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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含住房)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6-11-29
  5. [成文日期] 2016-11-29
  6. [發文字號] 京建法〔2016〕17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6-12-06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做好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工作有關意見的補充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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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法〔2016〕17號

各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東城、西城區住房城市建設委,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局,各集團、總公司,各有關單位:

  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市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制定的〈北京市新增産業的禁止和限制目錄(2015年版)〉的通知》(京政辦發〔2015〕42號)、《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調整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中凈資産指標考核有關問題的通知》(建市〔2015〕177號)、《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做好取消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和個人執業資格初審事項後續銜接工作的通知》(建辦市〔2016〕8號)、《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建築業企業資質和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實行網上申報和審批的通知》(建辦市〔2016〕41號)、《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修改<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規定>等11個部門規章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2號)、《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簡化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部分指標的通知》(建市〔2016〕226號)等相關政策要求,結合我市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的實際情況,現將《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做好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工作有關意見的通知》(京建法〔2015〕7號)修改如下:

  一、將第(一)條第一款修改為:“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公司法人《營業執照》,註冊地址在本市的企業,可以在本市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依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市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制定的〈北京市新增産業的禁止和限制目錄(2015年版)〉的通知》文件要求,城六區(東城區、西城區、朝陽區、海澱區、豐台區、石景山區)禁止新投資設立(含既有企業資質在關聯公司間轉移)建築業企業。”

  二、將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企業申請下列建築業企業資質,可以直接向住房城鄉建設部提交申請材料。”

  三、將第(七)條第一款修改為:“申請本通知第(五)條所涉及資質的,除各類別最低等級資質外,取消關於註冊建造師、中級以上職稱人員、持有崗位證書的現場管理人員、技術工人的指標考核(含通信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標準中關於註冊建造師的指標考核)。企業申報的技術職稱人員、技術工人材料由區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審核(市屬集團公司及其所屬公司、國務院國有資産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建築企業及其下屬一層級的企業申報的技術職稱人員、技術工人材料由市屬集團公司、國務院國有資産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建築企業負責審核);企業申報的綜合資料、註冊執業人員和現場管理人員材料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綜合服務中心負責審核。”

  四、刪除第(八)條第二款。

  五、將第(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企業申請預拌混凝土專業承包資質的,由預拌混凝土生産地所在區住房城鄉建設委進行實地核查。”

  六、將第(二十四)條修改為:“企業凈資産以企業申請資質前一年度或當期合法的財務報表中凈資産指標為准考核。凈資産指標指的是財務報表中的所有者權益。申請多項資質的,按企業所申請資質和已擁有資質分別要求的凈資産指標最高值進行考核。首次申請資質的,以企業工商營業執照所載註冊資本為准考核。”

  七、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6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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