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服務 > 規範性文件 > 市級
  1. [主題分類] 人口與生育、婦女兒童/人口與計劃生育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6-09-20
  6. [發文字號] 京人社醫發〔2016〕174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6-09-2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關於本市生育保險有關問題處理辦法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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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醫發〔2016〕174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關於調整本市職工生育保險相關政策的通知》(京人社醫發〔2016〕99號)精神,為保障參保人員合法權益,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2016年1月1日至3月23日期間,參保人員按規定生育的,享受生育獎勵假30天的生育津貼。其中,符合晚育條件的,可以享受晚育假或生育獎勵假的生育津貼,但二者不應同時享受。

  二、不在本市長期居住的外埠戶籍參保人員,在本市無法辦理《北京市流動人口生育登記服務單》的,其申請生育保險待遇所需材料參照《關於調整本市職工生育保險相關政策的通知》(京人社醫發〔2012〕176號)第三條規定執行。即“應當提供戶籍所在地街道(鄉鎮)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生育證明、夫妻雙方單位出具的婚姻生育情況證明(證明須一年期內有效),同時提供本市生育保險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其他證明。”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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