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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市場監管、安全生産監管/工商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6-11-28
  6. [發文字號] 京工商發〔2016〕68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6-12-3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市工商局等五部門關於實施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兩證整合” 進一步推進准入便利化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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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工商發〔2016〕68號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推進“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向個體工商戶延伸,實現我市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兩證整合”,進一步推進個體工商戶准入便利化,根據《工商總局等四部門關於實施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兩證整合”的意見》(工商個字〔2016〕167號),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

  “兩證整合”登記制度是指將個體工商戶登記時依次申請,分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稅務部門核發稅務登記證,改為一次申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一個營業執照的登記制度。全面推行“兩證整合”登記制度改革,是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落實國務院決策部署,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舉措,有利於建立更加便捷的市場准入模式,促進個體私營經濟健康發展。加快推進這一改革,將進一步加強工商、稅務等部門資訊共用,提升公共服務和行政管理效能,對推進簡政放權、建設服務型政府具有重要意義,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做好銜接落實工作。

  此次改革,本市將社會保險登記、統計登記一併納入“兩證整合”登記制度改革實施範圍,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深化銜接,確保改革有序推進。

  二、統一標準,全面實施

  (一)全面覆蓋,有序做好個體工商戶“兩證整合”登記制度改革工作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建立統一登記流程、統一編碼和賦碼規則等,全面實行個體工商戶“兩證整合”登記模式。通過“一套材料、一窗受理、互聯互通、資訊共用”,由工商部門核發載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稅務部門不再發放稅務登記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不再發放社會保險登記證。

  (二)全面統一,暢通個體工商戶准入渠道

  “兩證整合”登記實行後,工商部門要在統一實施“一表申請、一窗受理”的基礎上,進一步優化註冊登記流程,為個體工商戶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准入服務。按照“保留必需、合併同類、優化簡化”的原則,整合優化申請、受理、審查、核準、發照、公示等程式,縮短登記審批時限。工商部門建立統一的市場主體准入前信用承諾制度,通過做出對提交材料、報送、公示資訊真實、履行後置審批、依法按章納稅、誠實守信經營、履行法定統計義務等方面的信用承諾,並將有關情況納入市場主體信用記錄,接受社會監督。工商部門和稅務部門要積極研究市場主體清稅資訊共用的有效途徑,逐步實現由申請人提供紙質清稅證明到工商部門與稅務部門通過電子數據確認清稅情況的過渡,進一步降低個體工商戶辦事成本。個體工商戶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經稅務部門提請,由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對無稅無票的個體工商戶,工商部門和稅務部門通過電子數據傳輸形式實行簡易退出程式,無需提交稅務部門出具的紙質登出稅務登記證明。

  (三)全面對接,實現部門間業務系統的互聯互通、資訊共用

  按照相關數據規範和技術方案,以統一代碼為標識,建立健全統一的資訊採集、資訊傳遞、資訊共用機制。工商部門要全面、準確採集個體工商戶申報的資訊,傳輸至稅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等相關部門。稅務部門在確認納稅人資訊後或出具清稅證明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社會保險登記後將相關資訊傳輸至工商部門,建立與個體工商戶登記資訊的關聯關係。跨部門的資訊共用,通過市級已有數據交換機制橫向傳遞;本部門的資訊共用通過部門內部系統縱向傳遞。

  (四)全面銜接,有序做好各項工作

  工商部門通過個體工商戶變更登記或換照,有序做好存量個體工商戶原發執照的換發工作。個體工商戶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或換照的,工商部門無需收回原稅務登記證和社會保險登記證,由稅務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進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維護時收回。暫未取得載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其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社會保險登記證繼續有效。鼓勵個體工商戶主動換領載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但要充分尊重經營者意願,不得強制換照。牢牢把握首都城市戰略定位,鼓勵個體工商戶轉換為企業組織形式,為轉企個體工商戶提供高效便捷的登記註冊服務。

  (五)全面應用,釋放改革紅利

  我市自2016年12月1日起實施個體工商戶“兩證整合”,改革後各相關部門和單位要在各自領域認可、使用“兩證整合”後載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對於已領取載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在辦理行政審批、銀行開戶、物權登記、招投標等各類相關事務時,各相關部門和單位不再要求個體工商戶提供稅務登記證、社會保險登記證。及時梳理調整涉及個體工商戶辦理事項的有關規定、規範及業務系統,確保“兩證整合”後載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在與個體工商戶有關的各個領域和環節應用暢通,切實讓個體工商戶享受到改革的便利。

  三、統一組織,確保落實

  (一)加強組織領導

  依託“五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聯席會議,統籌協調全市“兩證整合”工作,做好相關流程規範、系統建設、數據共用、業務指導等工作,確保改革順利實施。

  (二)加強協同推進

  “兩證整合”登記制度改革涉及工商、稅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等部門和單位,各相關部門和單位在實施過程中要加強溝通,協調配合,密切關注實施情況,加強數據分析研判,注重積累工作經驗,遇到突出問題及時提交聯席會議協調解決。

  (三)加強宣傳培訓

  各相關部門要圍繞“兩證整合”登記模式涉及的法律法規、業務流程、文書規範、數據採集、資訊傳輸等內容加強培訓,切實提高工作人員的思想認識和業務水準。同時通過網上公告、向個體工商戶發放告知書等形式,加大對“兩證整合”登記制度改革工作的宣傳力度,及時解答熱點問題,回應社會關切,暢通“兩證整合”營業執照在各環節、各領域的應用渠道,形成改革的良好氛圍。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統計局

2016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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