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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經濟、交通/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運輸管理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6-12-01
  5. [成文日期] 2016-09-09
  6. [發文字號] 京交運發〔2016〕365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6-09-09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運輸管理局關於印發《北京市機動車維修資訊報送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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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交運發〔2016〕365號

各郊區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中心,各城近郊區管理處:

  現將《北京市機動車維修資訊報送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運輸管理局    

2016年9月9日  

北京市機動車維修資訊報送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機動車維修行業管理,規範機動車維修資訊報送,促進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誠信自律,保護機動車維修消費者合法權益,提高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監管效能,依據《企業資訊公示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54號)、《北京市道路運輸條例》和《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2015年第17號令)等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機動車維修資訊,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取得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的經營者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過程中形成的資訊。

  本辦法所稱的機動車維修資訊報送,是指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用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設置的資訊採集平臺,將本企業的機動車維修資訊按照規定的內容、格式及要求進行填報的活動。

  第三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報送的維修資訊應當真實、準確、及時、完整。

  第四條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運輸管理局負責全市機動車維修資訊報送的管理工作。

  各郊區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中心和各城近郊區管理處(以下統稱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機動車維修資訊報送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運輸管理局和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對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報送的維修資訊保密,不得違法向他人提供涉及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的商業秘密、機動車維修消費者的個人隱私及維修車輛資訊和維修從業人員的個人隱私資訊等。

第二章 維修資訊報送的內容、方法及要求

  第六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報送的維修資訊分為經營許可登記資訊、車輛維修資訊、從業人員資訊和其他資訊等四個類別。各類別資訊包含的具體項目、內容及數據格式按照《北京市機動車維修管理服務系統》設置的方式執行。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運輸管理局可根據機動車維修行業管理工作需求,適時對各類別維修資訊的具體項目、內容及數據格式進行調整。

  第七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使用《北京市機動車維修管理服務系統》報送維修資訊。

  第八條 各類別維修資訊報送的時限規定如下:

  (一)經營許可登記資訊按照《北京市交通委員會運輸管理局關於開展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行政許可登記資訊核對工作的通告》(2012年第2號)的規定執行。即: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逐項核對其經營許可登記資訊內容,對發生變化的資訊內容進行修改後,按照其維修經營許可證號的尾號數字所對應的月份,當月報送(尾號數字為“0”的,十月份報送)。每年報送一次。

  (二)車輛維修資訊應當在車輛維修竣工後,維修消費者接車出廠之日報送。

  (三)從業人員資訊實時報送。具體情形按照以下時限和要求辦理:

  1.當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招聘新員工後,應當在與新員工建立勞動合同關係後的10日內完整準確填報該員工的個人資訊內容;

  2.當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所屬員工的個人資訊內容在任職期間發生變化後,應當在員工個人資訊內容發生變化後的10日內對變化的資訊內容進行更改或補充;

  3.當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所屬員工離職後,應當在與離職員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係後的10日內填報離職員工的離職日期和離職情形。同時,鼓勵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離職員工在企業任職期間的從業行為表現做出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評價。

  (四)其他資訊實時報送。即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實時將維修價格備案、企業聯繫人等資訊進行填報或變更。

第三章 維修資訊應用

  第九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使用《北京市機動車維修管理服務系統》採集的車輛維修資訊,為消費者的維修竣工車輛在接車出廠之日出具《北京市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式樣見附件1)。

  第十條 凡在《北京市機動車維修管理服務系統》中存有個人資訊記錄的維修從業人員,均可登錄《北京市機動車維修管理服務系統》,自行下載或列印本人的《北京市機動車維修從業人員基本情況表》(式樣見附件2)。

  第十一條 機動車維修消費者可以登錄《北京市機動車維修管理服務系統》,查詢其送修車輛的維修檔案,以及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的經營資質、品質信譽等級、主要維修項目價格和連鎖企業經營網點等資訊。

  第十二條 機動車維修消費者可以登錄《北京市機動車維修管理服務系統》,對其車輛接受維修服務的情況做出評價。機動車維修消費者的評價是考核機動車維修企業品質信譽等級的重要指標之一,具體應用細則由《北京市機動車維修企業品質信譽考核實施細則》確定。

  第十三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採取多種方式告知機動車維修消費者登錄並使用《北京市機動車維修管理服務系統》對其車輛接受維修服務情況進行評價的內容、方法和形式。

第四章 維修資訊報送監管

  第十四條 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充分利用《北京市機動車維修管理服務系統》的網路監測功能,實施對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報送維修資訊的動態監管。

  第十五條 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結合入戶監管檢查工作,實地抽查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報送維修資訊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和完整性。

  第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發現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報送的維修資訊虛假、遺漏或不準確的,可以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舉報。接到舉報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接到舉報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核查,予以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告知舉報人。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報送的維修資訊有疑問的,可以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查詢。收到查詢申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答覆申請人。

  第十七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規定報送維修資訊,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移送交通執法部門進行處罰。

  第十八條 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發現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規定報送維修資訊,應當按照《北京市機動車維修企業品質信譽考核實施細則》的規定扣減其年度品質信譽考核的分數。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凡是由國家或市級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對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或從業人員做出了獎懲決定的,由北京市交通委員會運輸管理局負責將該獎懲決定的資訊內容在《北京市機動車維修管理服務系統》中進行登記;凡是由區級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對轄區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或從業人員做出了獎懲決定的,由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將該獎懲決定的資訊內容在《北京市機動車維修管理服務系統》中進行登記。

  第二十條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運輸管理局和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接到維修消費者的維修服務品質糾紛投訴,應當及時將投訴的對象、事由、時間以及投訴者的姓名、聯繫電話、維修車輛的車牌號碼等資訊在《北京市機動車維修服務管理系統》中進行登記,並對投訴情況進行調查核實。

  第二十一條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運輸管理局和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違反相關規定泄漏維修資訊,或是利用維修資訊進行不正當活動,給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造成不良後果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交通委員會運輸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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