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水務排[2016]141號
各區水務局、各區財政局:
為推進我市黑臭水體治理工作,建立清淤工程資金獎勵補貼機制,現將《北京市黑臭水體治理清淤工程資金獎勵補貼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水務局
北京市財政局
2016年8月23日
北京市黑臭水體治理清淤工程資金獎勵補貼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北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北京市進一步加快推進污水治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三年行動方案(2016年7月—2019年6月)》,推進本市黑臭水體治理工作,建立清淤工程資金獎勵補貼機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黑臭水體治理清淤工程資金獎勵補貼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市黑臭水體治理工作計劃、核定各區黑臭水體治理清淤工程量。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本區黑臭水體治理技術方案,開展黑臭水體治理,核算黑臭水體清淤工程量,組織竣工驗收等工作。
市財政部門負責核撥黑臭水體治理清淤工程市級獎勵補貼資金。區財政部門負責籌措本區黑臭水體治理相關資金,對黑臭水體治理清淤工程結算進行財政評審。
第四條 本市對黑臭水體治理清淤工程資金實行“以獎代補、先幹後補”的獎勵補貼機制。
(一)區級結算
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根據黑臭水體治理清淤工程技術方案和施工監理報告等文件,核算本區年度清淤工程量及所需資金,編制清淤工程結算材料。區財政部門對清淤工程結算材料進行財政評審並確認。每年7月1日前,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將年度完成的黑臭水體治理清淤工程結算材料、監理報告和區財政評審意見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定獎勵補貼資金。
(二)市級核定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區水行政主管部門上報的黑臭水體清淤工程結算材料、監理報告和區財政評審意見,組織相關單位進行核定、匯總,每年8月31日前將核定匯總的各區黑臭水體清淤工程量及所需獎勵補貼資金報市財政部門。市級獎勵補貼資金的上限,原則上按照清淤工程綜合單價和工程量控制。清淤工程綜合單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市財政部門依據相關技術方案,綜合考慮有代表性的河道清淤工程施工情況和運距等因素確定。
每年10月31日前,市財政部門通過轉移支付方式將獎勵補貼資金撥付區財政部門。撥付資金年度起止時間為上一年度的7月1日至當年的6月30日。
第五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市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清淤工程及獎勵補貼資金使用情況和黑臭水體治理效果進行抽查。發現虛報清淤工程量、挪用資金的,從下一年度工程獎勵補貼資金中扣除相應資金,依法依紀追責並通報。
第六條 本辦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市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七條 本辦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