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應急委發〔2018〕13號
目 錄
1 總則
1.1 本市橋梁現狀
1.2 指導思想和工作原則
1.3 適用範圍
1.4 編制目的
1.5 編制依據
1.6 事件等級
1.7 應急預案體系
2 組織機構及職責
2.1 指揮機構及其職責
2.2 辦事機構及其職責
2.3 市交通委路政局職責
2.4 專家組及其職責
3 監測與預警
3.1 監測
3.2 預警
4 應急處置與救援
4.1 資訊報送
4.2 先期處置
4.3 分級響應
4.4 現場指揮調度
4.5 人員安全防護
4.6 處置措施
4.7 響應升級
4.8 資訊發佈和新聞報道
4.9 響應結束
5 恢復與重建
5.1 善後處置
5.2 調查與評估
5.3 監督檢查與獎懲
6 應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6.2 應急救援與裝備保障
6.3 隊伍保障
6.4 物資保障
6.5 資金保障
6.6 技術保障
6.7 宣傳教育與培訓
6.8 應急演練
7 附則
7.1 名詞術語説明
7.2 預案管理
1 總則
1.1 本市橋梁現狀
北京是全國的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國際交往中心、科技創新中心,人口稠密,經濟社會活動頻繁。多條高速公路、國道貫穿境內,城市路網密集,橋梁眾多。由於橋梁往往位於道路的關鍵位置,一旦發生突發事件,將導致交通擁堵中斷,繼而影響周邊交通環境,對生命安全、社會秩序、交通運作等造成嚴重影響。
截至2017年底,全市共有市屬道路橋梁8817座,分為城鎮道路橋梁和公路橋梁兩類。其中,城鎮道路橋梁2276座(城市橋梁2094座、郊區縣橋梁182座),公路橋梁6541座。此外,還有部分區管道路橋梁、水利橋梁、公園和景區內橋梁以及鐵路橋梁等其他橋梁。
受人為致災因素、自身客觀因素、自然因素等影響,本市橋梁突發事件的主要原因有:橋梁結構病害、地下構築物施工、行駛車輛超限超重,以及道路交通突發事件和自然災害等。
人為致災因素突出。隨着北京城市建設步伐的加快,汽車保有量和交通量大幅增加,地下構築物施工頻繁,道路交通突發事件等因素導致的橋梁損壞事件頻發,此外,橋梁也有可能成為恐怖襲擊的目標。
自身客觀因素突出。1978年我國改革開放以來,橋梁設計荷載等級標準歷經數次提升,但限於歷史客觀條件,目前本市一些已不符合標準或低等級荷載的橋梁仍在使用,成為橋梁突發事件發生的潛在條件。
自然因素影響。因強降雨導致的山洪、泥石流、滑坡、塌陷等地質災害,可能對山區公路橋梁造成損害。
1.2 指導思想和工作原則
1.2.1 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用的發展理念,牢牢把握首都城市戰略定位,以構建“集中領導、統一指揮、結構完整、功能全面、反應靈敏、運轉高效”的橋梁搶險應急體系為目標,全面提升本市橋梁應急管理水準和應急處置能力,最大限度地避免和減輕橋梁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
1.2.2 工作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保護人民生命財産安全,最大限度地降低橋梁突發事件對人民群眾生産生活造成的影響。
堅持預防為主。不斷健全完善預防、監測和預警工作體系。做好常態下的風險評估、物資儲備、隊伍建設、裝備完善、預案演練等工作。
堅持高效處置。橋梁突發事件發生後,迅速啟動應急預案,及時指揮調度,協同應對處置,有效控制事件影響範圍,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儘快恢復交通。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市公路和城市道路橋梁突發事件的預防、處置和善後工作。因地下管線滲漏沖刷、地下構築物施工、恐怖襲擊等外部因素造成的橋梁突發事件,相關權屬單位和主責部門應同時啟動有關應急預案進行處置。針對水利橋梁、公園和景區內橋梁、鐵路橋梁、文物橋梁等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由相關權屬單位和屬地區政府結合實際情況,參照本預案制定相關預案,做好防範和處置工作。
1.4 編制目的
為有效應對本市橋梁可能出現的突發事件,及時採取應急控制措施,組織實施搶險工作,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最大限度地減少橋梁突發事件造成的社會影響和財産損失,制定本預案。
1.5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公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及《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辦法》《北京市公路條例》《北京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制定本預案。
1.6 事件等級
橋梁突發事件按照規模、影響和後果,由高到低劃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四個等級(詳見附件)。
1.7 應急預案體系
本市橋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由市級專項、市級部門、區級、單位四級構成。本預案為市級專項應急預案,由市政府制定。市級部門預案由市交通委及市相關部門制定。區級預案由區政府及區相關橋梁管理部門制定。單位預案為各橋梁管養單位根據本預案要求,結合工作實際,為及時應對可能發生的橋梁突發事件而制訂的應急預案、處置方案、工作手冊等。
2 組織機構及職責
2.1 指揮機構及其職責
在市應急委的統一領導下,由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負責本市橋梁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長擔任,負責本市橋梁突發事件應急指揮的領導工作,對全市橋梁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進行統一指揮。副總指揮分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交通委主任、市城市管理委主任、市公安局主管負責同志擔任,協助總指揮做好全市橋梁突發事件應急工作。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主要負責協調和監督檢查各成員單位落實應急處置責任。市交通委主任協助總指揮做好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各項工作;受總指揮的委託,負責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全面工作。市城市管理委主任、市公安局主管負責同志負責協助總指揮做好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各項工作。
根據橋梁突發事件處置的工作需要,處置現場設置執行指揮,由現場指揮部總指揮任命有關部門或單位負責同志擔任,承擔具體指揮處置工作,督促落實各項應對處置措施,並對重點地區或特殊時期的交通組織運作進行協調調度。
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的職責是:
(1)研究制定本市應對橋梁突發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導意見;
(2)負責指揮本市橋梁突發事件的具體應對工作;
(3)分析總結本市橋梁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制定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4)負責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所屬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建設和管理;
(5)承辦市應急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2.2 辦事機構及其職責
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作為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常設辦事機構,設在市交通委。根據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的決定,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檢查本市交通突發公共事件的預防和應對工作。
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職責是:
(1)組織落實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決定,協調和調度成員單位應對橋梁突發事件相關工作;
(2)組織制訂本市橋梁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指導橋梁管養單位制訂相關應急預案、處置方案等;
(3)負責發佈藍色、黃色預警資訊,向市應急辦提出發佈橙色、紅色預警資訊的建議;
(4)負責本市應對橋梁突發事件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5)負責收集分析相關工作資訊,及時上報重要資訊;
(6)負責組織本市橋梁突發事件應急演練;
(7)負責本市橋梁突發事件風險評估、隱患排查以及相關應急資源的管理工作;
(8)負責本市橋梁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技術系統建設與管理工作;
(9)負責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專家組聯繫工作;
(10)承擔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2.3 市交通委路政局職責
在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協調指導下,負責所屬橋梁突發事件的具體處置和相關工作:
(1)組織制訂市級部門橋梁突發事件處置類應急預案,指導橋梁管養單位制訂相關應急預案、處置方案等;
(2)對所屬橋梁安全進行風險控制及隱患排查;
(3)協調指揮橋梁管養單位實施橋梁突發事件應急處置;
(4)及時向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送所屬橋梁突發事件應急工作資訊,根據現場情況提出搶險增援等應急處置建議;
(5)參與配合橋梁突發事件處置總結和調查評估工作;
(6)統籌、規劃企業做好行業應急救援隊伍的建設管理以及培訓、演練、物資保障、站點布設等工作;
(7)承辦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交辦其他事項。
2.4 專家組及其職責
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設專家顧問組,由道橋工程施工相關專業,以及地質、建築、水務、環保、安監、法律等領域專家組成,承擔以下主要職責:
(1)在制定交通安全應急管理的有關規定、預案、制度、方案、項目建設的過程中提供參考意見;
(2)按照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求,就應急戰略和階段性應急戰術等為指揮機構提供科學指導與建議,參與信息公開與發佈;
(3)為應急搶險處置方案提出審查意見,及時反映交通安全應急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與不足,並提出改進建議;
(4)參與各類交通安全應急業務培訓教材、編審等工作。
3 監測與預警
3.1 監測
3.1.1 市交通委路政局負責橋梁的日常檢測、監測、預警工作,負責建立橋梁監測體系和安全運作機制,對監測資訊及橋梁安全狀況進行匯總分析並形成報告,每年12月底向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書面報告。監測範圍包括:對完好狀態等級低的橋梁進行監測;對納入風險源的橋梁進行監測;在一定時間內對因突發事件造成橋梁設施損壞並已經處置後的橋梁進行監測。
3.1.2 市交通委路政局負責對所屬橋梁的安全進行風險控制及隱患排查。
3.1.3 市交通委路政局負責及時收集、分析、匯總所屬橋梁的突發事件資訊,並向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3.1.4 對於涉密的重要資訊,負責收集數據的部門應遵守相關規定,做好保密工作。
3.2 預警
3.2.1 預警機制
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應在日常工作中開展預警預防工作,做好重要橋梁的檢測和重要部位的監測,並及時收集橋梁突發事件和相關部門預警資訊,建立完善預測預警、協同聯動及出行提示資訊發佈等機制。針對各種可能對橋梁安全産生影響的情況,做好預防與應對準備,及時向公眾發佈出行服務和提示資訊。預警資訊來源包括:
(1)本市氣象、地震、規劃國土、水務、公安、安監等有關部門的監測和災害預報預警資訊。
(2)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有關可能造成橋梁運作嚴重阻塞或中斷的監測資訊。
(3)其他需要提供交通應急保障的緊急事件資訊。資訊收集內容包括預計發生事件的類型、出現的時間、地點、規模、可能引發的影響及發展趨勢等。
3.2.2 預警級別
按照橋梁突發事件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由低到高依次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
藍色預警:預計將要發生一般以上橋梁突發事件,事件即將臨近,事態可能會擴大。
黃色預警:預計將要發生較大以上橋梁突發事件,事件已經臨近,事態有擴大的趨勢。
橙色預警:預計將要發生重大以上橋梁突發事件,事件即將發生,事態正在逐步擴大。
紅色預警:預計將要發生特別重大以上橋梁突發事件,事件會隨時發生,事態正在不斷蔓延。
3.2.3 預警發佈和解除
藍色預警:由市交通委路政局或區相關橋梁管理部門依據職責向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建議,由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發佈或解除,並報市應急辦備案。
黃色預警:由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發佈或解除,並報市應急辦備案。
橙色預警:由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建議,經市應急辦報請指揮部總指揮批准後,由市應急辦或授權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發佈或解除。
紅色預警:由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建議,經市應急辦報請市應急委主要領導批准後,由市應急辦或授權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發佈或解除。
市突發事件預警資訊發佈中心負責組織各類橋梁突發事件預警資訊的統一發佈工作。
預警資訊包括橋梁事件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警示事項、應採取的措施和發佈機關等。
3.2.4 預警響應
(1)藍色預警響應
預警資訊發佈後,市交通委路政局或區相關橋梁管理部門依據職責立即做出響應,相關負責同志帶班,安排專人24小時值守,隨時保持通信聯絡暢通。
橋梁管養單位的巡查人員應上崗對隱患部位進行適當的處置,並調閱相關資料,配合交管部門對交通進行局部斷行,防止隱患或事態進一步擴大。
相關專業應急救援隊伍隨時待命,接到命令後迅速趕赴現場,視情況採取防止事件發生或事態進一步擴大的其他措施。
(2)黃色預警響應
在藍色預警響應的基礎上,採取以下措施:
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相關成員單位及市交通委路政局、橋梁管養單位的帶班負責同志應及時掌握情況,做好隨時趕赴現場的準備。
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向相關成員單位通報突發事件預警情況。市交通委路政局或區相關橋梁管理部門到場後依據職責組織現場勘查,做好應急處置準備,並及時上報資訊。
(3)橙色預警響應
在黃色預警響應的基礎上採取以下措施:
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協調通訊管理部門及時做好現場應急通訊和視頻連線;視情況協調屬地政府、相關部門及單位組建現場指揮部。
橋梁管理部門組織現場勘查及監測等工作。相關專業救援隊伍隨時待命,各保障部門備齊人員物資,接到命令後5分鐘內出發。
專家組進駐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中心或事件現場,對事態發展做出判斷,並提供決策建議。
(4)紅色預警響應
在橙色預警響應的基礎上,相關專業救援隊伍和各保障部門備齊物資,到達事件現場隨時進行相關處置工作。
根據事件發展態勢,預警響應可隨時轉入應急響應,按照應急響應程式處置。
3.2.5 預警變更
市交通委路政局或區相關橋梁管理部門密切關注事件進展,依據事態變化情況,適時向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調整預警級別的建議。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依據事態變化情況,適時向市應急辦提出調整橙色、紅色預警級別的建議。
4 應急處置與救援
4.1 資訊報送
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和各橋梁管養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上報各類橋梁突發事件資訊。資訊報送應全程貫穿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後恢復與重建等環節。
4.1.1 獲悉橋梁突發事件資訊的單位、公民可撥打市交通委路政局熱線電話(96108)或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中心值班電話(63032266)報告突發情況。
4.1.2 資訊報送內容
(1)首報:事件發生時間、地點、傷亡人數;事件性質的初步判斷、發生的可能原因等。
(2)續報:事件發展趨勢、人員治療與傷情變化情況、事件原因、已經或準備採取的處置措施。
(3)終報:事件處理結果、整改情況、責任追究情況等。
4.1.3 資訊報告程式
(1)首報
發生橋梁突發事件後,橋梁管養單位要立即向市交通委路政局報告,突發事件涉及水利、鐵路等部門的應及時通報相關部門配合應急處置工作。
對於初判為一般級別的橋梁突發事件,市交通委路政局或區相關橋梁管理部門依據職責在30分鐘內向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及時向市應急辦報告。
對於初判為較大級別的橋梁突發事件,市交通委路政局或區相關橋梁管理部門依據職責在接到報告後立即向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立即向市應急辦報告,最遲不晚於接報後10分鐘,詳細資訊最遲不得晚於事件發生後2小時報送。
對於初判為重大、特別重大級別的橋梁突發事件,相關橋梁管養單位可以直接向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立即向市應急辦報告,並同時通報市委宣傳部、市政府新聞辦等相關部門,在事件發生後3小時內向交通運輸部報告。
對於重點地區、特殊時間,或可能演化為重大、特別重大橋梁突發事件的資訊,不受事件分級標準的限制,市交通委路政局必須立即上報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市應急辦。經進一步核實後,由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立即向市應急辦報告詳細資訊。
對於暫時無法判明等級或性質的突發事件,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迅速核實,最遲不晚於接報後30分鐘向市應急辦報告,並根據事件可能達到或演化的級別和影響程度,參照上述規定上報。
(2)續報
一般、較大道橋梁突發事件處置過程中,市交通委路政局或區相關橋梁管理部門依據職責將事件發展變化情況及時報告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由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隨時向市應急辦報告。
重大和特別重大橋梁突發事件處置過程中,在一般和較大級別事件資訊報告的基礎上,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每日向交通運輸部報告。
(3)終報
處置工作結束、橋梁交通回復後,市交通委路政局或區相關橋梁管理部門依據職責將詳細情況向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書面報告,由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時報市應急辦。
4.2 先期處置
(1)突發事件發生後,市交通委路政局或區相關橋梁管理部門依據職責立即啟動先期處置應急工作預案並趕赴現場。到場後,立即聯繫並組織相關部門、單位進行現場會商和風險研判,及時報告現場事態。
(2)屬地政府立即組織相關單位開展人員疏散、秩序管控等工作,保障現場處置有序進行。
(3)公安交管部門迅速部署警力,在現場周邊有關橋梁實施交通管制,保證社會車輛安全和搶險通道暢通。
(4)橋梁管養單位應立即設置警戒標誌、配合公安交管部門疏導交通,採取措施防止事態擴大和次生衍生災害,並及時調閱技術資料,做好資訊發佈準備,及時向上級應急指揮機構報告現場情況、所採取的措施。
(5)市交通委運輸管理局、區相關運輸管理部門負責協調公交運營企業組織事發區域公交線路繞行,維持公交正常運營秩序。
4.3 分級響應
4.3.1 Ⅳ級響應
接到一般橋梁突發事件報告後,由市交通委路政局或區相關橋梁管理部門依據職責啟動相應預案,迅速趕赴現場指揮協調應急處置工作,及時向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有關情況。相關成員單位到場工作人員具體實施現場秩序維護、資訊報告及搶險救援等相關工作。橋梁及運輸相關部門及時組織發佈出行引導資訊。
4.3.2 Ⅲ級響應
接到較大橋梁突發事件報告後,在Ⅳ級響應的基礎上,採取下列措施:
(1)由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啟動Ⅲ級響應,指揮協調處置工作。
(2)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同志在市交通應急指揮中心進行指揮,必要時趕赴現場。市交通委路政局相關負責同志赴現場指揮具體處置工作。
(3)根據需要,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副總指揮(市交通委主任)趕赴現場,協調相關部門開展工作。
(4)根據需要,由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建現場指揮部,屬地政府做好保障工作。
4.3.3 Ⅱ級響應
接到重大橋梁突發事件報告後,在Ⅲ級響應的基礎上,採取下列措施:
(1)由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啟動Ⅱ級響應,負責指揮協調處置工作。
(2)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或副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在市應急指揮中心或在市交通應急指揮中心進行指揮。必要時,趕赴現場協調應急處置工作。
(3)根據需要,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牽頭組建現場指揮部,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副總指揮擔任現場總指揮,負責應急處置的決策和協調工作,並任命執行指揮,負責事件的具體指揮和處置工作。
(4)各成員單位主管負責同志趕赴現場,依據相關職責開展本行業應對工作。屬地區政府負責對事發現場周邊居民進行宣傳、引導、管控及後勤保障工作。
4.3.4 Ⅰ級響應
接到特別重大橋梁突發事件報告後,在Ⅱ級響應的基礎上,採取下列措施:
(1)由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啟動Ⅰ級響應,負責具體指揮和處置工作,由市應急委負責統一指揮應急處置工作。
(2)市應急委主要負責同志或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總指揮在市應急指揮中心或市交通應急指揮中心進行指揮。必要時,市委書記、市長或分管市領導趕赴現場指揮處置。
(3)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牽頭組建現場指揮部。市應急委主要負責同志或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擔任現場總指揮,負責應急處置的決策和協調工作,並任命執行指揮,負責事件的具體指揮和處置工作。
(4)各成員單位主要負責同志趕赴現場,依據相關職責開展本行業應對工作。屬地區政府負責對事發現場周邊居民進行疏散安置及後勤保障等工作。
4.4 現場指揮調度
4.4.1 組建現場指揮部
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由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牽頭成立現場指揮部,由總指揮、執行指揮和各工作組組長組成,實行總指揮負責制。總指揮行使決策和行政協調權,執行指揮行使專業處置權。現場指揮部根據需要下設指揮協調組、工程組、管線組、交通安全組、施工安全組、醫療救護組、後勤保障組、專家技術組、宣傳組等小組。
指揮協調組:由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牽頭,屬地政府配合,主要負責搶險施工現場與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中心及市應急指揮中心之間的聯繫、應急移動指揮車的調派、會議組織、資訊報送、搶險施工期間的總體協調與值班安排、指揮部現場管理等綜合工作。
工程組:由市交通委路政局牽頭,可能涉及的地下構築物産權單位、施工單位(養護部門)、勘察單位、路橋産權單位等配合,主要負責組織人員進行地質勘察,為專家分析提供相關物例、提供工程搶險所需的道橋及相關建築物的圖紙;制定並組織實施橋梁搶險工程施工方案、工程應急預案;監督並報告工程出現的各種問題。
管線組:由市城市管理委牽頭,水、氣、熱、電力、電信等行業監管部門和相關企業配合,主要負責實施完成相應管線搶險救援工作,必要時關閉相應管網,避免發生次生災害;加強與中央管線單位的溝通,協助中央管線單位解決搶險施工中的問題。
交通安全組:由市公安局交管局、市交通委運輸管理局、市軌道辦牽頭,市公交、地鐵運營企業配合,主要負責現場安全警戒線的設置工作;制定和組織實施交通疏導方案;保障社會公共交通運力,做好公交車改線和換乘接續工作;開闢應急搶險綠色通道,配合有關單位做好臨時出入口設置。
施工安全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牽頭,市規劃國土委、市城市管理委、相關管線單位配合。主要負責對施工單位的施工機械、施工工藝存在的安全隱患提出整改意見並監督落實;對施工重點位置(重機械的支撐點位、重碎塊的墜地點位)埋設的管線佈局進行全面研究,提出管線安保意見並監督落實。
專家技術組:由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牽頭,組織橋梁、建築、氣象、環保、衛生、防疫、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搜救、法律等方面專家,主要負責為搶險救援提供技術保障;為橋梁突發事件應急搶險處置方案提出審查意見,為重大決策提供建議。
醫療救護組:由市衛生計生委牽頭,組織有關救援力量對傷病人員實施現場搶救、院前急救、專科治療等醫療救護工作。
後勤保障組:由屬地區政府牽頭,公安部門配合,負責參與橋梁突發事件救援工作,配合做好人員疏散安置、秩序管控、後勤保障和其他相關工作。
宣傳組:由市委宣傳部牽頭,市交通委等部門配合,主要負責統一組織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現場的新聞報道和對外宣傳,並向社會公眾通報突發事件相關情況。
4.4.2 指揮權交接
上級應急指揮機構相關負責同志到場後,現場處置指揮員應立即彙報事件情況、進展、風險以及影響控制事態的關鍵因素和問題。按照“誰先到達誰指揮”的原則,隨事件發展,逐步移交指揮權,將現場總指揮權移交至到場最高級別行政負責同志,將現場執行指揮權移交至主責部門到場最高級別負責同志。
4.4.3 現場指揮部建設與現場管控
(1)現場指揮部成立後,要確定相對固定的指揮場所,並及時將現場指揮部人員名單、通訊方式等報告上一級應急指揮機構。
(2)根據現場指揮需要,按規定配備必要的指揮設備及通訊等手段,具備迅速搭建現場指揮平臺的能力。
(3)現場指揮部要懸挂或設置醒目的標誌;現場總指揮和其他人員要佩戴相應標識。
(4)根據現場橋梁突發事件特點,確定警戒隔離區。在警戒隔離區邊界設警示標誌,並設專人負責警戒。對通往事件現場的道路實行交通管制,嚴禁無關車輛進入,保證道路暢通。合理設置出入口,除應急救援人員外,嚴禁無關人員進入。根據事件發展、應急處置和動態監測情況,適當調整警戒隔離區。
4.4.4 跟蹤進展
現場指揮部根據現場動態監測資訊,適時調整搶險救援方案,並報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確定。一旦發現事態有進一步擴大趨勢,有可能超出自身控制能力時,應報請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協調調度其他應急資源參與處置工作。及時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區域通報有關情況,必要時可通過媒體向社會發出預警。
4.5 人員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救援人員應按照規定要求佩戴相應的防護裝備,採取相應安全防護措施後,方可進入現場救援。遇有直接危及應急救援人員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應立即報告救援隊伍負責人和現場指揮部,救援隊伍負責人、現場指揮部應當迅速作出撤離決定。應急救援人員進入和離開現場應進行記錄。
4.6 處置措施
橋梁突發事件發生後,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及其成員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可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應急措施:
(1)公安交管、公共交通管理、橋梁管理等相關部門及時組織發佈出行引導提示資訊。
(2)在確保應急救援人員安全的前提下,消防、衛生等部門營救和救治受傷人員,疏散、撤離並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以及採取其他救助措施,並及時向上級應急指揮機構彙報現場處置情況。
(3)迅速控制風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公安等部門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做好交通管制和疏導,保證緊急情況下搶險救援車輛的優先通行,確保受傷人員、救援物資和搶險人員能夠及時安全到達;市交通委運輸管理局和區相關運輸管理部門做好公交繞行、發行區間車等應急措施。
(4)有關部門迅速搶修被損壞的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短時間內難以恢復的,要組織實施臨時過渡方案,確保社會生産生活秩序正常。
(5)市交通委路政局和區相關橋梁管理部門依據職責調集應急隊伍、物資設備趕赴現場,做好先期處置工作;調閱事發橋梁相關資料;協調相關部門配合搶險處置工作;組織事發橋梁的檢測和監測工作;聯繫橋梁應急專家對事發橋梁進行風險研判;根據風險研判結果,制定橋梁臨時支護或恢復重建方案。根據需要,採取架設鋼橋、開闢臨時便道等措施臨時恢復交通。
(6)環保、規劃國土等部門加強事發橋梁現場周邊的環境和地質監測,防止衍生災害。
(7)根據需要,請求北京衛戍區、武警北京市總隊給予支援或協助救援。
(8)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採取相應的強制性措施和其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
4.7 響應升級
當可能或已經發生重大、特別重大橋梁突發事件,且可能發生危害程度嚴重、影響範圍廣、持續時間長、處置難度大等情況時,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向市應急委建議啟動市應急委決策機制,由市應急委負責組織協調市相關部門共同開展應對工作。
當橋梁突發事件十分嚴重,已經超出本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國家或其他省市提供援助和支援時,由市應急委應提請市委、市政府將情況立即上報黨中央、國務院,請其統一協調、調動各方面應急資源共同參與事件處置工作。
當國家啟動《公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時,本市全力配合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4.8 資訊發佈和新聞報道
4.8.1 橋梁突發事件的資訊發佈和新聞報道工作,應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本市相關規定,由市委宣傳部會同市應急辦對發佈和報道工作進行管理與協調。
4.8.2 發生一般、較大橋梁突發事件後,經市新聞發佈協調小組批准,由事件處置主責部門依據職責負責組織資訊發佈工作。發生重大、特別重大橋梁突發事件後5小時內,在市委宣傳部的組織協調下,由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或市政府新聞辦牽頭向社會發佈權威資訊;24小時內由市政府新聞辦會同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組建突發事件新聞發佈中心,指定新聞發言人,負責新聞發佈組織和現場採訪管理,及時、準確、客觀發佈資訊,正確引導輿論導向。
4.8.3 由市委宣傳部牽頭,市政府新聞辦、市網信辦、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和屬地區應急委負責迅速收集、整理網路輿情資訊,及時核實與解決反映的問題,消除不實資訊
4.8.4 對於可能産生國際影響的重大橋梁突發事件,由市委宣傳部會同市外宣辦、市政府外辦、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等單位共同組織對外報道,確保各新聞媒體遵守有關規定。
4.9 響應結束
(1)橋梁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基本消除,應急處置工作即告結束。
(2)一般橋梁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完成後,由市交通委路政局和區相關橋梁管理部門依據職責確定應急響應結束;較大橋梁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完成後,由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確定應急響應結束。
(3)重大和特別重大橋梁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完成後,由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請指揮部總指揮或市應急委主要負責同志批准,宣佈應急響應結束。
(4)必要時,應通過廣播電台、電視台等新聞媒體向社會發佈響應結束或出行提示類資訊。
5 恢復與重建
5.1 善後處置
在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組織下,相關成員單位、市交通委路政局及相關管養單位組織力量全面開展突發事件的損害核定工作,對事件情況、人員補償、徵用物資補償、重建能力、可利用資源等做出評估,制定補償標準和災後恢復計劃,並組織實施。
5.2 調查與評估
(1)事件處置調查
橋梁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由相關部門適時組織相關部門及專家成立事件處置調查評估小組,開展事件原因分析、事件責任調查評估,並書面報市應急辦。評估報告應包括:事件原因及背景分析、處置過程規範性及效率分析、處置效果分析、責任分析等。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報告及時總結經驗教訓,建立事件案例庫,並提出改進要求和意見。
(2)應對工作總結
橋梁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相關成員單位、市交通委路政局及相關橋梁管養單位,對應對工作情況進行總結,並書面報市應急辦。報告內容應包括:突發事件發生的基本情況、各有關部門採取的措施和處置結果等。
5.3 監督檢查與獎懲
(1)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相關成員單位每年應對本部門應急人員、設施、裝備等資源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2)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對為應急準備或響應提出重大建議並實施效果顯著的,或有其他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3)對不按照規定制定應急預案,拒絕履行應急準備義務的,不按照規定報告或通報事件真實情況的,拒不執行本預案、不服從應急指揮的,阻礙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的,以及其他延誤橋梁突發事件處置、造成重大影響的行為,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依據有關規定,提請相關部門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 應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各成員單位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應急指揮基礎資訊數據庫。橋梁突發事件搶險救援各成員單位電話24小時開通,保證資訊及時暢通。
6.2 應急救援與裝備保障
各專業部門根據自身應急救援業務需求,採取平戰結合的原則,配備現場救援和搶險裝備、器材,建立相應的維護、保養和調用等制度,保障各種相關災害事件的搶險和救援。按照統一標準建立救援和搶險裝備資訊數據庫並及時更新。
6.3 隊伍保障
6.3.1 應急隊伍組建
橋梁管養單位各專業應急隊伍是基本搶險救援隊伍,其中首發集團應急搶險大隊、公聯公司應急搶險保障大隊、北京市政路橋養護集團路橋搶險救援大隊、公交集團公司應急運輸保障隊伍等4支隊伍為市級專業應急隊伍。北京衛戍區、武警北京市總隊是搶險救援的後備力量。各相關成員單位要落實先期處置隊伍和增援隊伍的組織保障方案。
6.3.2 應急隊伍調動
發生一般橋梁突發事件時,由市交通委路政局或區相關橋梁管理部門依據職責,按照相關預案要求調動本系統應急隊伍進行處置。
發生較大以上橋梁突發事件時,按照以市級專業搶險隊伍為主體、本系統應急隊伍為輔助的原則,由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統一調動應急處置隊伍。
6.4 物資保障
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建立應急救援物資儲備制度,建立與其他省市物資調劑供應的渠道。由市交通委路政局制定救災物資儲存、調撥管理方案,報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6.5 資金保障
橋梁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經費首先由事件責任單位承擔。
各成員單位按照部門預算歸口管理的要求在年度部門預算中安排突發事件的應急設備、物資等各項保障資金。
橋梁突發事件發生後,根據實際情況調整部門預算結構,調整部門支出預算,集中財力應對突發事件;必要時,經市政府批准後啟動應對突發事件專項準備資金,動用公共財政應急儲備資金。
6.6 技術保障
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組織有關專家加強對橋梁突發事件處置技術支撐體系研究;建立橋梁突發事件管理技術的開發體系和儲備機制。制訂研發計劃,借鑒國際先進經驗,重點加強智慧化的應急指揮通信技術裝備、輔助決策技術裝備、特種搶險技術裝備的研製工作,科學合理地進行配備。
6.7 宣傳教育與培訓
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應對橋梁突發事件的教育培訓計劃,編制公眾應對橋梁突發事件的各種宣傳材料和應急手冊。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報紙、網際網路等媒體,開展應急宣傳教育,增強公眾防範意識,學習掌握應對橋梁突發事件的基本知識和技能。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各成員單位開展橋梁突發事件應對相關知識培訓。
6.8 應急演練
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定期組織演練,做好跨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及通信聯絡,確保各種緊急狀態下的有效溝通和統一指揮。各成員單位組織開展本系統應對橋梁突發事件的分項演練。
7 附則
7.1 名詞術語説明
7.1.1 橋梁突發事件
橋梁因地下設施施工回填不密實、管線滲漏沖刷、地下構築物施工或地震、恐怖襲擊、自然災害等原因出現重大隱患或坍塌,可能造成人員傷亡、交通中斷或嚴重社會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緊急事件。
7.1.2 橋梁分類
特大橋:指橋梁結構總長大於1000米、或單跨跨徑大於150米的橋梁。
大橋:指橋梁結構總長大於等於100米、小於等於1000米,或單跨跨徑大於等於40米、小於等150米的橋梁。
中橋:指橋梁結構總長大於30米、小於100米,或單跨跨徑大於等於20米、小於40米的橋梁。
小橋:指橋梁結構總長大於等於8米、小於等於30米,或單跨跨徑大於等於5米、小於20米的橋梁。
國道:指在國家公路網中具有全國性政治、經濟、國防意義,並確定為國家級幹線的公路,其路線編號以“G”開頭。
市道:指在北京市公路網中具有全市性政治、經濟、國防意義,並確定為市級幹線的公路,其路線編號以“S”開頭。
縣道:指具有區縣性政治、經濟、國防意義,並確定為縣級幹線的公路,其路線編號以“X”開頭。
鄉道:鄉道是指主要為鄉(鎮)內部經濟、文化、行政服務的公路,以及不屬於縣道以上公路的鄉與鄉之間及鄉與外部聯絡的公路,其路線編號以“Y”開頭。
城市道路:包括城市快速路、主幹路、次幹路、支路及其附屬橋梁。
快速路:快速路應為城市中大量、長距離、快速交通服務。快速路對向車行道之間設中間分車帶,其進出口應採用全控制或部分控制。
主幹道:應為連接城市各主要分區的幹路,以交通功能為主。自行車交通量大時,宜採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分隔形式。
次幹路:次幹路應與主幹路結合組成道路網,起集散交通的作用,兼有服務功能。
支路:支路應為次幹路與街坊路的連接線,解決局部地區交通,以服務功能為主。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7.2 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負責制定,由市應急辦會同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
依據本預案,各區政府、市各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結合各自職責,制定相關應急預案。
隨着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機構調整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以及應急處置過程中或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等情況時,適時對本預案進行修訂。
本預案自發佈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