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服務 > 規範性文件 > 市級
  1. [主題分類] 經濟、交通/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6-10-07
  5. [成文日期] 2016-09-07
  6. [發文字號] 京發改規〔2016〕14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6-09-0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機動車停車收費監測報告制度的通知

列印
字號:        

京發改規〔2016〕14號

各區發展改革委、機動車停車收費監測定點單位:

  為健全本市價格監測體系,完善明碼標價、收費公示等制度規定,規範機動車停車收費市場價格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價格監測辦法》(市政府令第240號)、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3部門《關於本市停車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京發改〔2015〕2688號)、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機動車停車場明碼標價有關問題的通知》(京發〔2016〕782號)等相關規定,我委制定了《北京市機動車停車收費監測報告制度》,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市、區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市場巡查,確保報告制度落實到位。

  特此通知。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6年9月7日

北京市機動車停車收費監測報告制度

  一、制定依據

  為適應價格監管需要,及時監測本市機動車停車收費情況,規範市場價格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北京市價格監測辦法》(市政府令第240號)、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價格監測資訊發佈工作的通知》(發改辦價監測〔2013〕2574號)、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3部門《關於本市停車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京發改〔2015〕2688號)、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機動車停車場明碼標價有關問題的通知》(京發改〔2016〕782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價格監測定點單位

  全市範圍內選擇不同區域、類型的停車經營單位(場)確定為機動車停車收費監測定點單位。其中,北京市價格監測中心選定北京公聯安達停車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萬向停車場有限公司、北京京聯順達智慧停車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海安停車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陽光海天停車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實聖達停車場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東方捷路停車場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首都機場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華源億泊停車管理有限公司和北京中安佳驛停車管理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及其下屬150家停車場為第一批市級價格監測定點單位;各區發展改革委按本報告制度要求在本轄區內選擇具有一定代表性的2個景區和1個居民小區不少於3家的停車經營單位作為價格監測定點單位。機動車停車場産權(物業)單位應配合其委託經營的機動車停車收費監測定點單位共同做好相關資訊報送工作。價格監測定點單位一經確定,原則上不得更換,如因情況變化確需更換,依據《北京市價格監測辦法》有關規定修改。

  三、監測內容

  機動車停車收費監測內容包括收費時段、收費標準、服務單位監督電話、行業主管部門電話和價格舉報電話、經營單位名稱、停車場範圍(位置)、備案編號、車位總數等(詳見附件)。監測內容如有變動,應報告北京市價格監測中心做相應調整。

  四、採報價時間及報送辦法

  機動車停車收費監測報送週期為季報,採集數據為每季度最後一日執行的停車收費標準,報送時間為一個季度結束後5日內報告(遇節假日順延),監測數據一律採用網上直接填報方式報送。機動車停車收費監測定點單位的停車收費標準發生調整變動,都要通過數據報送平臺系統及時填報公開,確保實際價格與公開價格一致。

  五、責任要求

  機動車停車收費監測定點單位報告的機動車停車收費報表,將在北京市價格監測中心“北京價格”網站等指定平臺上予以公開,對不按報告制度要求及時報告收費標準或報告的收費標準與實際收費不符,利用標價形式或價格手段進行價格欺詐的,市、區價格主管部門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北京市價格監測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查處。

  六、組織實施

  本報告制度由北京市價格監測中心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可根據本市價格監管工作要求和實際,對具體監測方式、監測週期等報告內容進行修訂。

  本報告制度由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文件有效期5年,自公佈之日的30日後施行。

分享:
相關解讀
相關政策

評價建議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