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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科技教育/教育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7-06-01
  5. [成文日期] 2017-04-24
  6. [發文字號] 京教學〔2017〕4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7-04-2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17年 第18期(總第510期)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定向生履約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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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教學〔2017〕4號

各普通高校、研究生培養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北京地區普通高等學校和研究生培養單位(以下簡稱“各高校”或“學校”)定向生的就業工作,加強履約管理,維護首都高等教育公平和畢業生合法權益,依據《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結合當前工作實際,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嚴格定向生管理

  (一)本通知所稱“定向生”是指按照國家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計劃和研究生招生計劃招收,培養方式為定向的學生,包括單位和地區定向生。

  (二)定向生計劃是國家為保障民族地區、貧困落後和艱苦地區發展,以及部分單位獲得優秀人才而採取的政策措施。按照教育部有關要求,各高校要加強定向生教育,嚴格履約管理,確保定向生計劃的有效實施。

  (三)定向生應按合同就業,確因特殊原因無法履約的,方可申請改派。

  (四)原則上不受理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研究生以及其他錄取分數低於本校普通錄取計劃最低分的定向生的改派申請。

  二、定向生改派的條件和範圍

  定向生如遇特殊原因確需改派的,必須符合改派條件和改派範圍。

  (一)改派條件。可以申請改派的特殊原因主要指:原定向單位因破産、撤並等原因無法按合同接收畢業生就業;定向生本人因患病、傷殘、家庭基礎變更等原因確實無法履約;其他經原定向單位和學校認可的,導致定向生確實無法履約的原因。家庭基礎變更主要指父母或配偶因工作調動戶籍離開原定向省(自治區、直轄市)的。

  (二)改派範圍。定向生改派原則上僅限定向單位和定向地區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調整。因患病、傷殘或者家庭基礎變更導致確實無法在定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就業的,可申請辦理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改派。

  定向生辦理改派後,其定向培養身份不變。

  三、定向生改派程式

  (一)定向生本人向學校提出申請(附件1)。

  (二)學校初審同意後在學校網站和校內顯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

  (三)公示無異議的,報校長辦公會(或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領導小組)研究。

  (四)由學校行校文報市教委復核(寒、暑假期間不受理)。

  定向生申請跨省(直轄市、自治區)改派的,完成以上四項程式後,還須履行以下程式:

  (五)市教委復核通過後進行公示(附件2)。

  (六)公示無異議後,提交市教委主任辦公會研究。

  (七)改派結果面向社會公告(附件3)。

  四、定向生改派材料

  學校要認真審核、提供以下材料,並上報市教委:

  (一)定向生本人簽名的改派申請。

  (二)定向生改派的校內公示情況説明(加蓋學校公章),包括公示形式、公示日期、公示內容、公示範圍。

  (三)學校為該定向生辦理改派手續的請示(加蓋學校公章)。

  (四)定向生原定向單位同意解除合同的書面意見(加蓋原定向單位公章),原定向單位破産、撤並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重組後單位出具書面意見(加蓋上級主管部門或重組後單位公章)。

  (五)因患病、傷殘等原因申請改派的,需提供定向單位和學校認可的醫療機構證明材料,證明定向生因患病或傷殘原因導致無法按照原定向合同就業;因家庭基礎變更申請改派的,需提供戶口本、結婚證等證明材料;按合同約定需要繳納違約金的,需提供繳納違約金髮票或收據。以上材料原件由學校審核,複印件加蓋學校公章後報市教委。

  (六)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其中,定向生申請跨省(直轄市、自治區)改派的,還須提供校長辦公會(或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領導小組)研究該定向生改派申請的會議紀要(加蓋學校公章)。

  五、工作要求

  (一)各高校要準確把握國家和北京市相關政策,嚴格定向生改派管理,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要負責政策執行到位。

  (二)各高校要嚴格定向生管理,不得擅自修改培養方式,並在北京高校畢業生就業平臺及資源管理系統準確維護定向生資訊。

  (三)各高校要主動接受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嚴格規範定向生改派工作,對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行為要嚴肅處理。

  (四)各高校要結合本校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向學生公佈,並報市教委備案。市教委將在北京高校畢業生就業平臺及資源管理系統公佈各高校的實施細則。

  六、其他事項

  (一)本通知自2017年6月1日起執行。

  (二)師範生的改派參照本通知執行。

  (三)本通知由市教委負責解釋。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2017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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