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園發〔2019〕23號
各有關單位:
《〈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優化創業服務促進人才發展支援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已經我委2019年第3次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
2019年4月15日
《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優化創業服務促進人才發展支援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動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以下簡稱“中關村示範區”)創新創業上水準,鼓勵中關村示範區範圍內領軍企業、科研機構、高校院所等創新要素發揮科技創新的引領和驅動作用,緊密對接實體經濟和高精尖産業結構,根據《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優化創業服務促進人才發展支援資金管理辦法》(中科園發〔2019〕20號,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支援的重點産業為北京市加快科技創新發展新一代資訊技術等十個高精尖産業指導意見確定的産業領域和《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發展建設規劃(2016-2020年)》(中示區組發〔2016〕1號)及《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創新引領高品質發展行動計劃(2018-2022年)》(中示區組發〔2018〕4號)確定的重點發展産業,主要包括新一代資訊技術、醫藥健康、智慧製造、新材料、新能源與節能環保、智慧交通和現代服務業等。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對像是指中關村創新型孵化器、中關村硬科技孵化器、市級以上大學科技園、中關村海外人才創業園、中關村高端人才創業基地和其他專業性創業服務主體,以及雛鷹人才和高端領軍人才創辦的企業。
第四條 本實施細則支援項目金額,根據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關村管委會”)年度財政資金預算情況,在最高限額內進行適當調整。
第二章 中關村創業服務機構
第一節 創業服務機構專業孵化能力升級
第五條 支援對象。
中關村創新型孵化器、中關村硬科技孵化器和市級以上大學科技園等創業服務機構。
第六條 支援條件。
(一)在孵企業産業定位應符合第二條規定的重點産業領域;
(二)創業服務機構應配備技術研發、中試熟化、小批量試製、檢驗檢測等專業設備和設施;
(三)創業服務機構運營團隊應配備相關領域技術、管理和服務經驗的技術專業人員(指技術經理人、高技能工程師、曾擔任企業技術高管的人員或曾是科技創業者等專職工作人員)。
第七條 支援內容及額度。
按照創業服務機構配備專業設備和設施(服務機構自建、購置、租賃、改造升級專業軟硬體和聘用專業人員)等實際投入不超過30%的比例,每家創業服務機構每年度獲得該項支援的額度不超過300萬元。
第八條 申報材料。
(一)申報單位基本情況表及企業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事業單位或社會組織法人登記證書複印件;
(二)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創業服務機構支援資金申報書;
(三)機構配備專業設備和設施費用材料複印件;
(四)機構聘用專業人員的合同及社保材料。
第二節 引導優質畢業企業落地發展
第九條 支援對象。
中關村創新型孵化器、中關村硬科技孵化器和市級以上大學科技園等創業服務機構。
第十條 支援條件。
(一)創業服務機構建立畢業企業跟蹤服務機制,引導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優質畢業企業(含京外或海外)在中關村非首都功能核心區分園落地。
(二)優質畢業企業(含京外或海外)産業定位應符合第二條規定的重點産業領域,註冊在中關村示範區內,上一年度在京綜合經濟貢獻(含企業繳納的增值稅、所得稅和代扣繳的員工個人所得稅)100萬元以上,且應至少符合以下條件中的一項:
1.經國家備案的高新技術企業;
2.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
3.在國內外資本市場掛牌或上市。
第十一條 支援內容及額度。
對於引導優質畢業企業(含京外或海外)在中關村非首都功能核心區分園落地的服務機構,按照落地企業上一年度綜合經濟貢獻總額的10%給予創業服務機構支援,每家創業服務機構每年度獲得該項支援的額度不超過200萬元。
第十二條 申報材料。
(一)申報單位基本情況表及企業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事業單位或社會組織法人登記證書複印件;
(二)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創業服務機構支援資金申報書;
(三)落地企業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企業完稅證明及代繳個稅證明材料複印件。
第三節 創新創業活動
第十三條 支援對象。
舉辦創新創業大賽、論壇及展覽等活動的中關村示範區創新創業主體。
第十四條 支援條件。
(一)在中關村示範區範圍內舉辦,事前報中關村管委會備案,活動為非營利性質。
(二)活動規模。活動現場參與人員達到500人次以上,100家以上創業項目或企業參加活動。科技軍民融合類活動,軍方、軍工企業人員不少於參與人員總數的20%。
(三)嘉賓情況。邀請嘉賓不少於10人,主要包括: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的企業家、投資機構合夥人、專家學者等。科技軍民融合類活動,軍方、軍工企業嘉賓不少於2人。
(四)活動影響力。在中關村示範區乃至全國具有一定影響力,2家以上主流媒體報道及其網路版登載,10家以到府戶網站報道及其公眾號轉載。
(五)國際化程度。對於全球性的活動,在不少於3個國家或地區(含港澳臺)設立分會場,境外創業項目、企業或機構參加活動數量不少於50家。
第十五條 支援內容及額度。
根據活動組織機構在場地費、搭建費、設備租賃費等方面實際投入的30%,每家創業服務機構每年度獲得該項支援的額度不超過100萬元。
第十六條 申報材料。
(一)申報單位基本情況表及企業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事業單位或社會組織法人登記證書複印件;
(二)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創業服務機構支援資金申報書;
(三)場地租賃、場地搭建、設備租賃等費用材料複印件;
(四)活動方案、議程及活動報告、活動報名錶、國外團隊報名錶、參賽或參展企業名單。
第三章 中關村創新創業人才
第一節 中關村海外人才創業園建設
第十七條 支援對象。
經中關村管委會認定的中關村海外人才創業園(簡稱海創園)。
第十八條 支援條件。
對海創園在吸引新註冊企業和專項服務方面給予補助。
(一)申請新註冊企業補助的,需滿足以下條件:
1.新註冊企業為海外歸國人才企業或外籍人才企業;
2.新註冊企業為當年度成立的科技型企業;
3.海外歸國人才或外籍人才須擔任企業主要負責人(法人或第一大股東);
4.海外歸國人才或外籍人才具有學士及以上學位。
海外歸國人才主要包括以下幾類人才:經教育部留學人員服務中心、北京海外學人中心等權威機構認定的留學人才;在海外國際知名企業或中國知名企業海外機構工作兩年及以上的各類人才;長期僑居海外的華僑人才;其他經相關部門認定的海外歸國人才。
(二)申請專項服務補助的,需滿足以下條件:
1.符合園區發展方向,開展人才代辦服務、調查研究、海內外政策宣講、對接考察國際知名企業及服務機構、投融資服務、人才培訓交流等專項服務;
2.資金主要用於人員勞務、材料印刷、差旅補貼、場地租賃、培訓宣傳等方面;
3.每個專項服務覆蓋的各級各類人才企業不少於20家,覆蓋人群不少於100人次。
第十九條 支援內容及額度。
(一)申請新註冊企業補助的,根據新註冊海外歸國人才企業每家5萬元、新註冊外籍人才企業每家10萬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資金支援。每家海創園每年度獲得該項支援的額度不超過100萬元。
(二)申請專項服務補助的,根據每個專項服務實際資金投入的50%,且不超過20萬元的額度,給予一次性資金支援。每家海創園每年度獲得該項支援的額度不超過100萬元。
(三)每家海創園每年度獲得的支援資金總額度不超過150萬元。
第二十條 申報材料。
(一)申報單位基本情況表及企業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事業單位或社會組織法人登記證書複印件。
(二)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海外人才創業園支援資金申報書。
(三)申請新註冊企業補助的,還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新註冊企業材料:包括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和房屋租賃協議書複印件;
2.海外歸國人才身份證明材料複印件,任選其中之一:留學人員身份證明、海外工作證明、歸國華僑證以及其他經相關部門認定為海外歸國人才的材料,或外籍人才身份證明材料(護照);
3.海外歸國人才或外籍人才職務證明材料複印件(法人為營業執照,第一大股東為加蓋工商局檔案查詢章的公司章程);
4.海外歸國人才或外籍人才學位證書複印件。
(四)申請專項服務補助的,有關活動需提前報備,且申報時提交活動通知、簽到表、現場圖片、總結報道等證明材料。
第二節 中關村高層次人才創業基地建設
第二十一條 支援對象。
入駐中關村高層次人才創業基地、符合支援條件的高層次人才企業及專業服務機構。
第二十二條 支援條件。
(一)高層次人才企業及專業服務機構應在中關村高層次人才創業基地註冊。
(二)高層次人才企業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1.各級各類(國家級、省部級、中關村示範區及各區)人才計劃入選者創辦的科技型企業;
2.主持過省部級科研項目的人才創辦的科技型企業;
3.獲得省部級及以上科技獎勵的人才創辦的科技型企業;
4.外籍人才創辦的科技型企業。
上述人才須為企業主要負責人(法人或第一大股東)。
(三)專業服務機構應入駐基地,且為基地30家以上企業提供人力資源、公共實驗室、技術轉化平臺、智慧財産權、會計、法律等專業服務。
第二十三條 支援內容及額度。
(一)對於入駐基地的高層次人才企業,按照企業實際租用面積進行補貼,原則上每天每平方米補貼不超過1元,每家企業補貼面積不超過1500平方米,期限不超過2年。
(二)對於入駐基地的專業服務機構,給予每家機構不超過20平方米的全額房租補貼,每家機構每年度補貼額度不超過6萬元,期限不超過2年。
(三)每家基地每年資金支援額度不超過200萬元。
第二十四條 申報材料。
(一)申報單位基本情況表及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複印件;
(二)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高層次人才創業基地申報書;
(三)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高層次人才創業基地房租補貼明細表;
(四)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高層次人才創業基地房租補貼評審報告;
(五)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高層次人才創業基地支援資金申請表;
(六)入選人才計劃證明材料;
(七)企業(服務機構)的租房協議和相關發票。
第三節 中關村雛鷹人才
第二十五條 支援對象。
U30雛鷹人才企業和獲得投資類雛鷹人才企業,相關人才企業只能選擇其中一項進行申報,不得同時申報或重復申報。
第二十六條 支援條件。
(一)U30雛鷹人才企業
1.自企業註冊之日起一直擔任企業主要負責人(法人或第一大股東,下同),且在企業註冊時企業主要負責人年齡不超過30周歲(含),外籍人才年齡不超過35周歲(含)。
2.企業主要負責人在中關村示範區內初次註冊企業(之前未擔任其他中關村示範區企業的法人),且企業成立時間為1年以上3年以內。
3.産業領域應符合第二條規定的重點産業領域。
4.有一定數量的研發人員和研發經費支出(包括企業內部的日常研發經費支出,當年形成用於研發的固定資産支出和委託外單位開展研發的經費支出)。
5.除符合以上條件之外,還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國家高新技術企業。
(2)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
(3)企業或企業主要負責人有與企業核心業務相關的發明專利和軟體著作權等自主智慧財産權。
(二)獲得投資類雛鷹人才企業
1.自企業註冊之日起一直擔任企業主要負責人(法人或第一大股東,下同),且在企業註冊時企業主要負責人年齡不超過35周歲(含)。
2.符合上述U30雛鷹人才企業第2至5項條件。
3.獲得投資機構投資總額不低於500萬元,且所有投資機構佔企業股份總比例不高於30%。
第二十七條 支援內容及額度。
對於U30雛鷹人才企業,按照不高於實繳註冊資本50%的比例給予一次性啟動資金支援,最高資金支援額度不超過10萬元。
對於獲得投資類雛鷹人才企業,按照不高於實繳註冊資本50%的比例給予一次性啟動資金支援,最高資金支援額度不超過30萬元。
第二十八條 申報材料。
(一)申報單位基本情況表及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二)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雛鷹人才企業支援資金申報書;
(三)企業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或護照複印件;
(四)企業註冊至今擔任主要負責人的職務證明材料複印件(法人為營業執照,第一大股東為加蓋工商局檔案查詢章的公司章程);
(五)符合第二十六條(一)第5項申報條件3個條件之一的材料複印件;
(六)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企業驗資報告複印件(體現實繳註冊資本);
(七)申請獲得投資類雛鷹人才企業,還需提交獲得投資後變更完畢的公司章程(需加蓋工商局檔案查詢章)、投資協議及資金入賬憑證等材料複印件。
第四章 申請審核與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同一內容的項目原則上只能選取中關村示範區專項資金其中一種支援方向,已獲得相關市財政同類專項資金支援的項目原則上不再重復支援,同一項目同一類支援資金連續支援不超過3年。
第三十條 支援資金申報流程。
(一)項目申報採取線上申報與線下審核相結合的方式,具體事宜以在中關村示範區網站(http://zgcgw.beijing.gov.cn)上發佈的具體項目申報通知為準。
(二)申報單位按照本實施細則和申報通知要求,填寫相關表格,提供相應申報材料和説明文件,中關村管委會對符合條件的項目進行受理。
(三)中關村管委會依據項目情況委託各分園管理機構或第三方專業機構對獲得受理的項目進行初審和現場調查,並出具推薦意見。必要時可委託相關領域專家進一步開展評審,形成是否支援的審核意見或專家評審意見。
(四)中關村管委會對通過初審的材料進行復審並形成支援方案,報主任專題會審議。
(五)經審議通過的支援名單在中關村示範區網站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
(六)對經公示無異議的項目,中關村管委會與項目資金支援單位簽署協議,並將支援資金撥付至支援單位。
(七)撥付支援資金時,如機構或企業註冊地遷出中關村示範區,不再予以支援。
第三十一條 獲得支援資金的申報單位須按國家相關會計制度進行賬務管理,應接受管委會的監督、檢查和審計,並需配合開展宣傳、調研、報送資訊、提交資金使用效益分析報告等工作。
第三十二條 對支援資金使用中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三條 企業應承諾提交的材料真實、合法、有效,並對此承擔法律責任。對於弄虛作假騙取支援資金的申報單位,除按以上規定處理外,中關村管委會將在中關村示範區網站予以通報,責令其退回已撥付資金並支付相應的利息(按同期人民銀行公佈的活期存款利率為準進行計算),今後不再受理其相關公共政策支援資金的申請。違反法律規定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支援中關村高端領軍人才發展,有關支援政策按照《中關村高端領軍人才聚集工程實施細則》(中科園發〔2015〕3號)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由中關村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優化創業服務促進人才發展支援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中科園發〔2017〕37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