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新廣發〔2018〕21號
各區文委,局相關處室:
為進一步強化本市電影放映場所、出版物批發零售企業及印刷企業安全生産主體責任落實,推動生産經營單位嚴格遵守安全生産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産管理,改善安全生産條件,不斷提升本市新聞出版廣電行業安全生産管理水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市安委會有關文件要求,特製定《電影放映場所、出版物批發零售企業及印刷企業落實安全生産主體責任情況檢查評估制度(試行)》,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切實抓好落實。
北京市新聞出版廣電局
2018年1月29日
電影放映場所、出版物批發零售企業及印刷企業落實安全生産主體責任情況檢查評估制度(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強化本市電影放映場所、出版物批發零售企業及印刷企業安全生産主體責任落實,推動生産經營單位嚴格遵守安全生産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産管理,改善安全生産條件,不斷提高安全生産水準,按照《北京市安全生産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市政府有關部門建立本行業生産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産主體責任情況檢查評估制度的指導意見(試行)》(京安辦發〔2017〕17號)、《北京市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主體責任規範》(京安監發〔2016〕18號)等文件和法規要求,結合本市新聞出版廣電行業單位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電影放映、出版物批發零售及印刷生産經營活動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個體工商戶等新聞出版廣電行業單位(以下簡稱:行業單位)落實安全生産主體責任情況檢查評估工作。
第三條 行業單位落實安全生産主體責任情況檢查評估工作(以下簡稱:檢查評估)按照屬地管理為主,市區兩級部門共同推進的原則組織實施,北京市新聞出版廣電局(以下簡稱:市新聞出版廣電局)統籌推進本行業單位檢查評估,負責組織制定檢查評估制度和年度檢查評估工作方案,並監督指導各區文化委員會(以下簡稱:各區文委)開展檢查評估。
第四條 市新聞出版廣電局承擔監管範圍內市屬國有企業和中央企業以及其他中型規模(企業規模參照《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制度》(國統字〔2011〕75號),下同)及以上生産經營單位的檢查評估工作,每年檢查評估不少於總數的30%,且一般3年內全部檢查評估完畢;各區文委承擔監管範圍內小型規模及以下生産經營單位(市屬國有企業和中央企業除外)的檢查評估工作,每年檢查評估不少於總數的20%,且一般5年內全部檢查評估完畢。
第五條 市區兩級部門應當加強檢查評估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檢查評估小組推進全年檢查評估工作,並結合工作實際,具體組織實施檢查評估。
第六條 檢查評估工作堅持客觀公正、科學合理、公開透明、注重實效的原則,突出工作重點,注重工作過程,強化責任落實。
第七條 檢查評估內容主要包括:組織機構、規章制度、物質資金、培訓教育、日常管理以及應急管理和事故報告等。結合電影放映場所、出版物批發零售企業及印刷企業各自特點,按照相應的檢查評估細則進行檢查評估,檢查評估具體細則另行制定。
第八條 檢查評估前,應當組織被檢查評估單位召開檢查評估動員部署會,告之檢查評估有關事項。被檢查評估單位要按照檢查評估小組要求,分門別類整理歸集有關資料,力爭資料能夠真實、詳實地反映本單位安全生産主體責任落實情況。
第九條 檢查評估採取對照檢查評估細則及有關標準、法規,查閱文件資料、查看生産現場的方式,結合實際管理狀況,逐項核查被檢查評估單位安全生産主體責任落實情況,確定評分和檢查評估結果。
第十條 檢查評估實行百分制評分,逐項扣分,單項分值扣完為止。根據評分確定檢查評估結果,得分高於60分(含60分)的評為合格,得分低於60分的,評為不合格。
近三年內因積極主動開展安全生産管理方面改革創新工作,並受到區級及以上政府部門充分肯定的,經檢查評估小組認定,給予適當加分。
第十一條 被檢查評估單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評定為不合格:
(一)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和有效經營許可證的;
(二)未通過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的;
(三) 近1年內兩次因經營場所存在安全隱患被有關部門責令停業整改的;
(四)近1年內發生生産安全事故的;
(五)未積極主動配合開展檢查評估工作的。
第十二條 檢查評估工作應當與安全生産標準化、安全文化建設示範企業、安全生産許可工作有機銜接,市區兩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優先檢查評估未開展安全生産標準化達標創建的行業單位;行業單位當年參加安全生産標準化、安全文化建設示範企業、安全生産許可評審或者複審的,評審或者複審報告經檢查評估小組認定,可以視為檢查評估結果。行業單位處於停業狀態的,暫不進行檢查評估。
第十三條 各區文委應當於每年12月底前匯總本年度行業單位檢查評估結果,形成檢查評估工作報告並報市新聞出版廣電局。檢查評估結果應當作為企業年檢、獎勵扶持、評優評先、分級監管、誠信評價等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四條 行業單位年度檢查評估結果經市區兩級行業部門審核後予以公示。對國有企業的檢查評估結果應當同時向其主管的國有資産管理部門通報。
第十五條 對檢查評估結果為不合格或合格但存在安全隱患的行業單位,責令立即整改,並在規定時間內向檢查評估小組提交整改報告,各區文委負責督促落實,並針對本地區普遍存在的問題及時研究出臺監管措施。對不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或拒不整改問題的,不予核發新聞出版廣電相關行政許可,並由檢查評估小組移送有安全執法許可權的部門,依法依規進行查處。
第十六條 建立市區兩級檢查評估工作臺賬,如實記錄檢查評估工作情況,做到底數清、不重復、不留白,確保行業單位檢查評估全覆蓋。
第十七條 對在檢查評估工作中弄虛作假、瞞報謊報的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責令整改、通報批評、降低檢查評估等次等懲處,造成不良影響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十八條 各區文委應當加強檢查評估工作的資金保障,並可根據本地區實際,制定相應的檢查評估實施辦法。市區兩級檢查評估內容應當保持一致,各區文委可結合地區特點和監管需要列入其他內容,或者適當刪減、修改部分非強制性內容。
第十九條 本制度由市新聞出版廣電局負責解釋,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