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服務 > 規範性文件 > 市級
  1. [主題分類] 經濟、交通/航空、航太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公安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7-02-23
  6. [發文字號] 〔2017〕1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7-02-2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17年 第13期(總第505期)

北京市公安局關於加強北京地區“低慢小”航空器管理工作的通告

列印
字號:        

2017年第1號

  “低慢小”航空器是指飛行高度低、飛行速度慢、雷達反射面積小的航空器具,主要包括輕型和超輕型飛機(含輕型和超輕型直升機)、滑翔機、三角翼、動力三角翼、載人氣球(熱氣球)、飛艇、滑翔傘、動力滑翔傘、無人機、航空模型、無人駕駛自由氣球、係留氣球等12類。為維護北京地區空中安全,杜絕各類違法違規飛行活動發生,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第三十五條規定,所有飛行必須預先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實施。開展“低慢小”航空器飛行活動,應當預先向中部戰區空軍或民航空中管制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二、按照上級要求,自2017年3月1日零時至3月16日24時期間,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高度從地面至無限高,劃設臨時空中限制區,禁止一切單位、組織和個人進行各類體育、娛樂、廣告性飛行活動和施放氣球活動。對於其他性質的飛行活動,應當經北京地區空中管制部門審批同意後,方可實施。

  三、請廣大市民及飛行愛好者主動配合民航、體育、公安等部門對“低慢小”航空器資訊及擁有者、使用者資訊的登記管理工作,同時嚴格遵守各項規定,杜絕違規飛行。

  四、對於違規飛行行為,公安機關將聯合空軍、民航等有關部門依法查處。違規飛行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此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

2017年2月23日

分享:
相關解讀
相關政策

評價建議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