撤訴處理或者缺席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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