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管發〔2018〕70號
各區電力管理部門,北京電力交易中心、國網公司華北分部、國網北京市電力公司、首都電力交易中心,各有關售電公司: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於同意北京市開展電力體制改革綜合試點的復函》(發改經體〔2016〕1853號)文件要求,積極穩妥推進北京市電力體制改革工作,市城市管理委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了《北京市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2018年6月21日
北京市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和電力體制改革配套文件精神,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於印發〈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管理辦法〉和〈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經體〔2016〕2120號)等文件要求,結合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於同意北京市電力體制改革綜合試點方案的復函》(發改經體〔2016〕1853號),積極推動北京市售電側改革,完善電力市場準入條件,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售電公司是指提供售電服務或配售電服務的市場主體。
第三條 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堅持依法依規、開放競爭、安全高效、改革創新、優質服務、加強監管的原則,並實行註冊制管理。
第四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在北京地區開展業務的售電公司的市場準入與退出管理,主要內容包括:市場註冊、資訊變更、市場登出、資訊披露與備案等。
第五條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城市管理委)和國家能源局華北監管局(以下簡稱華北能源監管局)按職能依法對售電公司市場行為實施監管。
第二章 準入條件
第六條 售電公司準入條件
(一)合法主體。售電公司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進行工商註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二)資産要求
1.資産總額不得低於2千萬元人民幣。
2.資産總額在2千萬元至1億元人民幣的,可以從事年售電量6至30億千瓦時的售電業務。
3.資産總額在1億元至2億元人民幣的,可以從事年售電量30至60億千瓦時的售電業務。
4.資産總額在2億元人民幣以上的,不限制其售電量。
(三)從業人員。擁有10名及以上專業人員,掌握電力系統基本技術、經濟專業知識,具備電能管理、節能管理、需求側管理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經驗。至少擁有一名高級職稱和三名中級職稱的專業管理人員。
(四)經營場所和設備。應在北京市範圍內具有與售電規模相適應的固定經營場所及電力市場技術支援系統需要的資訊系統和客戶服務平臺,能夠滿足參加市場交易的報價、資訊報送、合同簽訂、客戶服務等功能。
(五)信用要求。售電公司負責人及其相關股東無不良金融、司法記錄和不良經營記錄,並按照規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諾,確保誠實守信經營。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除上述準入條件外,還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的註冊資本不低於其總資産的20%。
(二)按照有關規定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
(三)增加與從事配電業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行銷人員、財務人員等,不少於20人,其中至少擁有兩名高級職稱和五名中級職稱的專業管理人員。
(四)生産運作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應具有五年以上與配電業務相適應的經歷,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或者崗位培訓合格證書。
(五)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産組織和制度,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開展安全培訓工作,配備安全監督人員。
(六)具有與承擔配電業務相適應的機具設備和維修人員。對外委託有資質的承裝(修、試)隊伍的,要承擔監管責任。
(七)具有與配電業務相匹配並符合調度標準要求的場地設備和人員。
(八)承諾履行電力社會普遍服務、保底供電服務義務。
第八條 已具有法人資格且符合售電公司準入條件的發電企業、電力建設企業、高新産業園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服務行業和節能服務公司可到工商部門申請業務範圍增項,並履行售電公司準入程式後,開展售電業務。
除電網企業存量資産外,現有符合條件的高新産業園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其他企業建設、運營配電網的,履行相應的準入程式後,可自願轉為擁有配電網業務的售電公司。
第九條 電網企業控股增量配電網擁有其運營權,在配電區域內僅從事配電網業務。其競爭性售電業務應逐步實現由獨立的售電公司承擔。鼓勵電網企業與社會資本通過股權合作等方式成立産權多元化公司經營配電網。
第三章 準入程式
第十條 售電公司準入實行“一註冊、一承諾、一公示、三備案”程式。電力交易機構負責售電公司註冊服務。
第十一條 售電公司辦理註冊時,應按固定格式簽署信用承諾書,並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交以下資料:營業執照、法人代表、資産證明、從業人員、經營場所和設備等基本資訊和銀行賬戶、售電範圍等。
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還需提供配電網電壓等級、供電範圍、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等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 電力交易機構接受註冊後,對於售電公司提供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原則上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接受註冊後,售電公司滿足準入條件的資訊、材料和信用承諾書通過信用中國網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市城市管理委門戶網站(http://csglw.beijing.gov.cn)和電力交易機構網站(https://pmos.bj.sgcc.com.cn)等政府指定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1個月。
第十三條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售電公司,註冊手續自動生效。電力交易中心在5個工作日內為其配置交易賬號和許可權,並將其納入自主交易市場主體目錄,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四條 公示期間存在異議的售電公司,註冊暫不生效,暫不納入自主交易市場主體目錄。售電公司可自願提交補充材料並申請再次公示;經兩次公示仍存在異議的,由市城市管理委核實處理。
第十五條 電力交易機構按月匯總售電公司註冊情況並於每月10日(節假日順延)向華北能源監管局、市城市管理委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徵信機構備案,並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和電力交易機構網站向社會發佈。
第十六條 售電公司參加電力市場化交易,應執行相關交易規則。代理北京市範圍內電力用戶的售電業務,需接入北京市電力行業管理綜合服務平臺。
第四章 準入提交材料
第十七條 售電公司向電力交易機構註冊時,需提交以下資料:
(一)按國家要求格式簽署的售電公司信用承諾書(詳見附件1)。
(二)售電公司法人簽署的法定聲明(詳見附件2)。
(三)售電公司基本資訊表(詳見附件3)。
(四)售電公司註冊申請書(詳見附件4)。
(五)營業執照複印件,售電公司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並取得允許開展售電業務的工商營業執照。營業執照中“經營範圍”項應包含“電力供應”“售電”或“電力銷售”等內容。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
(七)專業人員資質表(詳見附件5)、專業人員身份證複印件及學歷證書、職稱證書複印件。所列專業技術人員必須為該售電公司全職人員,從業人員資質證明不得重復使用。
(八)經營場所證明文件:經營場所為自有産權的應提供産權證明,租賃的應提供租賃期一年及以上的租賃合同。
(九)銀行賬戶、售電範圍等資訊。
(十)授權委託書(詳見附件6)。
(十一)其他資料:售電公司認為有必要提供並向社會公示,以證明公司實力和信譽的有關證明資料。
第十八條 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除提供上述資料外,還需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交以下資料:
(一)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
(二)提供至少20人與從事配電業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行銷人員、財務人員等經歷證明(所學專業或從業經歷),其中至少擁有兩名高級職稱和五名中級職稱的專業管理人員證明材料。
(三)提供生産運作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與配電業務相適應的從業經歷證明,提供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或崗位培訓合格證書。所列專業技術人員必須為該售電公司全職人員,從業人員資質證明不得重復使用。
(四)提供安全生産組織和制度的證明材料,提供安全培訓工作的證明材料,提供配備安全監督人員的證明材料。
(五)提供具有與承擔配電業務相適應的機具設備的照片和視頻材料。
(六)提供具有與承擔配電業務相匹配並符合調度標準要求的場地設備的照片和視頻材料。
(七)提供配電網電壓等級、供電範圍等相關資料。
(八)配電區域的證明資料及地理平面圖。
第十九條 售電公司對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負責,提交資料未註明提交複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提交複印件的,應當註明“與原件一致”並加蓋公章;所有資料需同時提供PDF格式的電子掃描文檔。
第五章 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條 售電公司享有以下權利並履行以下義務:
(一)可以採取多種方式通過電力市場購售電,可以自主雙邊交易,也可以通過電力交易機構集中交易。參與雙邊交易的售電公司應將交易協議報電力交易機構備案並接受安全校核。
(二)同一配電區域內可以有多個售電公司。同一售電公司可在北京市多個配電區域內售電。
(三)可向用戶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能源管理、綜合節能、合理用能諮詢和用電設備運作維護等增值服務,並收取相應費用。
(四)承擔保密義務,不得洩露用戶資訊。
(五)服從電力調度管理和有序用電管理,執行電力市場交易規則。
(六)按照相關交易機構認可的合同範本或條款與用戶簽訂雙邊合同以及有關的多方合同,提供優質專業的售電服務,履行合同規定的各項義務,並獲取合理收益。與用戶簽訂的合同需交電力交易機構,以備必要時查閱。
(七)受委託代理用戶與電網企業的涉網事宜。
(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信用中國”網站、市城市管理委門戶網站上公示公司資産、經營狀況等情況和信用承諾,依法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公告,並定期公佈一次公司年報。
(九)任何單位與個人不得干涉用戶自由選擇售電公司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享有以下權利並履行以下義務:
(一)擁有並承擔售電公司全部的權利與義務。
(二)擁有和承擔配電區域內與電網企業相同的權利和義務,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承擔保底供電服務和普遍服務。
(三)承擔配電區域內電費收取和結算業務。按照政府核定的配電價收取配電費;按合同向各方支付相關費用,並向其供電的用戶開具發票;代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交電網企業匯總後上繳財政;代收政策性交叉補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給電網企業。
(四)承擔配電網安全責任,確保承諾的供電品質。
(五)按照規劃、國家技術規範和標準投資建設配電網,負責配電網運營、維護、檢修和事故處理,無歧視提供配電服務,不得干預用戶自主選擇售電公司。
(六)同一配電區域內只能有一家公司擁有該配電網運營權。不得跨配電區域從事配電業務。
(七)承擔代付其配電網內使用的可再生能源電量補貼的責任。
第六章 註冊資訊變更
第二十二條 售電公司註冊資訊發生變化時,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受理註冊的電力交易機構提交售電公司註冊資訊變更申請書(詳見附件7)及變更資訊證明資料。
第二十三條 電力交易機構收到售電公司提交的註冊資訊變更申請書和變更資訊證明資料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並通知售電公司審查結果。對於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規範的,售電公司應及時補充更正。對審查合格的變更資訊,電力交易機構在5個工作日內在電力交易平臺上確認。
第二十四條 售電公司業務範圍、公司股東、股權結構等有重大變化的,售電公司應再次予以承諾,售電公司承諾書和審核後的變更申請表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市城市管理委門戶網站、電力交易機構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1個月。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電力交易機構在5個工作日內在電力交易平臺上予以確認。
第七章 退出方式
第二十五條 強制退出。售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強制退出市場並登出註冊:
(一)隱瞞有關情況或者以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等方式違法違規進入市場,且拒不整改的。
(二)嚴重違反市場交易規則,且拒不整改的。
(三)依法被撤銷、解散,依法宣告破産、歇業的。
(四)企業違反信用承諾且拒不整改或信用評價降低為不適合繼續參與市場交易的。
(五)被有關部門和社會組織依法依規對其他領域失信行為做出處理,並被納入嚴重失信主體“黑名單”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售電公司被強制退出,其所有已簽訂但尚未履行的購售電合同由市城市管理委徵求合同購售電各方意願,通過電力市場交易平臺轉讓給其他售電公司或交由電網企業保底供電,並處理好其他相關事宜。
第二十七條 市城市管理委確認售電公司符合強制退出條件後,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市城市管理委門戶網站、電力交易機構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方可對該售電公司實施強制退出。
第二十八條 售電公司可以自願申請退出電力市場,須提前30個工作日向原受理註冊的電力交易機構提交退出申請,並將簽訂的所有購售電合同履行完畢或轉讓,並處理好相關事宜。
第二十九條 擁有配電網經營權的售電公司自願申請退出電力市場時,還須妥善處置配電資産。若無其他公司承擔該地區配電業務,由電網企業接收並提供保底供電服務。
第三十條 售電公司自願申請退出市場,應按要求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交登出申請相關資料(詳見附件8),申請內容包括:市場退出原因;與其他市場主體之間的交易及結算情況;尚未履行的市場交易合同及對未履行合同的處理協議。
第三十一條 電力交易機構在收到售電公司自願退出市場的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登出申請和相關資料的審查,並將審查結果通知售電公司。對於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規範的,售電公司需及時補充更正。
第三十二條 對於審查合格的售電公司登出申請資料,資料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市城市管理委門戶網站、電力交易機構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方可辦理退出市場手續。
第三十三條 電力交易機構應及時將強制退出和自願退出且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市場主體從目錄中刪除,同時登出市場註冊資格,向華北能源監管局、市城市管理委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徵信機構備案,並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市城市管理委門戶網站、電力交易機構網站向社會公佈。
第八章 信用評價與監管
第三十四條 建立完善售電公司信用評價制度。依託市城市管理委門戶網站、電力交易機構網站、信用中國及第三方徵信機構網站,開發建設售電公司信用資訊系統和信用評價體系。建立企業法人及其負責人、從業人員信用記錄,將其納入全國信用資訊共用平臺,確保各類企業的信用狀況透明,可追溯、可核查。
第三十五條 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徵信機構按照其主要職責負責售電信用的日常管理工作,重點負責售電信用評價工作的具體實施,定期向市城市管理委、華北能源監管局和電力交易機構報告售電公司信用評價和有關情況,並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六條 華北能源監管局和市城市管理委根據職責對售電公司進行監管,對違反交易規則和失信行為按規定進行處罰,記入信用記錄,情節特別嚴重或拒不整改的,經公示等有關程式後納入涉電嚴重失信企業黑名單。強制退出的售電公司直接納入黑名單。
第三十七條 建立電力行業違法失信行為聯合懲戒機制,對納入涉電嚴重失信企業黑名單的市場主體及負有責任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東、其他相關人員(以下簡稱“當事人”)採取以下懲戒措施:
(一)電力交易機構3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註冊申請,其法定代表人3年內不得擔任售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對當事人違法違規有關資訊向金融機構提供查詢服務,作為融資授信活動中的重要參考因素。
(三)限制當事人取得政府資金支援。
(四)對當事人申請公開發行企業債券的行為進行限制。
(五)工商行政管理、總工會、行業協會等部門和單位在法定代表人任職資格、授予榮譽、評比先進等方面,依法依規對其進行限制。
(六)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城市管理委負責解釋並監督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佈之日起施行,並根據國家電力體制改革有關政策及售電側改革工作推進情況適時調整。
附件:1.售電公司信用承諾書(略)
2.法人代表聲明(略)
3.售電公司基本資訊表(略)
4.售電公司註冊申請書(略)
5.專業人員資質表(略)
6.授權委託書(略)
7.售電公司註冊資訊變更申請表(略)
8.售電公司登出申請書(略)
注:附件請登錄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官網(csglw.beijing.gov.cn)查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