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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國民經濟、國有資産監管/國有資産監管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6-09-28
  6.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16〕45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6-11-23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北京市進一步加強企業國有資産監督防止國有資産流失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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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辦發〔2016〕45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北京市進一步加強企業國有資産監督防止國有資産流失的實施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9月28日

北京市進一步加強企業國有資産監督防止國有資産流失的實施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和改進企業國有資産監督防止國有資産流失的意見》(國辦發〔2015〕79號)精神,加快形成全面覆蓋、分工明確、協同配合、制約有力的國有資産監督體系,切實維護國有資産安全,確保國有資産保值增值,特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著力強化內部監督

  (一)強化董事會規範運作和對經理層的監督。深入推進外部董事佔多數的董事會建設,加強董事會內部的制衡約束,依法規範董事會決策程式和董事長履職行為,落實董事對董事會決議承擔的法定責任。加強董事會對經理層落實董事會決議情況的監督。設置由外部董事擔任主任委員的審計委員會,建立審計部門向董事會負責的工作機制,董事會依法審議批准企業年度審計計劃和重要審計報告,增強董事會運用內部審計規範運營、管控風險的能力。

  (二)加強企業內設監事會建設。進一步明確內設監事會的職能定位,嚴格執行監事會主席由上級母公司依法提名、委派制度,提高專職監事比例,增強監事會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強化監事會及監事的監督責任,加大監事會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職行為的監督力度。進一步落實監事會檢查企業財務、監督重大決策、糾正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損害公司利益行為等職權,保障監事會依法行權履職。

  (三)健全企業法律審核監督體系。進一步完善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推動總法律顧問全面參與經理層的經營管理活動,發揮對企業重大決策和重要經營活動的法律審核把關作用。健全法律風險防範機制,使法律審核成為經營管理的必經環節,確保規章制度、經濟合同、重要決策法律審核率達到100%。強化對企業投融資、改制重組、對外擔保、産權流轉、物資採購、招投標等重點業務領域,內部審批、執行等關鍵業務環節,以及權力集中、資金密集、資源富集、資産聚集的重點部門和崗位的法律監督。

  (四)夯實企業內部控制和管理基礎。圍繞內部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資訊與溝通、內部監督等要素,構建全方位內部控制體系,推動企業管理制度化、制度流程化、流程資訊化,夯實管理基礎,加強風險管控,實現規範、穩健、高效發展。在市屬國有企業落實全面預算管理,強化對企業生産經營全過程的預算控制。充分發揮企業財務負責人對重要經營活動的財務審核把關作用,全面加強對企業消費性資金使用、生産經營資金使用、對外投資、與關聯企業經營往來、購銷活動、資金調度、成本費用、資産處置、利潤分配等的財務監督管理。健全企業內部審計制度,開展內部控制評價和審計。

  (五)重視職工民主監督。健全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企業民主管理制度,規範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産生程式,進一步提升其參與企業決策的能力。充分發揮工會組織的民主監督作用,大力推進廠務公開,建立公開事項清單制度,切實保障職工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發揮企業黨組織保證監督作用。把加強黨的領導和完善公司治理統一起來,健全黨組織參與重大決策機制,落實黨組織在企業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中的主體責任和紀檢監察機構的監督責任,強化黨組織對企業領導人員履職行為的監督,確保企業決策部署及其執行過程符合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二、著力強化外部監督

  (七)完善國有資産監管機構監督。進一步加強出資人監督,明確監管重點,健全國有企業規劃投資、改制重組、産權管理、財務評價、業績考核、選人用人、公司治理、薪酬分配、運作監測等制度;改進監管方式,推進國有企業分類監管,建立出資人監管權力和責任清單制度。加大對國有資産監管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力度,定期對各業務領域制度執行情況開展檢查,針對不同時期的重點任務和突出問題不定期開展專項抽查。優化國有資産稽查機構設置,分類處置和督辦監督工作中發現的需要企業整改的問題,組織開展國有資産重大損失調查,提出有關責任追究的意見建議。強化出資人對企業重大財務事項的監督。加強企業境外國有資産監督,重視在法人治理結構中運用出資人監督手段,強化對企業境外投資、運營和産權狀況的監督,嚴格規範境外大額資金使用、集中採購和佣金管理,確保企業境外國有資産安全可控、有效運營。

  (八)加強外派監事會監督。外派監事會作為出資人監督的專門力量,重點圍繞企業財務、重大決策、運營過程中涉及國有資産流失的事項和關鍵環節、董事會和經理層依法依規履職情況等,著力強化對企業的當期和事中監督。進一步完善履職報告制度,外派監事會對重大事項、重要情況、重大風險和違法違紀違規行為“一事一報告”。完善監事會專項報告的處理程式,明確解決專項報告所反映問題的責任主體,做到“一報告一反饋”。按照規定程式和內容,建立監事會監督檢查情況公開制度。落實外派監事會的糾正建議權、罷免或調整建議權、獎懲建議權,監事會主席根據授權督促企業整改落實有關問題或約談企業領導人員。建立外派監事會可追溯、可量化、可考核、可問責的履職記錄製度,健全責任倒查機制。

  (九)健全國有資本審計監督體系。進一步厘清政府部門公共審計、出資人審計和企業內部審計的職責分工,實現企業國有資産審計監督全覆蓋。加大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審計力度,堅持任中審計與離任審計相結合,積極推進任期輪審制度,實現任期內至少審計一次。探索建立國有企業經常性審計制度,對國有企業重大財務異常、重大資産損失及風險隱患、境外資産等開展專項審計,對重大決策部署和投資項目、重要專項資金等開展跟蹤審計。加強各類審計方式在數據提供、證據調查、情況通報、結果反饋、問題整改、資訊運用等方面的協調配合,提高審計監督的整體效能。探索完善國有企業購買審計服務辦法,擴大第三方審計範圍,積極推動審計監督職業化。

  (十)發揮紀檢監察和巡視監督作用。嚴格執行《中國共産黨廉潔自律準則》《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産黨問責條例》,加強對國有企業執行黨的紀律情況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辦發生在國有企業改制重組、産權交易、投資並購、物資採購、招投標等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的腐敗案件。加強和改進國有企業巡視工作,發現問題,形成震懾,倒逼改革,促進發展。督促企業領導班子特別是黨組織主要負責人落實整改責任,狠抓對巡視發現問題的整改落實,確保整改到位。

  (十一)加強社會監督。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及時曝光國有資産領域存在的問題。公開信訪方式,暢通信訪渠道,認真受理人民群眾關於國有資産流失問題的來信、來訪。推動社會仲介機構規範執業,充分發揮第三方獨立監督作用。

  三、著力強化監督能力

  (十二)完善企業內部監督機制。市屬國有企業要建立涵蓋各治理主體及審計、紀檢監察、法律、財務等部門的監督工作體系,強化對子企業的縱向監督和各業務板塊的專業監督。健全涉及財務、投資、融資、擔保、採購、行銷等方面的內部監督機制和內部控制體系。加強企業內部監督工作的聯動配合,提升資訊化水準,強化流程管控的剛性約束,確保內部監督及時、有效。

  (十三)健全外部監督協同機制。整合出資人監管、外派監事會監督和審計、紀檢監察、巡視等監督力量,建立監督工作會商機制,加強統籌,提高監督效能,形成監督合力。創新監督工作機制和方式方法,充分運用資訊化手段查核問題,實現監督資訊共用。完善重大違法違紀違規問題線索向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移送機制,健全監督主體依法提請有關機關配合調查案件的制度措施。

  (十四)完善資訊公開制度。建立資訊公開平臺,依法依規、及時準確公開國有資産監管和國有企業相關資訊。完善國有資産監管資訊公開制度,推動監管規則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定期公佈國有資本整體運營和監管情況,適時公佈企業國有資産流失典型案件。嚴格執行《企業資訊公示暫行條例》,國有企業在依法保護國家秘密和企業商業秘密的前提下,主動公開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構、經營情況、財務狀況、關聯交易、企業負責人薪酬等資訊。

  (十五)加強監督隊伍建設。選派政治堅定、業務紮實、作風過硬、清正廉潔的優秀人才,進一步充實監督力量。優化監督隊伍知識結構,重視提升監督隊伍的綜合素質和專業素養。加強對監督隊伍的日常管理和考核評價,健全與監督工作成效掛鉤的激勵約束機制。

  四、著力強化責任追究

  (十六)加大對國有企業違規經營責任追究力度。明確企業作為維護國有資産安全、防止流失的責任主體,健全並嚴格執行國有企業違規經營責任追究制度。依法查辦違規經營導致國有資産重大損失的案件,綜合運用組織處理、經濟處罰、禁入限制、紀律處分和追究刑事責任等手段,嚴厲懲處侵吞、貪污、輸送、揮霍國有資産和逃廢金融債務的行為。對違法違紀違規問題突出、造成重大國有資産損失的,嚴肅追究企業黨組織的主體責任和企業紀檢監察機構的監督責任。建立完善國有企業違規經營責任追究典型問題通報制度,加強對企業領導人員的警示教育。

  (十七)嚴格監督工作責任追究。落實企業外部監督主體維護國有資産安全、防止流失的監督責任。健全國有資産監管機構、外派監事會、審計機關和紀檢監察、巡視部門在監督工作中的問責機制,對企業重大違法違紀違規問題應當發現而未發現或敷衍不追、隱匿不報、查處不力的,嚴格追究有關人員失職瀆職責任,視不同情形分別給予紀律處分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完善監督工作中的自我監督機制,健全內部控制措施,嚴肅查處監督工作人員在問題線索清理、處置和案件查辦過程中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的行為。

  本意見適用於全市企業國有資産監督工作。文化等企業國有資産監督工作,中央和本市另有規定的依其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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