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 市級
  1. [主題分類] 經濟、交通/國防工業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8-11-29
  5. [成文日期] 2018-11-29
  6. [發文字號] 京人防發〔2018〕10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8-11-29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19年 第9期(總第597期)

北京市人民防空辦公室關於印發《納入“多規合一”協同平臺建設項目修建人民防空防護工程標準審查實施細則(暫行)》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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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防發〔2018〕10號

各區民防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民防局,機關各處室、各直屬事業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的通知》(國辦發〔2018〕33號)、《市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北京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京政辦發〔2018〕36號)、《關於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深化建設項目行政審批流程改革的意見》(市規劃國土發〔2018〕69號)、《關於做好建設項目修建人民防空防護工程標準審查承接工作的通知》(京人防發〔2018〕1號)的要求,規範納入“多規合一”協同平臺的建設項目修建人民防空防護工程標準審查工作程式,加強工程建設項目審批部門間的銜接工作,制定了《納入“多規合一”協同平臺建設項目修建人民防空防護工程標準審查實施細則(暫行)》,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2018年11月29日


納入“多規合一”協同平臺建設項目修建人民防空防護工程標準審查實施細則(暫行)

  第一條 【制定依據】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放管服”改革和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簡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流程、提高辦事效率,按照市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北京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京政辦發〔2018〕36號)及“多規合一”協同平臺工作規則要求,結合建設項目修建人民防空防護工程標準審查(以下簡稱“標準審查”)行政許可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辦理許可權】納入市級“多規合一”協同平臺的建設項目,“標準審查”工作由市人防主管部門承擔。納入區級“多規合一”協同平臺的工程建設項目,“標準審查”工作由區級人防主管部門承擔(含易地建設收費事宜)。

  第三條 【工作流程】納入“多規合一”協同平臺的建設項目,“標準審查”工作方式為建設單位統一向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提出申請,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通過“多規合一”協同平臺徵求人防部門意見,人防部門將行政許可意見回復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

  第四條 【辦理階段】納入“多規合一”協同平臺的建設項目,“標準審查”工作涉及初審(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為儲備階段)及會商(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為策劃生成階段)兩個階段。需要組織專家論證、勘測評價工作的,在初審階段後組織同步實施。

  第五條 【初審階段工作內容】初審階段工作主要針對建設項目提出修建人防工程設計條件。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通過平臺推送的建設項目各地塊基本資訊應包括用地性質、容積率、建設規模等內容。人防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提出人防工程設計條件,主要包括需配建人防工程面積指標、戰時功能配建比例、面積指標及防護標準,規劃佈局要求以及防空警報設置原則等。

  第六條 【會商階段工作內容】會商階段工作主要針對人防工程設計方案進行審查。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通過“多規合一”協同平臺推送的建設項目材料應符合以下要求:

  1.申報人防工程設計方案的項目,應提供建設項目區位圖、規劃總平面圖、地下建築各層平面圖、附有人防工程規劃方案指標明細表的人防規劃總平面圖、人防工程建築平面圖及人防配建指標核算過程。

  2.申報人防工程易地建設的項目,應提供建設項目區位圖、規劃總平面圖、地下建築平面圖、説明易地建設理由的申請以及相關圖、表、説明、技術報告等。

  人防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對人防工程設計方案進行審查,參照初審階段提出的人防設計條件,提出方案審查意見,方案審查要點包括:人防工程面積指標、戰時功能、平時用途、防護等級、規劃佈局、警報器設置、互聯互通等(審核深度詳見附件1)。

  第七條 【辦理依據】納入“多規合一”協同平臺的建設項目修建人民防空防護工程應符合以下文件要求。《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規劃(2007-2020)》等有關規劃、《平戰結合人民防空工程設計規範》(DB11/994-2013)、《結合建設項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積指標計算規則(試行)》(京民防發〔2016〕47號)、《結合建設項目配建人防工程戰時功能設置規則(試行)》(京民防發〔2016〕83號)、《關於進一步明確北京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條件的通知》(京民防發〔2018〕5號)、《北京市人民防空警報音響信號與設施建設管理規定》(京防辦發〔1999〕62號)、《關於下發結建工程修建防空警報網點有關要求的通知》(京防辦發〔1999〕63號)以及《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辦法》。

  第八條 【市級辦理流程】納入市級“多規合一”協同平臺的建設項目,“標準審查”流程包括:項目材料接收、審核、復核、審定、意見反饋。項目材料由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通過“多規合一”協調平臺推送,項目材料接收、審核、意見反饋由經辦人負責,復核由處長或主管副處長負責,審定由主管辦領導負責。

  第九條 【市級審批許可權】納入市級“多規合一”協同平臺的建設項目,“標準審查”審批許可權按《關於進一步加強人防工程建設審批內部許可權管理的通知》(京民防發〔2017〕126號)執行,落實集體研究機制。即所有項目的初審、會商階段均需經主管辦領導專題會議研究;地上建築面積大於等於20萬平方米小於50萬平方米的建設項目及特殊專項由主任辦公會研究決策;易地建設項目、地上建築面積大於等於50萬平方米的建設項目由辦黨組會研究決策。遇有未明確審批許可權的重大事項及特殊項目,經主管辦領導專題會議研究,由辦黨組會研究決策。

  第十條 【區級辦理程式】各區人防部門可參照市級人防部門辦理流程和審批許可權制定本單位納入區級“多規合一”協同平臺的建設項目“標準審查”的辦理流程及審批許可權。各區人防部門應建立健全本單位集體研究制度,建立局長(主任)辦公會、局(辦)黨組會會議制度,研究本單位建設項目“標準審查”辦理工作,遇有重大事項,應履行“三重一大”集體研究程式。

  第十一條 【修改】“多規合一”協同平臺推送資訊不全、要素不全或設計有誤的建設項目,各級人防主管部門應一次性提出、一次性反饋修改意見並做好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工作,提出的修改意見應附具體修改方案及建議。

  第十二條 【易地建設費收取】需繳納易地建設費的工程建設項目,其建設單位應在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前完成繳費手續。

  第十三條 【後續工作銜接】各級人防主管部門應商同級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按照《“多規合一”協同平臺工作規則》將會商意見書面告知建設單位,確保建設項目人防工程設計和施工圖綜合審查順利開展。

  第十四條 【信息公開】各級人防主管部門應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要求,主動公開會商階段審批資訊。

  第十五條 【監督檢查】納入“多規合一”協同平臺的建設項目,有關人員應加強與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的協調溝通,提高服務品質,及時收集資訊並反饋意見,在規定時限內辦結。市人防辦將做好對區級人防部門審批工作的督查督導。各級人防執法監察部門應做好對納入“多規合一”協同平臺建設項目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檔案管理】納入“多規合一”協同平臺的建設項目,“標準審查”檔案應包括:各階段通過平臺推送的電子資料(備註下載日期)、各類會議紀要記錄、項目審批程式單、辦理經過記錄(記錄與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等相關單位的溝通時間及內容)、行政許可意見的反饋內容及時間等,按項目接收的先後時序統一編號,建立臺賬,由經辦人員提交至檔案管理部門,由檔案管理部門存檔匯總並將兩階段意見並檔保存。《建設項目結合修建人民防空防護工程審核意見書》《建設項目結合修建人民防空防護工程辦理程式單》《建設項目結合修建人民防空防護工程審核意見稿》《主管辦領導項目審查專題會記錄單》附後。

  第十七條 【辦理程式銜接】未納入“多規合一”協同平臺的建設項目以及在途項目,按《關於印發<北京市固定資産投資項目結合修建人民防空工程審批流程(試行)>的通知》(京民防發〔2015〕11號)中“建設項目修建人民防空工程標準審查”要求執行。

  第十八條 【效力】本實施細則自發佈之日起實行,由市人防辦負責解釋。

  附件:1.納入“多規合一”協同平臺建設項目申報材料內容及深度標準(略)

     2.《建設項目修建人民防空防護工程標準審查意見書》(略)

     3.《建設項目修建人民防空防護工程標準審查辦理程式單》(略)

     4.《建設項目修建人民防空防護工程標準審查意見稿》(略)

     5.《分管審批辦領導規劃項目會議紀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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