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 市級
  1. [主題分類] 公安、安全、司法/公安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公安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8-09-24
  6. [發文字號] 京公治字〔2018〕1023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8-09-28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19年 第8期(總第596期)

北京市公安局關於印發保安服務許可和保安培訓許可工作規範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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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治字〔2018〕1023號

內保局,治安、公交總隊,天安門、西站、清河分局,各區分局:

  按照公安部《深化治安管理“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便民利民6項措施》(公治〔2018〕570號)通知要求和公安部法制局審查意見,市公安局對北京市保安服務許可和保安培訓許可工作規範進行了調整,現將新修訂的《北京市保安服務許可工作規範》《北京市保安培訓許可工作規範》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原《北京市公安局關於印發保安服務許可和保安培訓許可工作規範的通知》(京公治字〔2018〕524號)文件廢止。

北京市公安局

2018年9月24日

  (聯繫人:張宏傑;聯繫電話:80715645)


北京市保安服務許可工作規範

  一、工作依據

  (一)《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國務院第564號令);

  (二)《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國務院第356號令);

  (三)《公安機關實施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辦法》(公安部第112號令)。

  二、設立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不低於人民幣100萬元的註冊資本;

  (二)擬任的保安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保安管理師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保安員二級)資格和有關業務工作經驗,無被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或者被開除公職、開除軍籍等不良記錄;

  (三)有與所提供的保安服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其中法律、行政法規有資格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資格;

  (四)有保安業務發展需要的辦公室、業務部、培訓部等相應辦公場所和提供保安服務所需的設施、裝備;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

  三、申請設立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對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規劃、佈局要求,除具備上述規定條件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註冊資本;

  (二)國有獨資或者國有資本佔註冊資本總額的51%以上;

  (三)有符合《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規定條件的守護押運人員;

  (四)有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專用運輸車輛以及通信、報警設備。

  四、申請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或者外資獨資經營的保安服務公司(以下統稱外資保安服務公司),除具備設立保安服務公司規定條件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合同複印件;

  (二)外方的資信證明和註冊登記文件複印件;

  (三)擬任的保安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總經理、副總經理等主要管理人員為外國人的,須提供在所屬國家或者地區無被刑事處罰記錄(原居住地警察機構出具並經公證機關公證)、在華取得的《保安管理師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保安員二級)複印件。

  五、實施程式

  (一)受理單位。申請設立保安服務公司由公司住所地公安分局受理,受理後20個工作日完成。

  (二)受理標準。申請範圍屬於本機關的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三)受理程式。負責許可事項受理工作的人員應對申請人申請材料認真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1.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應當受理,並出具書面憑證;

  2.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5日內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3.對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4.對不屬於本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出具書面憑證,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六、決定和送達

  (一)經對行政許可申請逐級審查後,應作出以下行政許可決定:

  1.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及標準的,應當書面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同時核發保安服務許可證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務許可證上增注武裝守護押運服務;

  2.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及標準的,不予批准同時製作《不予批准行政許可決定書》,載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二)批准行政許可申請或不予批准行政許可申請的決定由最初受理單位送達。取得保安服務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在辦理工商登記後30個工作日內將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報送核發保安服務許可證的公安機關。

  七、變更和增項

  保安服務公司申請變更法定代表人,增設安全檢查、安全技術防範、隨身護衛、安全風險評估等經營項目的,應當向治安總隊提出申請,並依照規定流程辦理。申請增設經營項目的,除具備設立保安服務公司規定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增設安全檢查服務經營項目的,應當提供不少於200名持有《初級保安員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保安員五級)或市局相關部門核發的安檢培訓合格證的保安員花名冊及證書複印件;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不少於1台X光機、2個安檢門、50支手持安檢器設備的購買憑據或租賃協議等有關材料;

  (二)申請增設安全技術防範服務經營項目的,應當提供不少於50名持有《中級保安員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保安員四級)的保安員花名冊及證書複印件;

  (三)申請增設隨身護衛服務經營項目的,應當提供不少於30名持有《高級保安員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保安員三級)的保安員花名冊及證書複印件;

  (四)申請增設安全風險評估服務經營項目的,應當提供不少於5名持有《保安管理師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保安員二級)的人員花名冊及證書複印件。


北京市保安培訓許可工作規範

  一、工作依據

  (一)《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國務院第546號令);

  (二)《公安機關實施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辦法》(公安部第112號令)。

  二、設立保安培訓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的保安服務公司或者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學校、職業培訓機構;

  (二)具有保安培訓所需的師資力量,其中保安專業師資人員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衛管理工作經歷;

  (三)具有與培訓規模相適應的校園、校舍,有與培訓內容相匹配、滿足培訓要求的訓練場館、圖書館、閱覽室、實驗、實習設施和儀器設備。

  三、實施程式

  (一)受理單位。申請設立保安培訓單位的由所在地公安分局受理,受理後20個工作日內完成。

  (二)受理標準。申請範圍屬於本機關的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三)受理程式。負責許可事項受理工作的人員應對申請人申請材料認真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1.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應當受理,並出具書面憑證;

  2.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5日內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3.對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4.對不屬於本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出具書面憑證,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四、決定和送達

  (一)經對行政許可申請逐級審查後,應作出以下行政許可決定:

  1.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及標準的,應當書面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同時核發《保安培訓許可證》;

  2.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及標準的,不予批准同時製作《不予批准行政許可決定書》,載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二)批准行政許可申請或不予批准行政許可申請的決定由最初受理單位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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