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教外〔2017〕4號
各高等院校、職業院校:
為服務國家“一帶一路”發展戰略和北京市建設“四個中心”的總體部署,貫徹中央辦公廳《關於做好新時期教育對外開放工作的若干意見》(中辦發〔2016〕10號)和教育部《推進共建“一帶一路”教育行動》,進一步落實《新時期北京教育對外開放工作規劃(2016-2020)》和《北京市對接共建“一帶一路”教育行動計劃實施方案》,做好北京市“一帶一路”國家人才培養工作,市教委市財政局聯合印發了《北京市“一帶一路”國家人才培養基地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2017年6月20日
附件
北京市“一帶一路”國家人才培養基地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服務國家“一帶一路”發展戰略和北京市建設“四個中心”的總體部署,貫徹中央辦公廳《關於做好新時期教育對外開放工作的若干意見》(中辦發〔2016〕10號)和教育部《推進共建“一帶一路”教育行動》,進一步落實《新時期北京教育對外開放工作規劃(2016-2020)》和《北京市對接共建“一帶一路”教育行動計劃實施方案》,做好北京市“一帶一路”國家人才培養工作,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北京市財政局設立北京市“一帶一路”國家人才培養基地項目。
第二條 “一帶一路”國家人才培養基地項目的主要任務是開展“一帶一路”國家高端人才培養和相關學科專業建設;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在有關院校中進行評選,提供相關資助經費。
第三條 通過設立該項目,吸引更多“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高層次、優秀人才來京學習、交流、培訓;積極發揮普通高等學校和職業院校的學科專業優勢,配合行業企業“走出去”,為“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北京市培養更多急需人才;推動北京市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教育交流與合作,增進雙方的相互理解和認知,促進互聯互通和民心相通,提升北京教育對服務“一帶一路”倡議的貢獻力。
第二章 項目內容
第四條 適用範圍。“一帶一路”國家人才培養基地項目適用於北京地區普通高等學校和職業院校。
第五條 資助內容
(一)人才培養
1.設立“紫禁城獎學金”,用於全獎資助“一帶一路”沿線國家來京接受全日制碩士、博士學歷教育的留學生和博士後。力爭3年資助的獎學金生達到“一帶一路”沿線64國全覆蓋。
已申請到中國政府獎學金、北京市外國留學生獎學金、北京市“一帶一路”專項獎學金等其他獎學金的留學生,原則上不再享受本項目資助。
2.資助短期來京研修人員,包括:
(1)“一帶一路”沿線國家來京進行為期一年研修學習本科留學生或職業院校留學生。
(2)來京參加1-3周研修的“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教育管理人員和教師。
(二)學科專業建設。用於資助漢語或英文授課的專業基礎及專業課程,非通用語種課程,中國概況、中國文化特色課程以及沿線國家相關文化、制度研究課程等。參評的課程應體現學校的辦學定位和學科專業優勢;鼓勵新開設完整的課程體系。
已申請到市級及以上資助的課程不再享受本項目資助。
第六條 資助方式和資助期限。本項目採取項目評審方式,即符合條件的學校向北京市教育委員會提出項目申報。項目經費納入北京市教育委員會“一帶一路”國家人才培養基地項目定額管理專項預算。
於2017年-2019年重點建設不少於30個“一帶一路”國家人才培養基地。在人才培養方面,自2017年起,每年最多新增資助300名“紫禁城獎學金”生,共資助3屆學生,直到學段結束,資助總規模最多達900人。每年最多資助600名短期來京研修人員,資助3年,資助總規模最多達1800人;在學科專業建設方面,第一年最多資助150門課程,第二年、第三年可持續資助或資助新課程,資助總規模最多達450門課程。此後,基地數量和每個基地具體資助額度視評審情況和前一年執行情況進行調整。鼓勵學校提供配套資金支援該項目的發展。
第七條 資助標準
(一)人才培養
1.“紫禁城獎學金”
學生類別 | 學科 | 學費/年 | 住宿費/年 | 生活費/年 | 醫療保險/年 | 年資助總額 |
碩士研究生 普通進修生 | 一類 | 25000 | 8400 | 36000 | 800 | 70200 |
二類 | 29000 | 8400 | 36000 | 800 | 74200 | |
三類 | 34000 | 8400 | 36000 | 800 | 79200 | |
博士研究生 高級進修生 | 一類 | 33000 | 12000 | 42000 | 800 | 87800 |
二類 | 38000 | 12000 | 42000 | 800 | 92800 | |
三類 | 45000 | 12000 | 42000 | 800 | 99800 |
注: 一類包括: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除文藝類外)、歷史學、管理學;二類包括:理學、工學、農學;三類包括:文學(文藝類)、醫學。博士後資助標準參照高級進修生。(標準依據:國家留學基金委公佈的中國政府獎學金全獎資助標準。)
此外,還資助來京和畢業後回國的一次往返國際旅費(只限乘坐經濟艙,實報實銷)。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按照實際學段和實際學費標準支付。
2.資助短期來京研修人員
(1)為期一年的本科留學生資助標準:20000元人民幣/人/學年。為期一年的職業院校留學生資助標準:16000-20000元人民幣/人/學年(標準依據:《北京市外國留學生獎學金實施辦法》、《教育部關於自費來華留學收費標準》)。使用範圍僅限學費。在執行過程中,具體金額按學校實際學費標準進行支付。學校申報項目時,可據實際情況,對獎學金進行拆分使用。
(2)來京參加1-3周研修的教育管理人員和教師資助標準:伙食、住宿等費用650元人民幣/人/天;交通費800-1500元/車/天(標準依據:國家漢辦《關於申報2012年重大團組接待項目的函》漢辦〔2012〕39號)。使用範圍包括:伙食、住宿、交通等費用。
(二)學科專業建設。每門課程原則上資助不超過10萬元人民幣(標準依據:教育部來華留學英語授課品牌課程補貼標準)。學校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拆分使用。經費使用範圍包括:課程開發,引進教材及應用,編制教材(不包括教材出版費用),師資隊伍建設,中外專家聘請,聯合研究,智庫諮詢,科研合作,教師圍繞學科專業建設赴外省、境外學習、進修、調研、培訓、參會,教學材料購置,課程資源購置(包括網路課程平臺、教學實驗耗材等,不包括設備購置、房屋使用和裝修等)等。
第三章 項目申報與評審
第八條 項目實施程式。各學校根據要求進行項目申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組織專家評審,確定項目評審結果,按列入部門年度預算和績效考核。
第九條 評審原則
(一)統籌考慮項目資金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國別分佈;
(二)統籌考慮學科專業佈局;
(三)優先支援高層次、行業特色鮮明的人才培養項目;
(四)優先支援與國家和北京市産業走出去緊密相關的專業領域;
(五)優先支援校際交流項目;
(六)優先支援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首都城市開展的合作交流項目;
(七)優先支援學校自主提供實際配套資金的項目;
(八)適度考慮部屬、市屬院校比例,適度向市屬院校傾斜;
(九)“紫禁城獎學金”每年新增資助的留學生必須是由境外直接招收的新生,不能是在校生。
第十條 項目申請材料
1.北京市“一帶一路”國家人才培養基地項目申報書;
2.經費支出明細;
3.績效目標申報表;
4.項目匯總表;
5.其他支撐性材料。
第四章 實施與管理
第十一條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和北京市財政局組成北京市 “一帶一路”國家人才培養基地項目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項目領導小組”),負責項目建設的協調、指導、監督、檢查和驗收工作。該領導小組的辦公室設在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國際合作與交流處,負責項目經費標準的制定、項目立項、相關管理制度建設;組織項目評審,下達項目金額;指導項目學校檢查、監督項目經費的預算管理、驗收和績效考評等工作。
第十二條 項目學校負責受理並審核學科專業建設項目申請、留學生來華學習申請、行業專家來京交流申請,向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報送基地項目申請、項目資金髮放、校內預算管理、監督和驗收。項目學校應加強對本校基地項目的領導,按照有關要求,組織好項目的規劃和論證,監督管理項目實施過程,並對項目完成情況進行驗收,保證如期完成項目預期績效目標。
第十三條 該項目由學校外事部門歸口管理。各項目學校須將負責基地項目工作的外事部門名稱、負責人和聯繫人上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國際合作與交流處備案。
第十四條 該項目經費實行按2017年度申請,核定後撥款的方式進行,滾動支援三年。項目經費由學校財務部門獨立建賬,單獨核算,專款專用。項目學校嚴格按照國家和北京市相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執行,加強對項目經費使用的監督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及隨意改變項目支出內容。
第十五條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將“一帶一路”國家人才培養基地項目列入部門預算,申請北京市財政局撥付專項資金。
第十六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內容一般不予調整,如確需進行調整,需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核定。
第十七條 項目年度執行過程中,如有結餘資金,依據《北京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財政性結餘資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項目納入部門績效管理範圍。
第五章 驗收與監督
第十九條 項目學校負責本校項目經費執行情況驗收。對項目的完成情況以及經費使用情況等進行驗收。項目驗收要列入學校的績效管理範圍並在北京市教育委員會規定的時間內完成。
第二十條 項目領導小組對學校驗收情況進行抽查。對項目的總體效益和有關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第二年項目經費發放的重要依據,以保證項目經費使用效益和設立目標的實現。
第二十一條 項目應接受主管單位、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和北京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管理辦法自2017年7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