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民優發〔2017〕453號
各區民政局:
為更好地做好烈士褒揚工作,根據《烈士褒揚條例》(國務院令第601號)和《民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總政治部關於貫徹實施<烈士褒揚條例>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民發〔2012〕83號)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經市政府批准,現就完善評定烈士程式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今後全市的評定烈士工作,不分事件、時間和人員對象,均按照現行《烈士褒揚條例》及相關規定,其程式統一調整為:由收到材料的區民政部門調查核實後提出評定烈士的報告,報同級區政府常務會議審核;區政府常務會議審核同意後,由區政府提出評定烈士的報告上報市政府;市政府收到區政府報告後轉市民政部門提出評定意見報市政府常務會議評定。
二、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評定為烈士的,由市政府向市民政部門作出書面批復,並同時抄送相關區政府。市民政部門依據市政府批復報民政部備案,同時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區民政部門落實頒發烈士證書、撫恤優待等後續工作。
三、對革命同志在抗日戰爭和解放戰爭時期英勇犧牲,至今沒有追認為烈士的同志評定為烈士的,應遵循如下規定:
(一)凡屬於有下列情況之一,經審查屬實有可靠證明,無叛變自首行為的,可評定為烈士:
1.革命軍人或地方工作人員,以及遊擊隊員、民兵、民工因參戰犧牲的;
2.革命殘廢軍人、復員軍人回鄉後,被敵人有目標地抓捕,英勇犧牲的;
3.革命殘廢軍人因傷口復發致死,有醫生或有其他可靠證明的;
4.在對敵開展武裝鬥爭中,村幹部、堡壘戶、民兵、民工、革命群眾被組織派遣送情報,站崗放哨,破壞交通,執行戰爭任務而犧牲的;
5.由組織派往敵佔區的我方地工人員,被告密抓捕後,英勇犧牲的;
6.村幹部、民兵、民工堅持對敵鬥爭,暴露目標被敵人抓捕後壯烈犧牲的;
7.革命群眾因負有一定的革命工作任務,被敵人抓捕後壯烈犧牲的;
8.敵人搜捕時,強迫群眾帶路或逼迫其告知革命同志住址、姓名或公家物資,因群眾對革命無限忠誠,堅貞不屈,堅決不予帶路或洩露消息,因而遭敵殺害的。
(二)必須深入細緻地進行調查研究,根據政策規定,做到實事求是,證明可靠,凡有以下材料的,經過調查核實後,可認為是有可靠的證明:
1.區以上人民政府建築的烈士碑或匯集的烈士名冊,有烈士的名字,並且已經證明犧牲的;
2.曾經在一起工作、戰鬥過的同志和上級領導的證明;
3.知情的村幹部和革命群眾多人證明;
4.殺害烈士罪犯的口供記錄或書面交待材料,包括敵偽檔案和我政法機關的檔案材料。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其他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1979年8月2日印發的《北京市民政局關於對在革命戰爭時期犧牲現在申請追認革命烈士問題的意見》(<79>民民字第195號)同時廢止。
北京市民政局
2017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