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醫發〔2016〕174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關於調整本市職工生育保險相關政策的通知》(京人社醫發〔2016〕99號)精神,為保障參保人員合法權益,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2016年1月1日至3月23日期間,參保人員按規定生育的,享受生育獎勵假30天的生育津貼。其中,符合晚育條件的,可以享受晚育假或生育獎勵假的生育津貼,但二者不應同時享受。
二、不在本市長期居住的外埠戶籍參保人員,在本市無法辦理《北京市流動人口生育登記服務單》的,其申請生育保險待遇所需材料參照《關於調整本市職工生育保險相關政策的通知》(京人社醫發〔2012〕176號)第三條規定執行。即“應當提供戶籍所在地街道(鄉鎮)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生育證明、夫妻雙方單位出具的婚姻生育情況證明(證明須一年期內有效),同時提供本市生育保險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其他證明。”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6年9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