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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財政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農村工作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財政局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8-01-10
  6. [發文字號] 京政農發〔2018〕1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8-01-19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農村工作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辦公室關於財政資金扶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形成的經營性資産股份量化及收益分配的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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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農發〔2018〕1號

郊區各區農委、財政局、經管站:
  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37號)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低收入農戶增收及低收入村發展的意見》(京發〔2016〕11號),為進一步發揮財政扶持資金促進農民增收特別是低收入農戶增收的作用,結合本市實際,現就財政資金扶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形成經營性資産股份量化及收益分配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股份量化及收益分配的扶持資金範圍
  (一)本意見中的財政資金是指各級財政用於扶持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金,不包括扶持到農戶的各類財政資金。
  (二)財政資金扶持形成的資産歸所扶持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三)財政資金扶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形成的集體資産股份量化及收益分配的範圍包括:通過各級財政資金扶持村集體而形成的包括農業生産設施和設備、集體果園和觀光園等産業項目、單獨持有或按股持有的集體商業用房等在內的所有集體經營性資産。
  二、股份量化及收益分配原則
  (一)堅持公開透明。資産的管理、股份量化及收益分配應當公開透明,保證廣大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管理權。
  (二)堅持重點幫扶。財政資金扶持低收入村形成資産的收益分配應根據各村實際情況,重點向低收入農戶和低收入人口傾斜。
  (三)堅持勤勞致富。對低收入農戶家庭進行收益分配要實事求是,有利於提倡和鼓勵勤勞致富,防止産生過度依賴。
  (四)堅持民主決策。股份量化及收益分配方案應當經過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民主討論確定。
  (五)堅持規範管理。財政資金扶持形成的資産應當按照集體資産管理有關規定納入農村集體資産臺賬規範管理。
  三、股份量化及收益分配方式和程式
  (一)認真核實財政資金扶持形成的集體經營性資産。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對財政資金扶持所形成的經營性資産進行認真核實並登記造冊,納入集體資産管理和使用。資産價值按照相應財政扶持資金的賬面數額計算。
  (二)制定股份量化及收益分配方案。村集體經濟組織要結合本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實際和扶持資金的性質及用途,因地制宜制定股份量化和收益分配方案。制定方案時,按照下列要求分類進行。
  1.一般性財政扶持資金所形成的集體經營性資産股份量化及收益分配
  (1)股份量化。根據財政資金扶持形成經營性資産的數額,按照産權制度改革章程中規定的集體股比例,首先留足集體股份額,然後再將所剩餘資産數額平均量化給扶持資産所形成年度的本村所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具體操作辦法可結合本集體經濟組織章程規定的股份管理規定進行。
  (2)股份管理。財政資金扶持形成經營性資産量化的股份與原有産權制度改革時量化的集體資産股份性質一致,均為本集體資産股份,兩種股份可以相疊加,按照本集體經濟組織産權制度改革章程的規定實行統一管理。
  (3)收益分配。財政資金扶持形成的集體資産收益,應及時核算並納入集體收益統一進行管理和分配,嚴格執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核算、財務公開、收益分配、集體經濟審計等各項規章制度。集體經濟組織及成員憑其持有的集體資産股份,依照本集體經濟組織章程的規定參與集體收益分配。
  2.財政扶持低收入村資金所形成的集體經營性資産收益分配
  (1)資産由集體統一持有。財政扶持低收入村資金所形成的經營性資産(包括其在集體資産及合作項目中所佔股份或份額),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持有。
  (2)收益分配。財政扶持低收入村資金形成的集體經營性資産收益實行單獨核算。經營性資産取得收益後,村集體經濟組織要按照本市的政策要求,本着重點用於促進低收入農戶增收統籌分配。在確保低收入農戶達到增收目標的基礎上,其餘部分可以按照共同富裕的原則分配至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成員。具體辦法由村集體根據本村實際情況民主決定並報鄉鎮政府審批。
  (三)民主討論量化方案。召開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對股份量化及收益分配方案進行民主討論。股份量化及收益分配方案通過後,將具體量化的股份情況在村務公開欄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天。
  四、工作要求
  1.各區農委、經管站要高度重視此項工作,會同本區財政局認真開展財政資金扶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形成的經營性資産的核查,組織各鄉鎮指導各村集體經濟組織做好股份量化及收益分配工作。同時,要指導鄉(鎮)村做好檔案的收集和管理工作。
  2.要充分發揮低收入村扶持資金的效益,在項目選擇上,重點鼓勵發展符合生態要求的特色産業以及見效快、收益穩定的休閒旅游等融合性産業。扶持項目除村集體自主實施外,也可以與社會資本開展股份合作,積極探索入股建設特色民宿或購置異地物業等多種方式,提高項目運營能力和市場競爭力,但要切實加強對財政扶持資金的監管,確保集體資産不流失。
  3.由一般性財政扶持資金形成資産股份量化而導致股東份額發生變化的,要根據股份量化結果,對原有股東及股份臺賬、股權證等及時進行變更。財政扶持低收入村專項資金形成資産的收益分配,要優先用於促進低收入農戶達到增收目標。要鼓勵勤勞致富,對有勞動能力的低收入農戶要通過技能培訓、就業崗位補貼等形式引導其就業,防止引起其他農戶盲目攀比。
  4.各區要結合本地實際,先行試點,在取得經驗的基礎上,再穩步推開。如遇重大問題,及時報告市級對應部門。
  本意見印發之前在産權制度改革中已將財政資金扶持形成的集體經營性資産納入到資産量化範圍的,不再重新量化。本意見由市農委、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北京市農村工作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辦公室
2018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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