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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社會保障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6-07-01
  5. [成文日期] 2016-07-01
  6. [發文字號]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通告〔2016〕1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6-07-08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繳有關事項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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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通告 2016年第1號

  根據《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於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京財稅〔2016〕639號)的規定,現就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的徵繳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徵繳範圍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均應按照不少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7%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保障金。

  二、申報繳納地點

  用人單位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保障金。

  保障金的申報繳納地點應當與用人單位個人所得稅的申報繳納地點相同。

  三、申報繳納時間

  保障金的申報繳納時間為每年5月1日至5月15日和9月1日至9月15日。2016年的申報繳納時間為8月1日至9月30日。

  四、徵繳標準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上年本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保障金。計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7%-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在職職工,是指用人單位在編人員或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的人員。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按上年本單位在職職工的年平均人數計算,結果須為整數。季節性用工應當折算為年平均用工人數。以勞務派遣用工的,計入派遣單位在職職工人數。

  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是指上年本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實際人數,可以不滿1年,不滿1年的按月計算。

  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工資總額按照國家統計局有關文件規定口徑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加班加點工資、津貼、補貼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項目。

  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按用人單位上年在職職工工資總額除以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計算。

  五、申報繳納方式

  用人單位可以選擇網上申報或到府申報的方式進行保障金申報。不需繳納保障金的用人單位也要進行“零申報”。

  保障金的繳款方式與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徵收管理的其他稅費的繳款方式一致。

  六、保障金申報需提交的資料

  選擇到府申報方式的用人單位已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應當提交《北京市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審核確定書》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費申報表》;未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應當提交《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費申報表》。

  用人單位可以在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網站www.tax861.gov.cn自行下載《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費申報表》。

  七、減免緩繳政策

  (一)依據北京市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印發的《北京市2015年用人單位申報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和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通告》規定,2014年10月31日(含10月31日)後在工商部門登記註冊的小型微型企業,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未達到在職職工總數的1.7%,且在職職工總數在20人以下(含20人)的,自工商登記註冊之日起免征3年保障金。

  (二)用人單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經濟損失的,可以在次年的申報繳納期內申請減免或者緩繳保障金。用人單位申請減免或緩繳保障金的,應當先行向地稅登記地所在區的財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區財政部門進行審批。審批通過後,用人單位持相關批復文書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費申報表》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免或緩繳手續。

  八、辦理退款手續

  用人單位可以申請退還多繳的保障金。申請退還多繳保障金的,應當參照《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修訂<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退稅管理辦法>的通知》(京地稅徵〔2016〕61號)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退款申請書》。

  用人單位認為地稅登記地所在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審核確認的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與實際不符的,應當先行到該機構重新申報審核人數。審核通過後,持該機構出具的《北京市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重新審核確定書》,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退還保障金手續。

  本通告自發佈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代徵管理辦法>的通知》(京地稅金〔2006〕317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告。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201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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