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園發〔2019〕18號
各相關單位:
《中關村創業孵化機構分類評價辦法(試行)》已經我委2019年第2次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
2019年4月12日
中關村創業孵化機構分類評價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國務院關於推動創新創業高品質發展打造“雙創”升級版的意見》(國發〔2018〕32號)精神,落實北京市加快科技創新、構建高精尖經濟結構系列文件要求,深化中關村創業孵化機構分類、功能與作用,推動專業化、精細化、國際化發展,促進創業服務行業升級和創新創業生態完善,加速創新鏈和産業鏈精準對接,加快科技成果轉化和産業化,支撐北京全國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服務北京高品質發展,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關村創業孵化機構(以下簡稱孵化機構)是指在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以下簡稱中關村示範區)內,圍繞北京高精尖産業領域,提供全方位的創新創業服務,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産業化,培育科技型企業和企業家,推動科技與經濟社會融通發展的孵化載體。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關村管委會)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對孵化機構的創新發展進行業務指導。
第二章 孵化機構分類
第三條 孵化機構包括硬科技孵化器、創新型孵化器、海外孵化器、大學科技園、海外人才創業園。
硬科技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依託專業化的運營團隊、服務內容和技術平臺,為科技型創業項目和企業提供産品研發、工業設計、小批量試製、中試熟化、檢驗檢測、産業對接等專業服務,推動硬科技創業,促進高精尖産業發展。
創新型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為早期階段技術創業企業(團隊),提供創業培訓、創業諮詢、創業媒體、投融資、資源對接、聯合辦公等精細化服務,幫助創業企業降低創業成本,提高存活率和發展速度。
海外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本土孵化機構為基礎,在海外搭建孵化平臺,集聚海外優質創新創業資源,助力海外創業者、海外留學人員連結中關村創新資源,促進中關村企業與全球科技創新領域高層次人才的交流合作,探索科技成果海外研發孵化、國內轉移轉化,同時推動本土企業赴海外發展。
大學科技園的主要功能是將大學的綜合智力資源優勢與其他社會優勢資源相結合,為高等學校科技成果轉化、高新技術企業孵化、創新創業人才培養、産學研結合提供支撐,特指國家和北京市認定的大學科技園。
海外人才創業園的主要功能是以吸引服務海外歸國人才以及外籍人才創新創業為宗旨,提供具有針對性的融入性培訓,打造全要素、全鏈條的國際化引才引智平臺,推動人才、技術、資本、市場等要素集聚和對接,促進“高精尖”企業發展,搭建海外歸國人才以及外籍人才創新創業優質孵化服務體系。
第三章 孵化機構條件
第四條 硬科技孵化器應具備的條件
1.在孵科技型企業數量不少於10家(在建項目除外),同一産業領域的在孵科技型企業數量佔全部在孵科技型企業的比例不低於50%。
2.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所面積不低於2000平方米,其中用於孵化的場地面積不少於80%。
3.運營團隊中具有相關領域技術、管理和服務經驗的專業人員(指技術經理人、高技能工程師、曾擔任企業技術高管的人員或曾是科技創業者等的專職工作人員)數量不低於員工總數的50%。
4.通過自建、共建或共用等方式,配備與産業方向一致的實驗室和儀器設備等配套設施,為在孵科技型企業提供産品研發、工業設計、中試熟化、檢驗檢測、小批量試製、産業對接等專業服務。
5.自有或可支配的創業投資資金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或簽訂合作協議的天使、創投機構和銀行等金融機構不少於3家;組織開展在孵科技型企業投融資對接活動。
6.簽約高校院所、行業領軍企業分別不少於2家;簽約相關産業領域的專業技術型創業導師不少於5人。
7.位於非中心城區的中關村分園的孵化機構,第2、3、5項條件的數量要求可降低20%。
第五條 創新型孵化器應具備的條件
1.在孵科技型企業、項目團隊數量不少於30家。
2.在創業培訓、創業諮詢、創業媒體、投融資、資源對接、聯合辦公等方面具有獨特服務模式和品牌影響力。
3.自有或可支配的創業投資資金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或簽訂合作協議的天使、創投機構和銀行等金融機構不少於3家;組織開展在孵企業投融資對接活動,近一年在孵企業獲得融資的案例不少於5個。
4.簽約知識産權、法律、財務、諮詢等創業服務機構共計不少於10家,簽約創業導師不少於10名,每個簽約機構和創業導師年平均服務次數分別不低於6次。
5.位於非中心城區的中關村分園的孵化機構,第1、3、4項條件的數量要求可在上述基礎上降低20%。
第六條 海外孵化器應具備的條件
1.由註冊在中關村示範區內的創新創業主體在海外設立。
2.在海外具有運營實體,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所面積不低於500平方米,其中用於孵化的場地面積不少於70%。
3.擁有專職服務團隊,創始人具備創新創業服務領域相關經驗,運營管理團隊配備具有專業服務能力的專職人員不少於3人(指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法律法規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專職工作人員)。
4.在孵科技型企業、項目團隊數量不少於10家。
5.至少與5家中關村企業簽訂海外孵化服務或與海外企業合作服務協議,為其提供當地法律和財務諮詢、國際技術轉讓、國際化戰略顧問、項目落地等服務。
6.上年度至少與3家海外企業簽訂到中關村落地孵化服務協議,其中至少有2家海外企業實際落地。
7.上年度至少與3個海外人才或團隊簽訂到中關村落地孵化服務協議,其中至少有2個海外人才或團隊實際落地。
第七條 大學科技園不再單獨評定,國家、北京市大學科技園自動納入中關村創業服務支援體系。
第八條 海外人才創業園應具備的條件
1.應為在中關村示範區註冊的獨立法人,設立宗旨是服務海外歸國人才以及外籍人才創新與創業,創始人或主要負責人擁有相關行業經驗,並由具有專業服務能力的團隊運營管理。
2.在孵或服務的海外歸國人才以及外籍人才企業不少於20家或不低於入駐企業總數的30%,其中戰略性新興産業、現代服務業領域的企業佔在孵海外歸國人才以及外籍人才企業總數的比例不低於50%。
3.為海外歸國人才以及外籍人才創業企業提供低價、便捷的公共辦公場地和寬頻接入、網際網路資源等配套設施,擁有與本孵化器主導産業方向一致的專業技術服務平臺,配備實驗室和儀器設備等研發資源。
4.對接産業鏈上下游創新資源,為海外歸國人才以及外籍人才提供認證檢測、市場推廣等服務;定期組織舉辦相關政策宣講培訓、企業交流活動。
5.設立天使投資基金,或與天使投資人、創投機構及其他金融服務機構建立合作關係;組織投融資機構與在服企業開展融資對接活動。
6.建立服務對象遴選、日常管理與服務、畢業退出等工作機制。
第四章 申報與評價
第九條 申報程式
1.中關村管委會分類組織中關村創業孵化機構申報工作,每年發佈申報通知。
2.申報機構向中關村管委會相關部門或中關村分園管委會提交申報材料。申報中關村海外孵化器應由其國內運營主體進行申報。
3.中關村管委會相關部門或中關村各分園管委會負責對申報機構進行盡調和評審,並提出書面意見。
4.中關村管委會負責對相關申報材料及意見進行審核並公示結果,公示無異議的機構,授予相應稱號納入中關村創業服務支援體系。
第十條 孵化機構可享受中關村創業服務支援體系相關政策。
第十一條 中關村管委會依據評價指標每年分類組織開展孵化機構評價。第一年評價不合格的孵化機構,暫停申報中關村創業服務支援政策;連續兩年評價不合格的孵化機構,不再列入中關村創業服務支援體系。
第十二條 孵化機構應嚴格依法依規經營,跟蹤監測在孵科技型企業和畢業企業的發展情況,應每季度向中關村管委會報送有關數據和資訊。
第十三條 孵化機構出現經營地址、運營主體、場地面積、業務方向等重大事項變更時,應及時書面報告中關村管委會。
第十四條 孵化機構所獲相關稱號有效期為5年,到期後須重新申報,未獲通過的將退出中關村創業服務支援體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關村管委會負責解釋,自發佈之日起30日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