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防發〔2018〕3號
各相關單位:
按照國務院《關於在全國推開“證照分離”改革的通知》(國發〔2018〕35號)及《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北京市全面推開“證照分離”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辦發〔2018〕43號)要求,“人民防空工程乙級、丙級監理資質審批”事項在本市範圍內實行告知承諾。
現將《“人民防空工程監理乙級、丙級資質許可”告知承諾暫行辦法》以及告知承諾書等文本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1.《“人民防空工程監理乙級、丙級資質許可”告知承諾暫行辦法》
2.《人民防空工程監理乙級、丙級資質許可》(首次申請)告知承諾申請材料目錄
3.《人民防空工程監理乙級、丙級資質許可》(變更)告知承諾申請材料目錄
4.《人民防空工程監理乙級、丙級資質許可》(延續)告知承諾申請材料目錄
北京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2018年11月8日
注:附件可登錄北京市人民防空辦公室官方網站(www.mfj.beijing.gov.cn)查詢。
附件1
“人民防空工程監理乙級、丙級資質許可”告知承諾暫行辦法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進一步優化審批流程,轉變審批方式,提高審批效率,根據《國務院關於在全國推開“證照分離”改革的通知》(國發〔2018〕35號)及《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北京市全面推開“證照分離”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辦發〔2018〕43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告知承諾,是指從事人民防空工程監理企業提出許可申請,行政審批機關一次告知其審批條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請人以書面形式承諾其符合審批條件,並能夠按照承諾,在規定期限內提交材料,由行政審批機構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方式。
第三條 (適用範圍)
在北京市註冊,自願選擇採用告知承諾形式,並承諾符合《人防工程監理行政許可資質管理辦法》(國人防〔2013〕227號)相應要求的申請人,在辦理資質申請、資質變更和資質延續時適用本辦法。
對不選擇採用告知承諾形式的申請人,人防部門應按照《人防工程監理行政許可資質管理辦法》的規定實施行政審批。
第四條 (組織實施)
北京市人民防空辦公室負責本告知承諾工作的具體實施,負責審批和事中事後監管工作。
第五條 (審批依據)
本資質許可事項的設定依據為《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及《人防工程監理行政許可資質管理辦法》(國人防〔2013〕227號)
第六條 (乙級資質經營許可條件)
申請人民防空工程監理乙級資質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標準和技術要求:
(一)同時具備房屋建築工程乙級(及以上)監理資質和人防工程監理丙級資質滿1年,且年檢合格;
(二)具有10名以上人防工程註冊監理工程師(其中土建專業8名以上,安裝專業2名以上);
(三)近5年來獨立監理過3個以上的人防工程。
第七條 (丙級資質經營許可條件)
申請人民防空工程監理丙級資質的申請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房屋建築工程丙級以上監理資質;
(二)具有5名以上人防工程註冊監理工程師(其中土建專業4名以上,安裝專業1名以上)。
第八條 (人防工程註冊監理工程師)
人防工程註冊監理工程師是指具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註冊監理工程師資格,經國家人防主管部門組織的人防工程監理知識培訓考試合格並取得相應資格證書,從事人防工程監理的工程師。
第九條 (首次申請申辦材料)
首次申請人民防空工程監理乙級、丙級許可資質審批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人防工程監理資質申請表》原件(加蓋申請企業公章);
(二)工商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營業執照正、副本複印件1份(加蓋申請企業公章),查看原件;
(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屋建築工程監理資質證書複印件1份、人防主管部門頒發的人防工程監理資質證書複印件1份(加蓋申請企業公章),查看原件;
(四)人防工程註冊監理工程師、人防工程監理員和其他監理人員情況表;
(五)人防工程註冊監理工程師證書複印件1份、人防工程監理員證書複印件1份和其聘用勞動合同複印件及養老保險證明(加蓋申請企業公章),查看原件;
(六)《監理業績表》(申請乙級資質時提供);
(七)《人防工程監理業務手冊》(申請乙級資質時提供)。
以告知承諾方式申請,提交材料齊全後當場予以辦理。
第十條 (變更申請申辦材料)
監理單位在許可資質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變更:
(一)變更辦公地址的;
(二)變更監理單位法人代表的;
(三)變更監理單位名稱的;
(四)變更技術負責人的。
申請人民防空工程監理乙級、丙級許可資質變更審批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資質證書變更申請一份,原件(加蓋企業單位公章);
(二)監理單位法人、合夥單位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三)《人民防空工程監理資質許可證書》(正、副本)原件;
(四)工商部門核準變更登記的有關文件複印件(加蓋企業單位公章);
(五)與資質變更事項有關的證明材料。
以告知承諾方式申請,提交材料齊全後當場予以辦理。
第十一條 (延續申請申辦材料)
資質有限期屆滿,監理單位需延續資質證書有效期時,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內,向北京市人民防空辦公室提出資質延續申請。對在資質有效期內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各年年檢合格,信用檔案中無不良行為記錄,且各項條件滿足資質標準要求的監理單位,經審查合格後,有效期延續5年,頒發新證書,登出原證書。
申請人民防空工程監理乙級、丙級許可資質延續告知承諾審批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資質延續申請原件1份;
(二)人防部門頒發的人防工程監理資質證書(正、副本)原件;
(三)企業營業執照正、副本複印件1份(加蓋申請企業公章);
(四)房屋建築工程監理資質證書、人防工程監理資質證書複印件1份(加蓋申請企業公章),查看原件;
(五)人防工程註冊監理工程師、人防工程監理員和其他監理人員情況表;
(六)人防工程註冊監理工程師證書複印件1份、人防工程監理員證書複印件1份和其聘用合同及養老保險證明(複印件加蓋申請企業公章),查看原件;
(七)《監理業績表》(申請乙級資質時提供);
(八)《人防工程監理業務手冊》(申請乙級資質時提供)。
以告知承諾方式申請,提交材料齊全後當場予以辦理。
第十二條 (告知承諾書)
申請人採取告知承諾方式申報材料,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還應當簽署行政審批告知承諾書。
第十三條 (申請的提出)
註冊在北京市的企業申請人民防空工程監理乙級、丙級許可資質的,應向本市人防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人採取告知承諾方式,在收到告知承諾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承諾,提交經申請人簽章的告知承諾書和告知承諾書約定提交的申辦材料。
第十四條 (申請人的承諾)
申請人採取告知承諾方式申請,應當在被填寫申請人基本資訊時對下列內容作出確認和承諾:
(一)所填寫的資訊真實、準確;
(二)已經知曉行政審批機關告知的全部內容;
(三)認為自身能滿足行政審批機關告知的所有條件、標準和要求;
(四)對於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諾能夠在規定期限內予以提供;
(五)上述陳述是申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
(六)若違反承諾或者作出不實承諾的,願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審核與決定)
審批機關收到經申請人簽章的告知承諾書和告知承諾書約定的材料後,符合要求的當場予以審核並作出行政審批決定。若材料申報不齊全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審批機關將按照《行政許可法》等有關規定,不予以許可。
第十六條 (文書和證書的送達)
申請企業申報材料齊全並符合要求,經行政審批機關全面核驗無誤後,行政審批機關予以下發《人民防空工程監理資質許可證書》並送達申請人。
對取得資質證書的企業,行政審批機關應當及時在其網站上將企業名稱、資質等級等資訊向社會公告。
第十七條 (後續監管)
申請人在達到法定條件前,不得從事相關經營活動。行政審批機關應當在作出准予行政審批的決定後2個月內,對申請人實行全覆蓋例行檢查。發現申請人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行政審批機關應當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後仍不符合條件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法撤銷行政審批決定,並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附件2
《乙級、丙級人防工程監理資質審批》(首次申請)告知承諾申請材料目錄
一、《乙級人防工程監理資質審批》(首次申請)申請材料
(一)《人防工程監理資質申請表》加蓋申請企業公章
(二)企業營業執照正、副本複印件1份(加蓋申請企業公章)
(三)房屋建築工程乙級以上監理資質證書複印件1份(加蓋申請企業公章)
(四)人防工程監理丙級資質證書原件
(五)人防工程註冊監理工程師、人防工程監理員和其他監理人員情況表
(六)人防工程註冊監理工程師證書、人防工程監理員證書和其聘用合同及養老保險證明複印件1份,加蓋申請企業公章
(七)《監理業績表》
(八)《人防工程監理業務手冊》
(九)《乙級人防工程監理資質審批》(首次申請)告知承諾書
二、《丙級人防工程監理資質審批》(首次申請)申請材料
(一)《人防工程監理資質申請表》加蓋申請企業公章
(二)企業營業執照正、副本複印件1份(加蓋申請企業公章)
(三)房屋建築工程丙級以上監理資質證書複印件1份(加蓋申請企業公章)
(四)人防工程註冊監理工程師、人防工程監理員和其他監理人員情況表
(五)人防工程註冊監理工程師證書、人防工程監理員證書和其聘用合同及養老保險證明複印件1份,加蓋申請企業單位公章
(六)《丙級人防工程監理資質審批》(首次申請)告知承諾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